案例21【心血管内科】心梗漏诊误治致患者死亡承担次要责任
来源:广西医疗专业律师网 作者:广西医疗专业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7-08-31
摘要:本人代理的案件 S胡XX等诉桂林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案 (代理患方)(作者:广西医疗专业律师 谢青松 转载请注明出处) 【案件经过】2008年5月12日14时28分,汶川发生了令全中国人们痛心的地震。陈XX因看汶川地震报道悲伤过度于2008年5月15日出现“胸骨下持
本人代理的案件 S胡XX等诉桂林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案 (代理患方)(作者:广西医疗专业律师 谢青松 转载请注明出处) 【案件经过】2008年5月12日14时28分,汶川发生了令全中国人们痛心的地震。陈XX因看汶川地震报道悲伤过度于2008年5月15日出现“胸骨下持续性疼痛、胸闷,憋气”呼叫120,由桂林市第五人民医院现场急救,诊断为:“胸闷查因——HF?ACS?”应患者家属要求将患者送桂林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桂林市人民医院急诊科以“慢性支气管炎并感染”收呼吸内科治疗。经治疗于5月18日抢救无效死亡,死亡诊断为:急性心肌梗塞,心源性休克。患者家属认为医院存在误诊、误治,伪造病历等行为,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等经济损失145912.6,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争议焦点】患方起诉:认为医疗诊治过程中存在误诊,延误错过治疗时机、伪造病历的行为。医方答辩:认为医院对患者的诊治符合医疗常规,不存在误诊误治的问题,伪造尸检签名属于完善病历,且与患者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医疗事故鉴定】经双方申请由桂林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鉴定认定患者的死亡是其自身疾病发生发展的自然转归。医方虽然违反了《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中第五条的有关规定(伪造病人家属签名),但与患者的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 【接受代理】本律师接手该案件时,其医疗事故鉴定已经做出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患者家属找到本律师,在当事人解除原代理律师委托合同后接受了委托。通过阅读病历及查找资料发现医院在对患者诊治过程中存在以下过错:1、5月15日患者入院时,心梗被漏诊。2、5月18日凌晨4:10患者发生胸前区疼痛,医师诊断为不稳定型心绞痛,呼吸内科医师没有急查心肌酶、采取心电监测,也没有请心血管内科医师会诊并转心血管内科治疗。3、在诊断患者为不稳定型心绞痛后没有告知患者及家属要求绝对卧床休息,导致患者家属扶患者下床上厕所,洗漱和擦身后突然昏迷,经抢救无效死亡。4、患者死亡后医院没有告知患者家属进行尸检,伪造患者家属签名拒绝尸检。【医疗过错鉴定】经向法院申请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由中国法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专家为全国著名心血管内科专家孙文献教授。由于鉴定机构和鉴定专家都是全国非常专业和权威,所以对鉴定还是充满信心的。鉴定专家到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双方进行了听证上和调查,经鉴定后认定医院对陈XX的诊疗过程基本符合医疗常规,但其中仍存在以下过错:1、注意义务履行不到位。患者入院时心电图检查示ST-T改变,院方未予应有重视,对患者的心梗诊断不及时。2、告知义务履行不到位。患者2008年5月18日凌晨4时10突发心绞痛,心肌缺血症状明显,病人应转送CCU室绝对邪魔休息,并告知病人及家属相关护理知识及有关注意事项,但未告知。3、医院在家属不知情的情况下填写了“不同意尸检”。 认定医院存在医疗过错,其过错与陈XX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应负次要责任。 对于鉴定还是比较满意的,我所陈述的理由专家全部采纳,唯一不足的是责任程度比较轻,不过比医疗事故鉴定没有责任强。 【法院调解】鉴定结论出来后,由法院组织双方调解,最后由医院赔偿患者家属5万元,另诉讼费和鉴定费由原被告共同承担。 【律师手记】2010年7月12日在法官的主持下调解结案了,这个案件在我接手一年后终于提前结束,对当事人,对我都是一种解脱。打官司,特别是打医疗官司,花的时间成本、经济成本、精力实在太大。案件这样结束,对当事人来说是满意的,因为原来的医疗事故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而司法鉴定认定医院方是存在责任的,尽管责任程度还有些不满意,而且鉴定费用也比较昂贵,但终究是认定对方是有责任的,这让平息了当事人的愤怒之情。为数不多的赔偿金额对于一个生命的消失不值一提。但认定了医方对老人的死亡存在过错,对当事人来说是告慰死者的在天之灵,对医方来说是一个血的教训。希望这血的教训能让以后的医疗工作能少出一些失误。因为每个人的生命只有一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