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3【妇产科】过期妊娠处理不当致婴儿死亡承担次要责任
来源:广西医疗专业律师网 作者:广西医疗专业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7-08-31
摘要:本人代理的案件 过期妊娠 婴儿死亡 羊水吸入 广西医疗专业律师 谢青松 冯OO诉玉林市卫生学校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代理患方)(作者:广西医疗专业律师 谢青松 转载请注明出版) 【诊疗经过】冯OO因无诱因出现下腹胀痛,于2012年11月5日20时到玉林市卫
本人代理的案件 过期妊娠 婴儿死亡 羊水吸入 广西医疗专业律师 谢青松 冯OO诉玉林市卫生学校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代理患方)(作者:广西医疗专业律师 谢青松 转载请注明出版) 【诊疗经过】冯OO因无诱因出现下腹胀痛,于2012年11月5日20时到玉林市卫生学校附属医院产科待产。入院初步诊断:1、孕2剖1孕36+4周先兆早产;2、疤痕子宫。2012年11月5日,医方作出诊疗计划:1、完善相关辅助检查,如:血、尿常规、血型、肝功、凝血功能等。2、同孕妇及其家属谈病情及分娩分式,建议剖宫产结束分娩,其理解但不同意剖宫产术,要求阴道试产。3、注意子宫下段有无压痛。4、严密观察产程及胎心音改变。2012年11月5日21时30分,因疤痕子宫、早产儿在住院分娩过程中可能存在:先兆子宫破裂、子宫破裂、产后出血、失血性休克、宫缩乏力、胎儿窘迫、死胎、死产、新生儿窒息、吸入性肺炎、新生儿缺血缺氧性死亡等风险,有手术指征,无绝对禁忌症,应行手术治疗。医方反复将病情告知原告,原告考虑后均表示知情理解,但不同意剖宫产,要求继续阴道试产。2012年11月6日4时45分,冯婵分娩出一男婴,婴儿出生时羊水Ⅲ度混浊,胎粪样,婴儿外观无畸形,无活力(皮肤苍白,无呼吸,喉反射弱,心跳微弱,不规则,40次/分)。医方考虑:1、新生儿重度窒息;2、新生儿缺血缺氧性脑病;3、胎儿宫内窘迫。经医方积极抢救,婴儿于5时50分经抢救无效死亡。 【尸检】经广西医科大学病理学教研室对尸体进行解剖,出具了解剖学检验报告,报告意见为冯婵毛毛的死亡原因符合先天性羊水吸入性弥漫性肺炎和部分肺透明膜形成所致呼吸循环衰竭。【存在问题】1、被告医院在原告入院后未按常规进行胎心监护检查造成“胎儿窘迫”漏诊,使得胎儿宫内缺氧没有及时发现并处理。 2、分娩过程中宫口开全后没有及时进行人工破膜,造成羊水粪染没有及时发现。3、在胎儿出现羊水IIIO粪染时,没有立即呼叫儿科医师到场参与抢救。4、为逃避法律责任,事后篡改《住院病人知情同意书》。 【提起诉讼】2013年9月3日向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共同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454714.6元;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医疗鉴定】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提出申请要求进行医疗过错鉴定,经司法鉴定部门进行鉴定,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于2014年8月28日出具了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2014)法鉴字第381号《关于玉林卫校附院在冯婵分娩过程中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与冯婵新生儿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书证审查意见书》,其审查意见为:1、玉林卫校附属院在诊疗患者冯婵及其新生儿过程中存在未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的过错、处理措施不当的过错、未尽到应尽的告知义务的过错、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过错。2、医方的医疗行为过错与冯婵新生儿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起到次要作用,建议医疗行为过错的参与度为25%左右。 【法院审判】一审判决: 对原告的经济损失,由被告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应赔偿48081.45元(160271.50元×30%)给原告;原告儿子的死亡给原告造成了精神损害,被告还应赔偿精神抚慰金给原告,但原告要求赔偿50000元过高,根据本案被告的过错责任,依法确定精神抚慰金为12000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裁定:发回重审一审重审:被告未提起再次鉴定申请,一审法院仍按原判决判决。被告不服再次提起上诉。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代理手记】该案前后经历一审,二审、一审重审、二审,前后长达足足4年。讼累。维权累,不仅仅是体力上的,还有心理上的累。诉讼从来就不是最经济的解决方式,它只是作为暴力解决方式的替代物。维权成本高,违法成本低,这也是为什么医疗纠纷中,患者选择暴力维权的根本原因。 附:二审《民事判决书》: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59fb0507-70c8-4356-a031-86e1cbd905e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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