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律师名博

旗下栏目: 律师名博

案例22【泌尿外科】肾脏被切是否应当?

来源:广西医疗专业律师网 作者:广西医疗专业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7-08-31
摘要:本人代理的案件 肾切除 是否应该 广西医疗专业律师 谢青松 廖XX诉永福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案(代理医方)(作者:广西医疗专业律师 谢青松 转载请注明出处) 【诊疗经过】患者廖玉秀2009年5月15日,因“左下腹闷胀不适5年,加重1月”入住永福县人民医院妇
本人代理的案件 肾切除 是否应该 广西医疗专业律师 谢青松 廖XX诉永福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案(代理医方)(作者:广西医疗专业律师 谢青松 转载请注明出处) 【诊疗经过】患者廖玉秀2009年5月15日,因“左下腹闷胀不适5年,加重1月”入住永福县人民医院妇科,B超检查示:左侧腹巨大囊性占位,子宫实质占有位;CT示械侧腹部巨大囊性占位病变性质待查。初步诊断为:“1、左侧腹部巨大囊性占位性质待查;2、子宫肌瘤;3、宫内节育环。”2009年5月18日上午征得患者及家属同意并签字后为患者行腹腔包块探查术+子宫肌瘤。术中见子宫前壁近宫底部有4*4cm大小凸起,质硬;左侧腹巨大囊性包块,上界达剑突下,下界达盆腔;手术中请泌外科医师急会诊,经探查诊为左输尿管段结石并左肾重度积水,给予:1、左输尿管切开取石+左肾部分(双J管内置术)2、子宫肌瘤剥除手术治疗。术后情况好,术后住院2天治愈出院。 【争议焦点】患者认为术前没有采取必要的鉴别诊断检查方法,存在漏诊与误诊,术中切除左肾一半无依据,签署手术同意书不规范,剥夺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2009年7月7日患者家属向永福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赔偿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被抚养人生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75945元。 【医疗鉴定】被告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结论为:“医方在术前未能明确诊断属于漏诊。在明确诊断后,医方采取的手术方式及诊疗行为符合规范,目前无任何依据证实患者存在后遗症及不良后果。结论为本病例 不属于医疗事故。 【法院判决】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上诉:称一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代理手记】每一次诉讼都是一次知识学习和经验积累的过程。医疗诉讼特殊之处在其专业性和复杂性。这就要求律师把复杂的问题简单化、把专业的问题通俗化,深入浅出向法官进行解说,这样才能与法官就医学专业知识进行有效沟通。
责任编辑:广西医疗专业律师网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