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公司特定文件查寻不着民事责任追究。此项内容为新规定“亮点”,不仅从法律规范体系上完善了知情权应有内涵,而且也解决了实务中出现的类似问题。制作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不仅是公司法上规定的董事会、董事长、监事会主席、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对公司而言也是公法上义务。如《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法人依法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二)监督企业法人按照登记注册事项和章程、合同从事经营活动;《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条规定: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均有权对管辖区域内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企业应当接受检查,提供检查所需要的文件、账册、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因公司特定文件未依法制作或者保存,给股东造成损失,负有相应责任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