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何持刀砍人?我两次被改判无罪是真是假?
来源:刘治成 作者:刘治成 发布时间:2017-08-23
摘要:刑事 我为何持刀砍人?我两次被改判无罪是真是假? 我叫贾兆瑞,男,一九六六年十一月三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海兴县人,现住河北省海兴县赵毛陶镇杨槐庄。原为开滦唐家庄矿财务科干部。身份证号:13020419661103123x。电话:15531796312。我经人介绍一九九〇
刑事 我为何持刀砍人?我两次被改判无罪是真是假? 我叫贾兆瑞,男,一九六六年十一月三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海兴县人,现住河北省海兴县赵毛陶镇杨槐庄。原为开滦唐家庄矿财务科干部。身份证号:13020419661103123x。电话:15531796312。我经人介绍一九九〇年五月与金玉红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一九九一年五月结婚。由于金明显缺乏教养,心地也不善良,不孝顺老人,又得到她母亲鲁秀芝的支持,双方感情破裂,于一九九二年十一月分居。期间金家多次找人说和,但我决心已下,毅然决然地起诉离婚。金家因此怀恨在心。金玉红与其母于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三日下午抱着我女儿到单位寻衅滋事,第二天,又挑唆金的大哥金子祥到我们单位和我打架,并扬言:“我八三年严打没进去就是万幸,我花一万元钱买你两件东西买得着。”接着金子祥又找来其妻赵玉香,其弟金子军在我下班必经之地等着我,并花钱雇人想伤害我。因我单位人员把他们叫去说合而未伤害我。金子祥肆意辱骂,并称:我今天白搭一百元钱(当时月工资200元左右)。当天是花了一百元雇了人伤害我的。一九九三年三月九日下午,金玉红与其母再次抱着我女儿到我单位,妄图制造事端。金玉红扬言:我让你现世!这两次都以我忍辱让步而告终。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唐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书称,“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贾兆瑞于一九九三年与其妻金玉红经法庭调解协议离婚,其女儿由贾抚养。金以孩子小为名,未将女儿交给贾,被告人贾兆瑞对此极为不满,遂生报复之念,便于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下午,携带事先准备好的菜刀到金所在单位唐家庄矿嘉盛旅馆找其要孩子,二人发生争执,被告人贾兆瑞用菜刀,先后在旅馆内的十二号、十六号房间朝金的头部、面部及身上猛砍数刀,致金重伤。”判决:被告人贾兆瑞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因为离婚的妻子不把女儿交给其抚养就“动辄行凶,报复杀人”,这显然是歪曲事实。一九九三年七月三十日唐山矿区人民法院(1993)东民初字第597号民事调解书载明,“婚生女贾奇南(1992年5月15日生)由贾兆瑞抚养”,而我是在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才持刀砍金玉红,足见“遂生报复之念”是不符合事实的。从法庭调解女儿由我抚养到我持刀砍人,这期间经过了签订离婚协议时,金并未把孩子带来交给我,借口天气热,没给孩子断奶,过两个月天凉以后再交给我。两个月后,我又找金要孩子,金当即表示同意给我。等到了说定交接的日子,我的民事代理人王宝林到金家抱孩子时,金玉红躲出家门,其母鲁秀芝说,“孩子病了,不给了。”并说了些让人不痛快的话(王宝林语)。当时王宝林看到,孩子就在楼下玩耍,根本没病。一九九三年九月二十日我向唐山市东矿区法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又经过执行厅法官索贿一千元,十一月三十日(或十二月一日),执行庭派宋永仁法官前来调解。宋问金:“你想要孩子?”金答:“不要:”宋又问:“那你为什么不给人家?”金答:“不为什么。过两年以后再说。”宋又问:“是过两年以后再给人家吗?”金答:“不一定,再说。”宋怒不可遏地说道:“你怎么这么不讲道理,这孩子你给也得给,不给也得给。”又接着问:“女方代理人有什么说的吗?”答:“我没什么说的,我的当事人理亏。”但过了几天,贾兆瑞找到法院执行庭再次要求执行时,宋法官又说:“没法强制执行。执行的标的是物而不是人。”法院为何要制作一个无法执行的民事调解书呢?在公权力不作为的情况下,我于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下午五时许,到金所在单位找金要孩子。我同时带着五百元钱和一个大包。如果金把孩子给我,我可以给她几个月的抚养费,用大包给孩子盛衣裳。之所以身上带着刀,是因为前述金家欲伤害我的事实在先,公权利不能制止,逼我带上自卫工具以防万一。但金不但不给我孩子连看也不让我看一眼。我问她是否想从孩子身上找借口,找茬伤害我时,金玉红哼了一声。表示默认。矛盾已发展到如此地步,金玉红的代理人崔润华及其子崔树民(我单位供应科长)活动我单位相关人员,对我施加压力,极力挤压我的生存空间,逼迫我和金玉红复婚,不然,就要找借口把我调离。我在万念俱灰,忍无可忍的情况下,才用菜刀砍了金玉红。我进看守所后的三四天,看守所所长吕秀亭把我提到值班室,问我:“你们还得复婚哪?”我对金家已深恶痛绝,答道:“不复。他们家人想弄死我。”回到监舍后,别人教我让我说复婚,——因对方态度变软,再者,我知道金玉红没死,我的行为也是一步一步的被逼到这一步的,即便有罪,也判不重。但我不知道其中的利害关系,没有听从劝告。后来,我的一个校友常汉永给我来信,意思是说让我听从劝告,保证把孩子给我,并且保证我平安回家。因上述原因,我置若罔闻。几天后,一名人犯问我,你出去以后去哪,在唐山还是回家?我说在唐山。又过了一段时间,另一个人犯问我,如果现在放你出去你干啥?另一名人犯说:出去也要告他们。我附和了一句:真是。不成想,因为我无心中的一句话,险些被杀人灭口!九四年一月十二日,开滦公安处马警官预审我。我向马警官陈述执行庭态度反复这一过程时,马拿出两份证据,一份是金子祥承认自己说过花一万块钱买我身上两件东西的,另一份便是宋永仁伪证此案正在办理之中的。——这两份证据开庭时均未宣读(以后还会提到)。最后问的还有什么说的,我说:“如果金子祥不说花钱雇人伤害我,我就不买刀;如果鲁秀芝不抱着我女儿在大街找茬,我就不带刀(如遇平时可以躲开,但因为去找金玉红,因此没法躲);如果调解协议能够执行,我就不去找她;如果金当时把孩子给我,哪怕让我看一眼,我也不砍她。”九四年五月二十四日,我的案子开庭审理。我申辩:“在申请强制执行的过程中,东矿区法院执行庭有渎职行为”,“他们渎职在先,我持刀砍人在后。”坐在杨振生左边的审判员几次打断我的话,不让我提东矿区法院执行庭有渎职行为这件事。但我的辩护律师并未以法院执行庭渎职把我逼上绝路为由为我辩护。庭审时并未宣读金子祥承认说过花一万块钱买我身上两件东西和宋永仁伪证此案正在办理当中等两份证据。很显然,我的辩护人李敬国与唐山中法合谋欺骗了我。二审河北省高法未提审我,更未开庭。对我通过上诉律师范洪祥、王宝林提出的一审庭审过程中的一系列非法行为没有合理答复,只有专横的“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事实证明,本案二审完全放弃了审判监督的职责,构成渎职。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七日我在监狱里,听犯人高洪祥说,听说从唐山来的一个犯人,来了一年或二年,原判无期或缓二,改判无罪,并答应赔两万元,监狱当时没放人让法院回去准备钱。这是第一次改判。过了几天,我听犯人王珂珣说有人给我汇款500元,但没有收到。二〇〇八年九月,石家庄监狱二〇一中队指导员张玉国让我理发,我说我听说我的无罪改判判决已下到监狱,我等待出狱,因此,我不理头发。张听了以后,哼了一声,没有再坚持。之前中队干警魏耀明突然问说:“如果释放了你去哪?”我说回老家,他说对,家是根。说这话时我的余刑还有四年。这是第二次改判。二〇一四年四月,我给河北高法大法官发电子邮件反映案件办理过程中的相关情况。二〇一四年五月四日上午九点到十点,来电显示0311-87937025的电话问我:“你的案子两次改判无罪的消息你是怎么知道的?是不是听说的?”我回答说是。我正在公交车上,声音嘈杂,回他说下车后打回去。然而打回去时却没人接听。也再没人给我打电话。两人次改判我无罪的裁定书到底是真是假?法院可以不承认,因为我拿不出这样的裁定书。但为何我在监狱能听到这样的消息以及监狱警官有那样的表现?这绝不是巧合!我相信真有这样的判决书基于我对真和善的信仰。我自认为我是一个善良的人,是一个已被证明不能在一起共同生活的人以伤害我相要挟强迫我与她共同生活,她明明表示不抚养女儿并经法院调解女儿由我抚养,却不履行调解书。法院也不管了。在被害人有重大过错又有恃无恐,而法院又渎职的情况下,我的人身安全、人格尊严、婚姻自由、财产权、都正在遭受严重侵害,人为刀俎,我为鱼肉。我如果不砍她,就只有一条出路——自杀!因此,我相信我改判无罪的消息是真实可信的。是法院腐败分子和监狱的掮客相勾结才撤销了正义判决!我将一直申诉下去,直到正义得到伸张,腐败分子得到应有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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