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人的正义——换个角度看“南京猥亵女童案”
来源:袁志律师的博客 作者:袁志律师的博客 发布时间:2017-08-21
摘要:“南京猥亵女童案”被曝光后,引发了如何保护、防范未成年被性侵害的广泛讨论,纷纷从制度、观念、教育等方面提出各种各样的建议,呼吁全社会关注未成年人被性侵害的问题。但在中间,却忽略了一个很重要问题的讨论,那就是曝光者通过自己微博曝光是否妥当的
“南京猥亵女童案”被曝光后,引发了如何保护、防范未成年被性侵害的广泛讨论,纷纷从制度、观念、教育等方面提出各种各样的建议,呼吁全社会关注未成年人被性侵害的问题。但在中间,却忽略了一个很重要问题的讨论,那就是曝光者通过自己微博曝光是否妥当的问题。微博曝光能很快聚集舆论力量,引发公众对案件的关注,促使相关部门迅速介入处理。但这种方式会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并不利于受侵害女童未来的成长。依法严惩性侵害为成年的犯罪不是目的,更重要的是让受到性侵害的未成年人脱离阴影,回复到健康快乐的成长。个人并不赞同曝光者通过微博曝光的方式,目击者完全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既惩罚了犯罪,又尽量减少对受害人所带来的不适感。大量性侵害未成年(包括成年人)犯罪没有受到惩治,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受害人不敢说、不愿意说,在受到性侵害之后不积极、主动站出来揭露、指控犯罪,而是忍气吞声。这种不敢说、不愿意说有受到强制、怕被打击报复的原因,但很多是担心一旦说出来丢面子、遭人非议。在很多社会公众心理,这总是件不光彩的事,一旦变为众所周知,受害人会认为抬不起头,影响到自己未来的生活,抱有忍一忍、风平浪静的心态。尤其这种性侵害发生在熟人、朋友之间时,这种心态尤为明显。因此,在保护和防范未成年人被侵害问题上,一个很重要的事就是如何创造一个好的客观环境,让受到侵害的人没有后顾之忧,敢于说出来、愿意说出来。对犯罪的预防在很多时候不在于惩罚有多重,而在于犯罪之后惩罚必然接踵而至。性侵害犯罪所具有隐秘性的特点,如果受害人不敢、不愿意积极揭露和指证,很难以有效进行惩治。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虽然规定了对此类违法犯罪行为,要注重对受害人隐私的保护。但实践中,很多人、很多媒体一半为引发社会公众的关注,一半是为了满足吃瓜群众的好奇心,吸引眼球,一旦出现类似案件之后,反反复复进行热炒冷卖,以“圣母婊”的方式说教。这样做的时候,全然没有考虑到受害人的感受、没有考虑到是否可能会对受害人未来带来什么样的影响,没有考虑到犯罪是被惩治了,是否正义真的就得到了修复。就以“南京猥亵女童案”为例,从公开的资料,个人并不知道该小女孩如何被收养?该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如何?犯罪嫌疑人与小女孩感情状况如何?该犯罪嫌疑人平时表现和个人道德品质如何?但由于曝光者直接通过网络曝光,将这个家庭直接陷入舆论的漩涡,沦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社会公众以自己的价值观和满足自己的道德需求对这个家庭肆意鞭挞的同时,考没有考虑到该受害小女孩的切实利益,这种处理方式所带来的结果是否妥当是值得怀疑。在刑事司法中,有恢复性司法的理念,其最基本和核心理念就是恢复性,实现修复正义,使受害人、犯罪人及社会关系恢复到犯罪前的原有状态,使受害人因犯罪影响的生活恢复常态,亦使犯罪人通过积极负责的态度和负责任的行为赢得被害人及其家庭和社区成员的谅解。在处理性侵害未成年犯罪中,严厉惩治犯罪人同时,应当考虑到恢复性司法的运用,尤其是如何使受害人因犯罪影响的生活恢复常态,而不是一味以局外人、旁观者的身份加以指责和谩骂。很多事情,只有落在自己身上,才知道如何处理最为妥当。惩罚永远不应成为唯一的目的,也解决不了根本性问题。这种恢复性司法理念的提倡不是鼓励受害人为求和谐而忍气吞声,不是对作恶之人宽宥,而是创造一个环境让受害人敢于说、愿意说,而不顾忌说出来之后会给自己带来负面的影响,在处理方式和处理模式上要多加考虑,认真选择。正义之心人皆有之,但也应当多考虑一下你的正义、我的正义、他的正义之间的选择和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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