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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不能成为犯罪的庇护所

来源:刘治成 作者:刘治成 发布时间:2017-08-20
摘要:法学论文 人民法院不能成为犯罪的庇护所控告人尹德会,女,汉族,1966年7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会理县果元乡九榜村。犯罪嫌疑人刘凯,四川恒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副总裁。犯罪嫌疑人范元领,四川恒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会理县片区经理。犯罪嫌疑人王明发,四川省会
法学论文 人民法院不能成为犯罪的庇护所控告人尹德会,女,汉族,1966年7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会理县果元乡九榜村。犯罪嫌疑人刘凯,四川恒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副总裁。犯罪嫌疑人范元领,四川恒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会理县片区经理。犯罪嫌疑人王明发,四川省会理县云甸镇云桔村支部书记,刘凯的表弟。犯罪事实:控告人(以下称我)经营农资化肥,因银行贷款需要担保,银行工作人员把我的贷款资料交给了范元领。2010年3月,范元领带着王明发到我家说有150万借给我,因为是暂时挪用,银行能贷款了就还,当时说是按银行利息就行了。2010年3月29日,我向王明发出具一张150万元的借条,第二天到银行转账141万,说另9万元随后补上,而实际没有补。但在王明发起诉我之后,在法庭上王明发却坚称另给我现金36万元,总计借他的款是177万元。2010年4月29日至2012年4月10日期间我共还款2253500元(已经法院判决确认),之所以多还了843500元,是因为我在外地时,王明发向我要钱,让我把45万元打给范元领,他却又让刘凯到我家和我女儿要走40万。另外在借款时,王明发就交代归还钱可以通过范元领给他,后来又打电话给我,让刘凯来取钱。为此我转给范元领643500元,转给刘凯60万。但在起诉我时又否认他委托范、刘取钱。范、刘也承认从我处取钱,但说是我欠他们的。他们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法院让我按不当得利起诉他们。范元领、刘凯岂止是不得利?他们明明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巨额财产。法院已认定不当得利,可见非法占有的目的成立,我欠他们钱的事实是虚构的,他们向我要钱的时候是打着为王明发要欠款的旗号,显然隐瞒了非法占有的真相。他们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特征。 我曾于2012年到派出所报案,公安不立案。2013年我又到凉山州公安局报案,凉山州公安局把王明发、范元领、刘凯传讯到州公安局刑侦大队,经讯问查清:王明发在法庭说141万以外另给我36万元的现金是虚假的,也查清了我不欠范元领和刘凯钱,如此已经查明的犯罪事实,本应送看守所,但不知是哪个“大人物”把他们保出来了。从此州公安局再也不接待我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但是州公安局对我控告王明发、范元领、刘凯诈骗一案不立案,也不通知我不立案的原因,也不允许我申请复议。 现在县公安局又说:公、检、法中法院最大,法院已作为不当得利处理了,公安就不能管了。明明白白的诈骗犯罪,因为法院的不当处理,就让犯罪嫌疑人逃避了刑事追究,法院岂不成了犯罪的庇护所了吗?公安局说如果法院移送公安机关管辖,我们会管。但是法院为何不移送呢? (刘治成,2017年8月19日,北京)
责任编辑:刘治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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