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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一起过失致人死亡案的思考

来源:鲁国法治 作者:鲁国法治 发布时间:2017-08-19
摘要:在一个普普通通的小县城发生了一起普普通通的过失致人死亡案,但结果的处理却让人大跌眼镜。从中可以看到一定的司法乱象,一叶而知秋,也可以得知司法改革的任务艰巨和道路漫长。基本案情是一名中年男子在一次施工过程中被一名无证驾驶吊车的司机过失致死。
在一个普普通通的小县城发生了一起普普通通的过失致人死亡案,但结果的处理却让人大跌眼镜。从中可以看到一定的司法乱象,一叶而知秋,也可以得知司法改革的任务艰巨和道路漫长。基本案情是一名中年男子在一次施工过程中被一名无证驾驶吊车的司机过失致死。这种过失犯罪案情简简单单,平淡无奇,无庸细致叙述。毫无疑问,如同其他过失案件一样,调解就是即将发生的事情。但出人意料的,在这个案件中,有一些法律人热情参与,急急忙忙想从中分一杯羹,结果把事情闹得异常复杂。调解就像一场考验人的意志的马拉松比赛。嫌疑人找到了县城的所谓出名律师,并且在公检法各个环节打通人脉。被害人显得势单力薄。调解成为毫无诚意的出场秀,不但在逮捕之后,甚至在开庭之后,在审理延期之后,面对区区几个小钱,被害人无法接受,调解最终寿终正寝。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新的司法解释出台之后,明显对被害人不利。这个司法解释就是所谓的不支持死亡赔偿金的决定。对于那些罪恶滔天的杀人放火案件,犯罪分子得到严惩,按照习惯说法,打了不罚,而且一些犯罪分子没有经济赔偿能力,司法解释的出发点是好的。但是对于一些过失案件,被害人就有些吃亏。对于其中的交通肇事案件,法律还明确规定支持被害人对于死亡赔偿金的要求,但对于过失致人死亡案件,法律就像对待那些大案一样不再支持受害人的经济利益了。这对刑事案件的调解被害人一方很不利,基本就堵死了被害人讨价还价的余地。既然调解不成,那就等待刑事判决吧。辩护律师在法庭上得意忘形,滔滔不绝,不知底气从何而来。虽然私底下也听说嫌疑人早就活动了,但还相信法律的公平和法庭的公正。过失致人死亡罪,基本刑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没有任何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起码应该判处五年左右的有期徒刑。基准性应该是五年,量刑幅度应该综合考虑整个案情,其中考虑是两个因素,一个是社会危害性,第二个是人身危险性。但无论如何应该不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等待一段时间,判决结果出来了,法院判处两年半有期徒刑。法官的解释是,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个案件属于情节较轻的情形。接着追问法官,被告人有什么情节较轻的表现,法官说没有,但一般情况下都认定为情节较轻,除非出现情节较重的情况。这是什么解释啊。一般受过法学教育的,都可以知道,情节分为五种情形,那就是情节轻微,情节较轻,基本情节,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这五种情节情形影响量刑,很显然基本情节属于正常情节,基本情节在过失致人死亡案件中应该判处基本刑,那就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属于一种法律的特别规定。在过失致人死亡案件中,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是减轻判处刑罚,应该具备法定的减轻判处刑罚的法定情节。情节分为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酌定情节是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基础,而法定情节就对于法官具有很强的约束力。很显然,在酌定情节的前提下,法官不可能减轻判处刑罚。结论就是减轻判处刑罚的所谓情节较轻,应该属于法定的情节较轻。现代社会的的确确有很多法盲,即使有很多人不是法盲,但对于法律规定还是一知半解。但令人可笑的是,很多法官过低的估计了群众的理解法律的能力,过高的相信自己对于法律的驾驭程度。即使很多人不能精通法律,但他们对于公平正义的追求是持之以恒的。被害人对于减轻判处刑罚的结果很不满意,但法官竟然有神来之笔,在判决书上人工造出所谓的减轻判处刑罚的情节较轻的情形。那就是所谓的被告人自首。自首显然是能够从轻和减轻处罚的理由,在量刑上,自首有时可以得到百分之四十的减轻幅度。如果自首成立,法官的理由也就成立了。关键是本案中,被告人并不存在自首的情形。在被害人家人当场看管住嫌疑人之后,立即拨打了报警电话,派出所民警及时出警,将嫌疑人抓获归案。在抓获证明上,公安机关写明是对嫌疑人进行传唤。法官从传唤二字中找到了自己的需要,立即在判决后对被害人说明,所谓传唤包括电话传唤,电话传唤就是一种自首形式。法官是在自说自话还是在痴人说梦啊。没有人否认电话传唤不是一种自首形式,关键本案中是抓获犯罪嫌疑人。不能因为抓获证明中出现传唤二字,就理解成电话传唤。在这么一个简简单单的刑事案件中,自首和传唤,甚至情节较轻,这些法律术语都出现了。一般吃瓜群众肯定被弄的头晕脑胀眼花缭乱。但咬定青山不放松,被害人家人心中是清楚的,不是自首怎么能够张冠李戴,胡乱认定自首呢。法官有理就说不清了,实际是没理找理。法官又解释说,自首不影响对于本案的处理,所有的过失致人死亡案件都被认为是情节较轻,都应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至于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是例外情况,在实践中不会出现。这么一个解释确实能够封上所有人的嘴巴。知道什么叫司法权威了。至此,什么也不用说了。因为一切道理都绕过去了,绕到了权力上面去了。喜欢寻根追底的被害人家里又产生新的疑问了,既然所有过失致人死亡案都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按照最高法院的量刑规则,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的基准性是一年半,不知两年半有期徒刑是怎么计算出来的,被告人的刑期怎么被加重了。被害人还占得便宜了,应该对法官千恩万谢才对,怎么那么不懂事,提出那么多疑问呢。一个简简单单的刑事案件就是这么处理的,来龙去脉就是如此,至于那些看不见的,在这里也无法说出。毕竟自己没有亲身参与,也没有很高的法律水平,不对之处,希望法律同仁能够给予指正。无论案件结果如何,从中可以看到一些猫腻,也能够理解一些所谓的利益链,靠山吃山靠水吃水,法律人靠法律吃法律,这些可以理解,但一定不能出卖法律,特别不能廉价出卖法律,甚至连本带利的把自身卖出去。到那时,法律资源就会渐渐枯竭,倒霉的是很多人。
责任编辑:鲁国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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