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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书面劳动合同未必就是“临时工”

来源:章法律师团队的博客 作者:章法律师团队的博客 发布时间:2017-08-07
摘要:无书面劳动合同 张某于某技术有限公司为职工工作生活所设的便利店工作,便利店内设电子阅览室,张某调为网管,月薪随即上调到1200元,工作期间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张某随即起诉被告公司,请求工作期间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补差;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无书面劳动合同   张某于某技术有限公司为职工工作生活所设的便利店工作,便利店内设电子阅览室,张某调为网管,月薪随即上调到1200元,工作期间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张某随即起诉被告公司,请求工作期间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补差;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本案中,被告公司为便利职工生活,在其厂区内设立便利店,由原告进行管理、经营、盘点及上交收入等工作,并按月支付其劳动报酬。便利店内的货物采购、营业收入均归被告所有,便利店属于被告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原告受到被告的管理,原被告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依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用工之日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及法律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出具解除证明,否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本案中,被告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按照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来支付劳动报酬,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对原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的差额部分进行补偿。解除劳动合同时,未及时告知并出具解除证明,属于违法解除亦应当支付赔偿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7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0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7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来源: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章法律师团队的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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