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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回避:公正程序需要与限度(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_卢泽东律师(2)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网友投稿 发布时间:2017-08-04
摘要:第九条 本规定所称审判人员是指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 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本规定所称法院其他工作人员是指法院中占行政编制的工作人员。 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司

  第九条 本规定所称审判人员是指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本规定所称法院其他工作人员是指法院中占行政编制的工作人员。
 
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司法鉴定人员、勘验人员的回避问题,参照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内容执行。
 
执行员在执行过程中的回避问题,参照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内容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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