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签名码。签名码是一组16位数字组合或者6位的数字与字母组合,包含在的通知短信中,用于签收电子文书。签名码不了解,这句话是最高院的答问内容,是在法院统一的电子送达系统中发送提醒短信时自动生成的,似能起到回执功能。 六、邮寄送达 1、只能通过中国邮政寄递。根据《邮政法》第55条和《邮政法实施细则》第4条,快递企业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邮政是行政机关公文的专营企业。如果行政机关公文选择快递公司邮寄很可能会导致不利后果,一是送达行为被确认违法,如(2016)鲁02行初273号判决书,判决书附后。二是行为人“批量提交信息公开申请且注明只收顺丰快递”,如行政机关不注意审核,行为人会通过举报快递企业经营专营函件索要举报奖励,这是上月青岛济南等地发生的加油包等人的实例。 2、应附回证。新民诉法修改了原民诉解释85条的规定,送达日期一律以回执注明日期为准,但无明确规定时不能因此排除送达回证的适用。另外,处罚法40条要求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注意邮寄时间应予扣除。 3、邮政投递的视为送达。严格意义上讲,行政机关的邮寄送达时不能适用法释[2004]13号,毕竟该解释针对的是法院专递而非双挂号形式,是以以下几条对当事人明显不利的规定行政机关姑且参照。根据该解释第9条,有六种情形为送达:受送达人在邮件回执上签名、盖章或者捺印的;受送达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其法定代理人签收的;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的工作人员签收的;受送达人的诉讼代理人签收的;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签收的;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的。 4、送达日的确定。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因受送达人确认的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等原因,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日,除非受送达人能够证明无过错。受送达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经告知后仍不提供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回执上收件日期与回证上的收件日期不一致或者回证没有寄回的,以回执上日期为送达日期。 5、签收人与其他送达方式的区别。法释[2004]13号第9条第三项,以专递方式送达的可以由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的工作人员签收,而直接、留置针对的是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范围有所扩大。 七、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是指对当事人下落不明等情况,以张贴布告、登报等方式将诉讼文书的内容,公开告知受送达人送达方式,经60日,即发生直接送达的法律效力。 1、以穷尽其他手段为前提。当今信息爆炸,以及信息公布渠道的受众范围较小,当事人很少会注意到公告内容,严重影响送达效率,因此对公告送达应严格限制适用,只有确实下落不明或穷尽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才得适用。 2、注意公告的渠道与方式。民诉解释规定了两种方式,一是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二是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当然两种方式可以叠加适用,但注意采用第一种方式时,必须同时不能择一在公告栏和住所地张贴。但吴高盛在其主编的《行政处罚法》释义及实用指南、中国检察官2016年刊载的民事公告送达疑难探析等文认为送达方式有四种,把住所地和公告栏张贴作为两种方式,个人认为是不妥当的。民诉解释公布后,很多地方和部门规章对公告送达的方式未及时修正,与上位法不符,如14年修正的《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25条。要注意的是行政机关在单位内部设置的“触摸屏”上发布的行政执法文书并非公告送达,具体判例见“南宁市敬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南宁市工商局工商行政处罚案”。 3、公告内容应当说明原因及被公告文书的主要内容。根据民诉解释139条,公告送达的原因及被公告文书的主要内容应当在公告中说明,这是为了减少公告送达的随意性。比如被小编揭批过的上海交通委执法总队的公告就不含处罚决定的主要内容。公告上没有载明具体明确的相对人,不认为已送达,具体判例见“南宁市敬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南宁市工商局工商行政处罚二审案。” 4、以张贴方式送达的应为无效行政行为。这在违建查处情况中比较多见,执法机关直接张贴文书于违建上,即非直接也难以判断是留置,更不是邮寄和公告送达,不合法律规定。若无证据证明当事人确已收到文书,那就可判定达到重大且明显违法的程度,应属无效的行政行为。见人民司法案例“俞飞与无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处罚纠纷上诉案”。 八、几个问题的参照意见 1、恶意逃避送达。当事人恶意逃避送达致使无法完成法律规定的有效送达,对于恶意逃避送达的当事人,即使送达程序与法律规定的有效送达不相符,但实际送达情况已足以使受送达人知悉相关诉讼信息的,应当认定法院的送达程序合法有效。判例见“黄瑞福诉王亚周民间借贷案” 2、逾期送达。行政处罚决定超出七日送达的不足以否定处罚决定的合法性,逾期与否对当事人的权益没有实质影响,也不影响其救济权利,因为复议诉讼期限的以其知晓行政行为的内容时起算。具体案例见“葛惠平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案”。行政处罚超过法定办理期限的不构成程序违法,见人民法院报案例“刘某诉某公安机关程序违法案”。 3、邮政机构将邮件送达至收件人单位收发室,属于邮政行业中的妥投。认定邮件投递延误,应分别根据法定时限原则、合理期待时限原则依次进行衡量并做出判断。《邮政法》规定有关单位应当设置接收邮件的场所,有关单位在接收邮件后实施的送达行为已无法实际由邮政部门指示或控制,应当认定邮政部门投递至收件人单位指定收发人员,视为已经构成妥投。见“段宝晋诉北京市西区邮电局五芳园支局邮寄服务合同纠纷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