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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亦帆:行政法律文书的送达规则_遥远(2)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遥远的期待 发布时间:2017-08-03
摘要:1 、视为送达。根据民诉法第86条, 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这是12年民诉法修改时新增的内容,在执法记录仪普遍配备的今日,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和便利性,

1、视为送达。根据民诉法第86条,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这是12年民诉法修改时新增的内容,在执法记录仪普遍配备的今日,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和便利性,但很多基层部门不知此条款,不了解法律更新情况,仍然要求有见证人才留置送达,事倍功半。

2、留置不以住所为要件。这一点估计很有争议,这两年法院的不少判决还是要求在住所地留置。小编意见是留置不以住所为要件,因为留置是在直接送达遇阻时的特殊应对,是前后相继的选择关系,既然法释[2015]5号规定了直接送达可以在住所地之外,留置送达理所应当的扩展到其他场所,行政机关可直接根据法释[2015]5号第131条在住所地外留置送达,但应在送达回证上注明,同时理应向当事人宣读文书内容并说明拒签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15号第11条规定了对通过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在从业场所留置,这是对留置送达的最初司法突破。参照美日德等国家对送达的规定,留置地点相当广泛,从业场所普遍认同可以留置,日本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甚至允许偶遇送达,即在任何地方遇到受送达人都可送达。

3留置以见到当事人且其拒签为前提。很多执法和复议司法机关至今坚守拒签和住所两大要求,但早在2003年法释〔2003〕15号第11条在简易程序中可在从业场所留置送达的规定就突破了当时的民诉法,法释[2015]5号只对送达场所做了扩张,对拒签未做修改,是以留置仍要以见到当事人且拒签为前提。如未见到受送达人,不得将直接张贴文书并拍照、录像作为留置送达。如送达人员表明身份后当事人拒不开门,视作见到,可以留置

4、不得向未被指定为代收人的代理人留置送达。可以向代理人直接送达文书,但若代理人没有被当事人指定为代收人的,不得向代理人留置送达。

5见证人可以是工作人员。民诉法第86条规定的见证人是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村居领导及单位法代自然是代表,其他人员如要见证可能就需要村居及单位的授权,操作起来协调难度极大,所以法释[2015]5号将代表修正为工作人员,降低了见证人的身份要求。

6、同住成年家属的行为能力。受送达人同住成年家属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得适用留置送达

7、基层组织不限于村居。根据法释[2015]5号第130条第二款,最高院似乎对基层组织持开放态度,基层条线部门如派出所、司法所、物业等个人认为也应属于基层组织。另外,既然是起见证作用,那么公证部门的见证效力更强当可作为见证人。但在民诉法修改新增视为留置的情况下,邀请见证的留置方式适用的越来越少,讨论基层组织也无太大意义。

五、电子送达

在职权主义影响下,送达是特定部门的法定义务,能面对面送达就面对面送达,能通过技术手段送达就通过技术手段送达,不能通过技术手段送达的进行邮寄送达。不予当事人电子送达有简便、即时到达、低成本、拟制的特性,适用频次不断扩大。天津市高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实施意见》津高法发〔2017〕5号甚至要求优先适用电子送达方式。但相比较于法院对电子送达热火朝天的场面,由于适用范围有限,对行政机关而言,几乎无助于解决送达难。

1、须经受送达人同意。民诉法87条规定的很明确,电子送达须经受送达人同意,民诉解释136条进一步明确,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由于电子送达是新设送达方式,部分农村地区人员可能并不熟悉,因此只有当事人有能力且愿意接受可能的技术风险时才可采用。要注意的是域外电子送达无需当事人同意,且送达文书范围不受限制。

2、关于送达地址确认书。以传真或电邮形式送达的目前尚无有效的回执形式,当事人是否真实接收到文书不得而知,因此事先必须取得当事人对地址的确认证明。因为送达地址确认书具有法律效力,按照当事人填写的地址邮寄送达的法律文书若未被签收,也视为送达。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经人民法院告知后仍不提供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3、等为等外等。民诉解释扩展了民诉法列举的电子送达方式,增加了移动通讯的送达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法发〔2016〕21号更是把微信明确为电子送达渠道

4、适用范围有限。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不能适用电子送达。沈德咏解释说,因为这三种裁判文书是对当事人权义的终局认定,而电子送达的只能是体现为复印件的传真和电子邮件的文书信息,其真实性和可靠性不如直接送达等传统方式,只有加盖印章的正式原件文本才能发生相应的效力。所以处罚决定、复议决定等文书也不宜采用电子送达方式

5、具有单方即时性。不同于传统送达的生效日期,由于电子送达难以准确界定当事人是否第一时间收悉,因此把信息发送日期视作送达日期,这是立法技术上的推定。不论当事人是否真正实际接收,因当事人自身原因未实际接收的责任由当事人承担。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责任编辑:遥远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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