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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的刑事检察工作_法律家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网友投稿 发布时间:2017-08-03
摘要: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也是各级党委、政府、司法机关、学校、家庭和社会各界必须引起重视和关注的问题。如何做好未成年人的刑事检察工作成为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 未成年人犯罪特点及原因: (一)从犯罪人员的年龄结构来看以十六七岁男性青

  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也是各级党委、政府、司法机关、学校、家庭和社会各界必须引起重视和关注的问题。如何做好未成年人的刑事检察工作成为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

  未成年人犯罪特点及原因:

  (一)从犯罪人员的年龄结构来看以十六七岁男性青年为主,且团伙性犯罪居多。因为高中阶段不属于义务教育,部分辍学的学生从此走上社会。经济上的窘迫或者其他原因,迫使他们结成小的团伙结伙犯罪。

  (二)侵财性案件占多数从本院办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看,抢劫案件占一半以上,在实施侵财案件犯罪时,稍一冲动,容易造成人员受伤甚至死亡的严重后果。

  (三)个人家庭原因脱离家长的管教,在社会游荡,朋友良莠不齐,加上没有正当的生活来源,容易结伙走上犯罪道路。

  如何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做好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从思想上充分认识加强未检工作的重要意义,了解未检工作的原则和准确把握工作定位,记者采访了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李若昆。

  记者: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重要性体现在哪些方面?

  李若昆:我国正处于经济高速发展,工业化、信息化和城镇化不断推进的时期。随着思想文化领域的多元发展,未成年人在思想观念、思维方式、行为选择等方面呈现许多新的变化,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不良因素仍然大量存在,这一现状短期内不会发生根本性改变。另一方面,涉罪未成年人多数是独生子女,是几代人和多个家庭关注与呵护的“中心”,未成年人犯罪涉及面之广、影响之大,是其他犯罪所不能比拟的。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是检察机关服务大局、执法为民,积极参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工作。

  记者: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原则是怎样的?

  李若昆:要从文化传承、民族发展的长远需要出发,把握未检工作的传统根基。我国先哲提出的“慎始”思想,以及“恤幼”、“慈幼”,反对“不教而诛”的文化传统,与未检工作强调的“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精神实质上是吻合的,并一直是社会的主流价值观。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是否后继有人。

  记者:如何准确把握工作的定位?

  李若昆: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要从建设中国特色的检察制度出发,准确把握未检工作的定位。我国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全面承担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刑罚执行监督等诉讼监督职能,在整个刑事诉讼活动中具有宽泛的职权。我国先后参与制定了《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等国际社会有关少年司法的重要法律文件。1992年我国加入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1991年和1999年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特别是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更是设专章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这些方针、原则、规定为检察机关全面深入地开展未检工作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和程序保障。

责任编辑: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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