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湖南省茶陵县人大常委会违法任命谭云林为法官的剖析
来源:问政中国 作者:问政中国 发布时间:2017-08-03
摘要:省委巡视 依法履行职责 反对形式主义 控诉虚假诉讼 维护司法公信 捍卫依法治国 【确认违法结果】 2014年初,谭云林由中共茶陵县委政法委调到茶陵县人民法院。当年,茶陵县人大常委会任命谭云林为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副院长。2017年6月2日,谭云林作为遴
省委巡视 依法履行职责 反对形式主义 控诉虚假诉讼 维护司法公信 捍卫依法治国 【确认违法结果】 2014年初,谭云林由中共茶陵县委政法委调到茶陵县人民法院。当年,茶陵县人大常委会任命谭云林为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副院长。2017年6月2日,谭云林作为遴选入额法官充当“领誓人”率领茶陵法院首批入额法官集体向宪法宣誓。【摆出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2001年修正)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初任法官采取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并且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通知》规定:严格执行国家司法考试制度,自2002年1月1日起,各级人民法院补充法官人选,必须从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合格的人员中择优选拔。 3、《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二条规定:“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 【勘查事实证据】 1、谭云林于2002年1月1日后的2014年初调入法院系统,此前从来没有从事过司法工作,从来没有在法院系统呆过,从来没有担任过法官。 2、谭云林于2014年被茶陵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均系法官,而且均系初任法官。 3、谭云林系2002年1月1日后茶陵县人民法院补充法官人选。 4、谭云林至今没有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并非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合格的人员。 5、谭云林没有任何证据推翻以上客观事实。 【得出性质结论】 1、2014年初,谭云林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2001年修正)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的初任法官(包括初任副院长、初任审判委员会委员、初任审判员等)资格. 2、2014年初,谭云林不得作为茶陵县人民法院补充法官人选,不得作为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等初任法官提出人选,更不得任命为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等初任法官,当然也就遑论遴选入额法官队伍。 3、2014年初,茶陵县人大常委会任命谭云林为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等初任法官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2001年修正)第十二条第一款等规定的任命,自始至终没有任何法律效力。 【厘清违法误区】 茶陵县人大常委会任命谭云林为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等初任法官,铁定属于违法任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应当从法官或者其他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该款是在本条第一款的前提、背景和基础上就院长、副院长的提出人选所作的进一步规定和重点强调,也就是说第二款是第一款的递进,而非第一款的并列,不是对院长、副院长的提出人选的标准、资格、要求等条件的特殊放松,而是对院长、副院长的提出人选的标准、资格、要求等条件的更加严格。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立法本意是谨防非法官或者非其他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钻空子进入更高层次的院长、副院长等领导法官队伍。院长、副院长的选拔不但并非不受第一款初任法官标准、资格、要求等条件的制约,而且至少应该达到第一款初任法官标准、资格、要求等条件的最高层次。院长、副院长的提出人选必须无条件受第一款“初任法官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等标准、资格、要求的限制。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毫无疑问,谭云林是2002年1月1日之后作为茶陵县人民法院的补充法官人选,谭云林没有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因此不得作为茶陵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等补充法官人选。茶陵县人大常委会故意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混淆是非以初任副院长不须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为由任命谭云林为初任副院长,然后浑水摸鱼以副院长便是当然的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为由任命谭云林为初任审判员,并直接任命谭云林为审判委员会委员,无不铁定违法。 【问题非常严重】 1、茶陵县人大常委会于2014年违法任命谭云林为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副院长等初任法官,意味着从任命之日起便没有任何法律效力,谭云林属于典型的冒牌“假法官”。 2、就像一个通过弄虚作假违法弄来本没有任何法律效力的驾驶执照的冒牌“假司机”,从一开始就不能上路开车,否则属于违法违规驾驶一样,冒牌“假法官”谭云林从被任命为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等初任法官之日起便无权主管办案、无权参与办案、无权直接办案,否则属于违法违规办案。 3、2014年以来,冒牌“假法官”谭云林作为副院长审批了大量的案件,作为审判委员会委员参与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了大量案件,同时作为审判员充当审判长亲自承办了刑事案件。谭云林审批、参与、承办的这些案件无不涉嫌违法违规。尤其是冒牌“假法官”谭云林作为审判员充当审判长亲自承办的那些刑事案件,与社会上一个招摇撞骗的骗子闯进法庭坐上审判席担任审判长审判的案件没有任何区别,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一切都得翻盘重来,给国家司法造成了不可挽回的严重损失。 4、更为严重的是,全国司法体制改革已经推行遴选入额法官办案制度,入额法官每年必须完成一定数量的办案指标,2017年6月2日,冒牌“假法官”谭云林充当“领誓人”带领茶陵法院首批入额法官集体向宪法宣誓,从此入了额的冒牌“假法官”谭云林每年不得不无条件亲自承办更多的案件,这样一来,日积月累,冒牌“假法官”谭云林亲自承办的案件越多,性质便越恶劣,后果便越严重,影响便越败坏,给全国司法体制改革和依法治国造成的损失便越惨重。 5、茶陵县人大常委会违法任命谭云林为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等初任法官,已经严重导致茶陵法院虚假诉讼司法造假超1000件灾难进一步恶化升级,泛滥成灾,失去控制。 因此,将冒牌“假法官”谭云林清理出人民法院法官队伍,清理出遴选入额法官队伍,清理出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副院长等法官队伍,势在必行、时不我待、刻不容缓。 【拨乱反正方案】 茶陵县人大常委会肆意违法任命谭云林为茶陵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等初任法官给茶陵法院司法捅了一个大窟窿,茶陵法院的司法生态遭到了严重破坏,茶陵法院的司法秩序遭到严重扰乱,茶陵法院的司法资源遭到严重浪费,茶陵法院的司法公信遭到严重损害,茶陵法院的司法声誉遭到严重辱没,茶陵法院的司法形象遭到严重抹黑,司法改革和依法治国受到严重破坏,亟待党和国家的职能组织、职能机构、职能部门纠正错误,协管严查,予以问责。 一、依法纠错。《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四条规定:“对于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任命法官的,一经发现,做出该项任命的机关应当撤销该项任命;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法官的任命有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的,应当建议下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该项任命,或者建议下级人民法院依法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销该项任命。”由此可见,茶陵县人大常委会违法任命谭云林为茶陵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等初任法官的错误,依法纠正的主体和途径有三:一是做出该项任命的机关茶陵县人大常委会撤销该项任命;二是株洲市中级法院、湖南省高级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等上级法院建议茶陵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请茶陵县人大常委会撤销该项任命;三是茶陵县人民法院直接依法提请茶陵县人大常委会撤销该项任命。三者殊途同归,终而由茶陵县人大常委会撤销该项任命。 二、依规协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三、依纪问责。《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六条规定: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的,应当予以问责。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株洲市中级法院的协管下,中共茶陵县委辖区的茶陵县人大常委会肆意违法任命谭云林为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等法官,明显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因此对于面对肆意违法任命谭云林为法官而不管不问、失职失责、玩忽职守的有关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应当予以严厉问责。 中共党员陈频、国家公民陈频、人民法官陈频(茶陵法院审判监督庭长陈频)于2017年7月31日相关文章: 新浪网“法官群殴法官”博客 >>> ??理解湖南高院:谭云林是个彻头彻尾的冒牌“假法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