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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车袭胸”,警方没收了未成年人的作案工具?

来源:郑智银博客 作者:郑智银博客 发布时间:2017-08-03
摘要:微博@平安雅安 截图 抢劫、盗窃、故意伤害、强奸...... 一份来自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统计数据显示:在发生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中,14岁至16岁年龄段所占比重逐年提升,至2013年已突破50%。近年来,少年黑帮、校园霸凌等暴力案件也出现在公众的视野,未成
微博@平安雅安 截图 抢劫、盗窃、故意伤害、强奸...... 一份来自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统计数据显示:在发生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中,14岁至16岁年龄段所占比重逐年提升,至2013年已突破50%。近年来,少年黑帮、校园霸凌等暴力案件也出现在公众的视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呈现低龄化趋势,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日前,四川雅安警方,居然还抓到了4名“飞车袭胸”的色狼,其中最大的也只有15岁。 四川省雅安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平安雅安8月1日通报称,经连续工作,7月31日晚,该局雨城分局将四名违法行为人吴某某、陈某某、程某某和杨某某抓获。 其中,吴某某和杨某某15岁,另两人仅14岁。现查明:近段时间以来,四人为追求刺激,两人、三人或四人结伙,驾驶电动车,趁天黑时对步行或骑车的女性实施摸胸、摸臀猥亵十余次。 这段时间,天气尤其炎热,街上女士们大多衣着“清凉”,居然引发这群乳臭未干”的牧畜脑洞大开,为满足意淫的心理,他们驾驶着电动车,又是在夜色茫茫中对过往的不确定女性随意进行骚扰,当地一时间必然人心惶惶,年轻女性甚至不敢独自出门,无疑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涉嫌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但由于行为人均系未成年人,当地警方只能放人,同时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根据刑法规定,14-16周岁属于限制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仅构成猥亵而非奸淫的话,那么不构成刑事犯罪。因此,警方对这起“飞车袭胸”案件行为人的处理,在法律上可说无可挑剔。但就事论事,针对类似案件,现有法律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惩戒确实显得很软,对这些孩子都无法给予适当的惩罚,最后只有教育了事,无疑这是司法上的尴尬。 《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笔者认为,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源于法律对其犯罪的惩罚过于宽容,现在有些小P孩思想早熟得很,知道自己会被轻判才这么肆无忌惮。应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比如《刑法》第17条规定的14-16周岁,16-18周岁可同步下调两周岁。 法律虽对未成年人的荒唐行为很无奈,但此案中,4人的电动车却均被雅安警方没收,警方并称是依法没收作案电动车辆。显然,本案中电动车辆被警方认定为作案工具,但笔者觉得警方没收的做法值得质疑。 作案工具指为犯罪的目的而准备的工具。对犯罪分子而言,作案工具的使用使得犯罪过程更为顺利,犯罪更容易得逞,相应的社会危害性也大。因此,根据我国《刑法》第64条的规定,作案工具应当没收。《刑事诉讼法》第98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对于被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没收,上缴国库。”《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22条规定:“对扣押的犯罪嫌疑人的财物及其孽息中,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由扣押的公安机关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上缴国库或者返还受害人,并向人民法院送交执行回单。”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对于犯罪工具应当没收;违禁的物品不得发还;其余物品应当发还物主;也只有当定罪后,供犯罪所用的财物才能定性为犯罪作案工具,所以,其他机关不应有犯罪工具的定性权。 笔者也注意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条有这样的规定: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但这里的“ 直接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通常是指违法行为人本人直接用于治安管理违法行为的普通的生产生活工具,如水果刀、扳手、钳子等应当收缴,似乎不包括行为人本人的贵重物品。 本案中,行为人不构成刑事犯罪,所以,电动车辆作为犯罪作案工具予以没收,自然也就无从谈起了;行为人的行为虽然也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但前述已经分析过,警方没收行为人所使用的电动车辆仍然没有法律依据。更何况,没收违法犯罪工具的本意是要消除违法犯罪者的再犯可能,起到特殊预防的作用;而电动车辆与“袭胸"并没有必然的关联,有色心有色胆没了电动车辆走路也照样“袭胸",因此,最应该没收的作案工具不是电动车辆,而是未成年人的那双“咸猪手"。文/郑智银
责任编辑:郑智银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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