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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广山自述常年申诉无人受理

来源:大成刑辩 作者:大成刑辩 发布时间:2017-08-03
摘要:孙广山自述常年申诉无人受理 多年以来,申诉人孙广山自述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遭受严重侵害,被非法监视居住二次,房屋被强拆,财产被侵犯,导致其身体、心里遭受严重创伤。孙广山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但一直被推诿、敷衍,权利一直受到漠视、侵犯,孙广山忍
孙广山自述常年申诉无人受理 多年以来,申诉人孙广山自述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遭受严重侵害,被非法监视居住二次,房屋被强拆,财产被侵犯,导致其身体、心里遭受严重创伤。孙广山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但一直被推诿、敷衍,权利一直受到漠视、侵犯,孙广山忍无可忍,一再要求撤销对其的二个监视居住。孙广山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6年10月10日,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6)苏1291行初245号,裁定对孙广山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的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不予立案。2016年11月19日,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6)苏12行终221号,对孙广山的上诉,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仍然不予立案。孙广山自述,其合法诉求申诉无门,被迫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央政法委、国家信访局等各级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申诉,但无人受理。申诉人孙广山请求有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权力机构的领导,高度重视其遭受的不公正待遇,敦促地方政府尽快解决这些历史遗留问题,维护其合法权益。 附:孙广山行政申诉状 申诉人: 孙广山,男,汉族,69岁,身份证号码: 32102519481209821X,住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口岸街道王营村3组11号,电话0523-86968206 。 被申诉人: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住址:江苏省泰州市东风南路599号,局长:孙桂银。 。诉讼请求:1. 撤销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6)苏1291行初245号和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6)苏12行终221号;2. 判令支持申诉人的原审诉讼请求;3. 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10日,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6)苏1291行初245号,认为“被诉行为应属于刑事侦查过程中的强制措施,就该行为提起的诉讼明显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本案依法应不予立案”,裁定对申诉人的起诉,不予立案。2016年11月19日,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6)苏12行终221号,对申诉人的上诉,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仍然不予立案。申诉人认为,申诉人无辜受到迫害,对诉讼人的非法监视居住长达9年不予撤销;而且申诉人伸冤无门,到处不予受理,故向人民法院,寻求公正裁决,寻求司法公正。申诉人认为,作为国家司法机关,当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侵犯,理应立案。两审法院不顾此案的社会环境和国家政策,故意裁定不予立案。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特提起申诉,请公正判决。 此致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人:孙广山2016年12月26日附:1. 本状副本一份;2.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6)苏1291行初245号复印件一份。3.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6)苏12行终221号复印件一份。
责任编辑:大成刑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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