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下第二泉”公众号代理维权成功
来源:新伯爵沧浪之水清兮可以洗我缨沧 作者:新伯爵沧浪之水清兮可 发布时间:2017-08-03
摘要:心绪.札记 题记:本文写于20170629。文中申诉系我安排林佳业律师起草后经我审阅修改而定。近日,“天下第二泉”微信公众号的主人收到微信公众号管理平台向其发送的投诉通知,称其公众号昵称涉嫌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商标,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
心绪.札记 题记:本文写于20170629。文中申诉系我安排林佳业律师起草后经我审阅修改而定。近日,“天下第二泉”微信公众号的主人收到微信公众号管理平台向其发送的投诉通知,称其公众号昵称涉嫌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商标,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及商标专用权。针对该项投诉,平台给予公众号主人7天的申诉时间,如逾期不进行申诉,则平台将视为申诉不通过,并作出不准其继续使用现公众号昵称的处罚。公众号主人收到上述投诉通知后,及时向法舟律师进行了咨询。在法舟律所主任范凯洲的指派和指导下,林佳业律师展开了相关调研工作,并第一时间在平台上递交了专业、有针对性的申诉申请书(详见下文)。在法舟律师代当事人进行充分阐述事理和法理、及时的维权活动后,平台不多日作出了认定公众号主人申诉成功的决定,并现已恢复“天下第二泉”公众号的原有昵称。法舟律师的此次成功维权不仅给当事人带来了理想的效果,而且通过此事也使当事人增加了对法律的敬仰和确信,此乃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和行事原则! 上图是“天下第二泉”微信公众号主人在申诉成功后向范律师发送的微信截图 法舟律师在此友好提醒:若您被侵权或被恶意控告侵权,我们建议您在第一时间采取最有效、最及时的维权方式——咨询律师! 申诉申请书(版权归法舟律师事务所所有,未经许可请勿传播): 对“天下第二泉”公众号被投诉一事的申诉一、投诉经过申诉人系“天下第二泉”公众号的持有人。2017年6月21日,申诉人在公众号平台上收到“天下第二泉”公众号被投诉的通知。通知内容具体如下:投诉人:无锡天下第二泉茶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投诉类型:昵称侵权;投诉类型:违反规范:《微信公众平台运营规范》4.1.1条规定;证据:商标注册书、营业执照。 二、申诉理由经申诉人核实相关事实、查询相关法律规定,申诉人认为,申诉人持有的公众号使用“天下第二泉”一事不构成对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及商标专用权的侵犯,理由具体如下:(一)公众号昵称不构成对投诉人企业名称的侵权根据《微信公众平台运营规范》第4.1.1条,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商标,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及商标专用权。所谓侵犯企业名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是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首先,申诉人并非商家,在公众号中仅发表一些关于无锡历史的文章,通过这些文章申诉人也不盈利,因此,该公众号和这些文章不能被认定为商品,其次,即使该公众号和这些文章可以被认定为商品,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也只有满足投诉人的企业名称系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前提下,该公众号才能被认定为侵犯投诉人的企业名称权。而,根据举证规则,应由投诉人举证证明其企业名称系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一事,现投诉人仅提供了“商标注册书”、“营业执照”两项证据,未举证证明符合上述条件,故,该公众号昵称不能被认定为侵犯投诉人的企业专用权。再次,天下第二泉系无锡惠山地区的一处著名景点,这点在无锡地区甚至全国均为明知的事实(投诉人也自认)。因此,且不论投诉人的企业是否构成涉嫌将知名景点的名称恶意抢注为其公司名称,只论申诉人作为一名自然人开设一个非营利性质的公众号,发一些内容涉及无锡历史的文章这点,根本就谈不上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商标一事。试问,一名公民用景点名称发布一些非营利性质的文章难道是违法的?如果公民的此项举措也能根据《微信公众平台运营规范》的规定被认定为违法,那申诉人对《微信公众平台运营规范》的合法性、合理性也要提出大大的质疑。 综上,申诉人所持有公众号的昵称不构成对投诉人企业名称的侵权。 (二)公众号昵称不构成对商标权的侵权根据《微信公众平台运营规范》第4.1.1条,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商标,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及商标专用权。所谓侵犯商标专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是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首先,理由同上,该公众号和这些文章不能被认定为商品。其次,即使该公众号和这些文章可以被认定为商品,则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只有在该商标被认定为是驰名商标的情况下,该商标才能获得跨类保护。而在没有证据证明该商标系驰名商标的情况下,该商标只能获得同类保护。申诉人在中国商标网(http://wsjs.saic.gov.cn)上查询后得知:经注册的商标权共有4项。这4项商标权分别为:1、商标权人:北京市金数码投资有限公司;注册号:11167164;注册类别:3202,水(饮料);锂盐矿水; 矿泉水(饮料); 赛尔兹尔矿泉水; 矿泉水; 餐用矿泉水; 苏打水; 蒸馏水(饮料); 饮用蒸馏水; 纯净水(饮料)。2、商标权人:无锡市锡惠园林文物名胜区管理处;注册号:4549602;注册类别:4301, 备办宴席; 咖啡馆; 餐厅; 饭店; 餐馆; 快餐馆; 酒吧; 流动饮食供应; 茶馆; 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3、商标权人:无锡市锡惠园林文物名胜区管理处;注册号:4549601;注册类别:3002,茶; 冰茶; 茶饮料; 茶叶代用品。4、商标权人:无锡市锡惠园林文物名胜区管理处;注册号:3543541;注册类别:3202,无酒精饮料.; 水(饮料); 矿泉水(饮料); 不含酒精的果汁饮料; 无酒精果汁; 矿泉水; 无酒精饮料; 汽水。显然,申诉人仅发布一些涉无锡历史主题的文章与上述商标权所保护的类别间不存在冲突,因此,也称不上对这些商标权的侵犯。再次,上述4项商标权人均非投诉人,但根据投诉人的陈述,天下第二泉商标为其公司使用,而投诉人在提交的证据中只有商标注册书,并没有商标权人许可其使用的文件。因此,申诉人在此产生合理怀疑:如投诉人无法提供其被授权使用该项商标的文件,则结合投诉人的陈述:申诉“天下第二泉”为投诉人微信公众号这点,可以认定投诉人涉嫌恶意投诉,其目的在于自己意欲破坏申诉人的成果,并恶意抢得该项公众号的名称。 综上,申诉人所持有公众号的昵称既不侵犯投诉人的企业名称,也不侵犯商标权,因此不构成对《微信公众平台运营规范》第4.1.1条的违反,因此投诉人的投诉不成立。 最后,鉴于投诉人涉嫌恶意抢得该项公众号的名称,申诉人因此请求微信公众号的管理人员亦应对其进行相应的询问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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