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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地铁“问题电缆”事件的制度性反思之二 招标采购需要更大范围、更广深度的信息公开_Sidney(2)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沈德能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律师 发布时间:2017-07-28
摘要:前几年发生的“盗版字典采购事件 从表面上看是少数人受到了利益的驱使,实则指向了更深层次的问题——存在信息不公开的 暗箱操作 的空间——由招标采购人或者使用人自行验收,履约验收不公开,验收的人员仅限于几个

前几年发生的“盗版字典采购事件"从表面上看是少数人受到了利益的驱使,实则指向了更深层次的问题——存在信息不公开的"暗箱操作"的空间——由招标采购人或者使用人自行验收,履约验收不公开,验收的人员仅限于几个人,而且这些人都相对固定,前期参加招标采购的人员往往就是负责履约验收的人员,不法供应商很容易就攻破和收买;法律并无规定利害关系人在验收过程须回避,也没有规定“双随机”的验收制度,导致履约验收暗箱操作盛行,违法行为难于暴露等。别有用心者敢于铤而走险,正是有验收不公开的漏洞。

二、招标采购需要更大范围的信息公开

笔者认为,在现有的信息公开范围和内容基础上,以下范围和内容需要公开

1、招标采购文件完全免费公开,项目的其他信息也应公开

目前的招标公告公开的信息极为有限,项目的信息不完整,而完整的信息却在招标采购文件中。目前的做法中,取得招标采购文件需要许多前置强制性条件:强制性注册或者提供营业执照、资格证书原件、甚至法定代表人亲自现身;购买招标采购文件费用不菲,有的甚至高达数千元;强制购买某些软件。这些都为招标采购信息公开设置了障碍。招标采购文件是要约邀请,本质是招标采购人的“广告”,应属于招标采购人必须提供的信息,而不是需要供应商付费购买的信息。电子化招标采购下,招标采购文件的印制费用为零,依据相关法规规章以招标采购文件印制费来收费已经违法。因此,招标采购文件应完全免费公开,任何人均随时可以获取。

2、开标现场公开

目前的封闭保密开标不可取,必须强制公开。有人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开标由招标采购单位主持,采购人、投标人和有关方面代表参加。”和其他相类似的规定,认为只有采购人、投标人、代理机构和监督机构的人员才能参加开标会,其他人不能参加。有些开标现场明确禁止其他人进入,搞封闭开标,秘密开标。这是对相关规定的故意曲解(不是误解),相关规定采购人、投标人、代理机构和监督机构的人员可以参加开标会,并不是禁止其他人参加。开标作为招标采购的重要事件,开标现场信息是招标采购过程的重要信息,相关供应商或者社会公众有权知道,开标现场公开和开标信息公开无疑是必须的。

3、评标评审结果公开

如前所述,评标评审报告内容应完全公开。公开的内容包含:评标评审日期和地点;参加的供应商的名单和评标委员会(评审小组)成员名单;评标评审方法和标准;开标记录和评标评审情况及说明,包括投标无效投标响应供应商名单及无效原因、谈判情况、报价情况等;评标评审结果和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排序表和理由;

4、工程招标的合同信息公开

目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采购的政府采购合同已经要求公开,但是建设工程招标的合同还未有法律规定需要公开。在工程施工招标中普通存在阴阳合同(黑白合同)就是施工合同不公开的恶果的,这也是导致工程施工履约中问题层出不穷的原因之一。

5、履约验收信息公开

招标采购人或者使用人在验收前要发布验收公告,验收公告中公开验收方案、验收程序、参加验收人员的名单。验收过程公开,公开让社会力量参与验收,不限制验收人员以外的人到现场参与验收或者监督。验收数据公开,在招标采购的信息公开媒体上及时公开验收中的数据、检测报告等。验收结果公开在招标采购的信息公开媒体上及时公开验收结果。

6、违约责任信息公开

出现招标采购人或者中标、成交人不按合同履约的,其违约的信息应公开,此信息公开可以与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信息一起公开,如果不涉及到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的,则应当单独公开。公开的内容包含项目情况,合同内容,违约情况和处理结果。

7、诚信信用信息公开

招标采购当事人(含招标采购人、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的奖励信息名称及奖励确认文件,惩戒信息名称、处理决定书、处理时间、惩戒时限、承诺信息和惩戒执行情况等应当主动公开。

此外,针对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的信用评价信息也需要公开,如记分、等级信息等。

8、废标、重新招标信息公开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此都没有规定需要公开,但这是对供应商极为重要的信息,也是社会公众需要了解的信息,需要主动公开。

三、招标采购需要更广深度的信息公开

在目前已经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基础上,招标采购的信息公开仍然需要向深度扩展。

1、中标、成交公告信息需要扩大到中标、成交人的资格资质信息(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提交的资格证明材料)、商务响应信息、项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信息等。

2、工程招标的中标候选人信息公示需要明确其具体公示的内容,包含中标候选人的资格资质信息(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提交的资格证明材料)、投标文件的响应方案(如施工方案、服务方案等)、商务响应信息、项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信息等。

3、只公开评标委员会成员、评审小组成员名单还不够,需要公开其所属专业、所在工作单位等信息。

四、建立“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信息公开负面清单制度

1、确立“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信息公开首要基本原则,除了明确规定不予公开之外,都需要强制公开。

责任编辑:沈德能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