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权是一个发展中的权利体系 人身权是作为一个权利体系而存在的,而不是作为一个具体的权利而存在的。而是在人身权的权利体系里面包含着各种形态的具体权利,并且这些具体的权利形态是处在不同的分支和位阶上,由此而形成的权利体系。 当然,这个权利体系是发展的,而且各个具体的权利形态的发展又是不均衡的,因此就会出现权利体系的分支有的日益庞大,而有的却逐渐萎缩。而且权利体系之中具体权利的位阶也处于变动的状态,有的上升,有的就会下降。因而人身权的权利体系存在着倒塌的危险,而这种危险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1、人格权权利体系日益庞大 在人身权这一母权利体系里,人格权是作为子权利体系而存在的。随着时代的的发展,人格权的权利体系日益庞大,在人格权权利体系之下又诞生了不少的子权利,而且还有继续发展的趋势。 尤其是在一个高度发展的商业社会里,人格权所包含的利益在不断的财产化过程中被不断的激发出来,尽管这一切都是很谨慎地进行着,但是利益所催生的权力形态的转化依然毫不停息,而且人们依然在不知疲倦的挖掘着人格权之下可能存在的利益。 当然,与之相反的维护人格权纯洁性的运动也在如火如荼的进行着,由此所产生的权利形态也不断被纳入人格权的权利体系(一般人格权的产生就是例证)。因此,人格权的权利体系同样也处在一个变动不居的状态。 2、身份权权利体系的日益萎缩 尽管梅因在其《古代法》里谨慎的作出论断,至少到如今(指梅因所处的时代),社会的运动是有身份向契约的运动。但是这种运动趋势到现在依然没有停止,而且还在继续。尽管有人提出了“从契约到身份的”的回溯,但是这种论断在当下看来还是显得武断,我们依然处在一个去身份化的时代里,因为身份往往意味着特权,而特权是永远的被一个文明的社会虽唾弃的。 显然,身份权权利体系之下的子权利已经寥寥无几,能够得到法律或者文明社会所认可的也只限于基于血缘(包括自然血缘和拟制血缘)而产生的亲属权、亲权、监护权和满足法律条件,经过法律程序而产生的配偶权。而这一块可以完全纳入亲属权这一权利体系之中。 对此谢怀栻先生指出:“从前称亲属权威身份权,但是现在已在没有从前法律中的各种‘身份’(如贵族、商人、家长等)。而父母子女之间、配偶之间、其他亲属之间的关系也与以前的身份关系大不相同。所以不宜再用‘身份权’一词。”[ 谢怀栻:《论民事权利体系》载氏著:《谢怀栻法学文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351~352页。]可见身份权有亲属权所代替也有其合情合理之处。这实际也就是为什么很多的民法学专著、教材不再对人身权做描述和研究的原因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