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律师名博

旗下栏目: 律师名博

这年头,女朋友都能租,车牌为啥不能_律事通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律事通 发布时间:2017-07-22
摘要:一块小小的“浙A”牌照本属于无价值的行政许可,但经黑市中介一倒手,却成为有价资产,年租金高达5000~10000元万元。近日,一则“杭州现民间车牌租赁灰色产业链,律师:不仅违法甚至涉嫌犯罪”引起社会关注。 根据澎湃新闻的报道,在浙江省会杭州“限牌”

一块小小的“浙A”牌照本属于无价值的行政许可,但经黑市中介一倒手,却成为有价资产,年租金高达5000~10000元万元。近日,一则“杭州现民间车牌租赁灰色产业链,律师:不仅违法甚至涉嫌犯罪”引起社会关注。


根据澎湃新闻的报道,在浙江省会杭州“限牌”背景下,由于指标竞价实在太过昂贵,大部分市民选择以摇号方式获取车牌指标。但在等待幸运女神眷顾的漫长等待中,一条民间私下租赁浙A机动车牌的灰色产业链已在当地渐成规模。一群不愿支付高昂竞价费用且缺乏幸运女神眷顾的刚需人群,正与指标拥有过剩者,通过“市场黄牛”和中间商一起催生了杭城的“车牌租赁黑市”。


事实上,笔者通过网络调查了解到,不仅在杭州,连北京上海等实行限牌的城市也都存在车牌租赁的现象。在车牌共需失衡的现状下,车牌刚需人群与指标拥有过剩者的相互“协调”竟显得有些“合情合理”。但是,此种行为究竟是否违法?在车牌租赁的过程中又会出现哪些法律问题?


一、车牌=指标,拒绝一切转租买卖


据了解,目前获得车牌的非正常渠道主要有三种:


一是短期租赁,出租方将闲置车牌出租给需要车牌的人;


二是背户买断,支付一定费用,买断车牌所有人的车牌使用权;


三是4S店运用自身已有的牌号资源,有偿向其客户提供。


无论是买断或是出租,黑市黄牛或是4S店,都无权买卖、出租车牌。


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及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均未明确禁止“牌照租赁”与“牌照买卖”,但是,车牌不是一件普通的商品,它代表着一种行政许可,是一种资格。试想,若是将一块车牌随意的看作一件商品,可以在市场上随意流通、买卖或是租赁,那各大城市“限牌”的意义何在。因此,车牌是车牌指标的物化;租赁、买卖车牌相当于变相租赁、买卖指标。而在《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以及《杭州市小客车总量调控暂行规定》中,主管部门明文禁止指标的出借与出租。所以,车牌的租赁虽无法律明文禁止,但笔者认为同样不合法。


二、租牌购车不影响车辆的所有权但存在风险


在实际生活中,很多人将车辆登记在车牌出租人名下,也就是所谓的“借名买车”。在这种模式下,车牌承租人出钱购买车辆,并将车辆登记在车牌出租人名下,同时向车牌出租人支付一定费用。在登记人与购买人不同的情况下,关于机动车所有权归属的纠纷也此起彼伏。

笔者认为,即使登记人与购买人不同,也不影响购买人对机动车的所有权。根据我国《物权法》第24、32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可知,我国对机动车的所有权取得均以交付为准。


此外根据《公安部关于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的复函》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因此,在此类“牌照租赁”模式下产生的机动车所有权归属纠纷中,当事人可以根据以上法律法规,出示如购车发票、车辆买卖合同等证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机动车的实际车主。


但是,此种方法并不是万无一失的,“借名买车”仍然存在车辆被抵押、执行的风险。由于车辆登记在车牌所有人名下,而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机动车物权未经登记不得善意对抗第三人。当车牌所有人利用登记在机动车上设立抵押时,将影响承租人对车辆的使用,甚至面临强制执行。


面临这种情况,笔者认为承租人只能通过起诉,请求法院确认所有权,并要求出租人协助自己完成车辆过户。当然,若是承租人自身不具备过户资格,也只能另想他法了。这样看来,“借名买车”风险大,还是老老实实坐等幸运女神的眷顾吧。


三、免责条款无效,出租人需承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根据澎湃新闻记者调查显示:无论是哪类租牌人,最终都会被要求签订一份类似“免责协议”的合同文本,用以撇清事故发生后可能会产生的双方法律责任。即承租人将以合同的形式,承诺承担一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出租人也以其为依据,提前撇清责任。那么,该免责条款是否有效呢?


首先,该免责条款最主要的作用就是合理分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与风险。先不论车牌租赁双方合同效力与否,双方签订这种由一方承担所有风险的免责条款是不合理的。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此可见,车牌租赁双方所签订的免责条款与我国法律想左,其不产生效力。


既然免责条款无效,那在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时,出租人到底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

从机动车登记的目的来看,在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为了交通管理工作的需要。通过登记记录登记人的违规操作或者进行保险理赔、补办证照。因此,当交通事故发生时,车牌出租人作为该机动车的登记人,在不能明确使用人的情况下,应该先行垫付赔偿费用。


这样看来,不仅看似万无一失的免责条款无效,车牌出租人还有可能承受“无妄之灾”呢!


在巨大的交通压力下,“限牌”势在必行,而人们对牌照的渴望来源于对私家车的渴望。在这个交通发达便捷的时代,很多人们认为拥有私家车便等于拥有了便捷的交通,可是真的是这样吗?如果你认为是,那你一定没有经历过杭州市区的堵车。笔者不是反对购买私家车,只是提醒各位在没有得到幸运女神的眷顾时,不要违反法律规定去租一个“浙A”。不符合规定不说,还存在这么多法律风险。杭州的地铁就不错,绿色环保还不堵车。

责任编辑:律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