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监察体制改革想到的 最近,围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以及“国家监察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关系,理论界和律师界议论纷纷。各位理论大家和律界大伽纷纷通过微信、微博等形式发表对这一问题的看法,希望自己的观点能引起有关部门的关注。 比较著名的有北大教授陈瑞华等法学家和相关律师在微信等自媒体上的发声。陈教授在其微信上写道“参加中国监察立法座谈会,发现了一些逆天的高论:国家监察法不是刑事诉讼法;监察委员会的调查不是侦查;监察委员会的调查不受检察机关的监督;监察委员会的调查阶段,律师不得介入;监察委员会调查结束后,才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这时才适用刑事诉讼法----真的不理解:一个普通嫌疑人都可以在侦查阶段享有辩护权,但公职人员一旦涉嫌职务犯罪并接受监察委员会的调查,反而不能享有辩护权了?!”。 于此同时,武汉大学法学院秦前红教授也撰文“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与全国人大授权之关系探讨-----以国家监察委员会为研究对象”,该文章的核心观点认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可能与宪法相悖,法律解释权应归全国人大,其他组织和个人无权代替人大对法律作解释。无独有偶,“律法快讯”转发自“审判实务”中的“监察委必须纳入刑事诉讼法”一文中(律师段万全撰写),也直截了当的指出监察委的调查应当受刑事诉讼法调整,既然受刑事诉讼法调整,律师介入便没有任何悬念。律师谭敏涛也撰文“律师为官员权益操碎心,反对监察案件排除刑诉法”,表达了上述同样的观点。许多律师也各抒已见,以讨论的姿态表达心声,以职业的精神向国家提出建议,他们的观点几乎都与陈瑞华教授等人的观点一致。 就是说,法学家和律师们探讨的不单纯是理论问题,而是为涉嫌违法和犯罪的公务人员们据理力争,为他们涉嫌犯罪后在侦查阶段的基本辩护权奔走呼号。我相信,公务员们虽然较少发声,有些人虽有想法但不便发声,反正违法犯罪对每个个体公务员来说都很遥远的,但他们心里对法学家和律师们是感激的。因为,监察体制改革主要针对的是公务人员,如果所有人都噤若寒蝉,闭口拥护,从小的方面来说,受害最大的可能会是涉嫌犯罪的公务员,从大的方面来说,可能会被指责为一种法治倒退。 以前,公务员们不一定看得起法学家和律师们,因为,“官本位”思想注定公务员有强烈的优越感,他们哪里把法学家和律师放在眼里。然而,在关键时刻,为公务员讲话和呼喊的恰恰是法学家和律师。现实生活中,一些掌权者高高在上时,对法学家或者律师不屑一顾甚至打压,成为阶下囚时,最想到的是律师和法学家,希望律师为其“辩护”,希望法学家为其“说话”,帮其“论证”。个别掌权者身陷囹圄后才感慨法律、律师之重要。角色的不同,决定了对法学家和律师态度的不同,这是时下中国的通病。 诚然,法学家和律师们之所以如此据理力争,大部分的是从国家法治进程考虑,是真心诚意的“善谏”,丝毫没有私念。从这一点上看,他们理直气壮,无所顾忌。不管高层是否采纳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但学界和律界“清流”们的精神是可嘉的,他们敢讲真话,敢于上谏,这是知识分子骨子里精神的体现,这种精神源于几千年来中国知识分子忧国忧民的“家国情怀”。 私下以为,他们的“善谏”一定能够上达天庭,并为上层所重视或者采纳。因为,我们逢到了好的时候。假如上层采纳了学者们的意见,公务员们也不要感谢学者和律师们,因为,法律本来就应当如此,他们只是尽了其应尽之责。要感谢的,应当是这个平等、自由并允许争鸣的时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