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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07)东法民三初字第2606号判决书、庭审笔录

来源:邓伯雄先生的拆迁诉讼网页邓伯雄 作者:邓伯雄先生的拆迁诉讼 发布时间:2017-07-21
摘要:邓伯雄先生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07)东法民三初字第2606号判决书、庭审笔录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穗中法民五终字第3476号判决书 因被告未履行(1993)东法房初字第698号、(2003)东法民三初第524号、(2004)东法民三初第48号生效判决的义务,原告在2007
邓伯雄先生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07)东法民三初字第2606号判决书、庭审笔录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穗中法民五终字第3476号判决书 因被告未履行(1993)东法房初字第698号、(2003)东法民三初第524号、(2004)东法民三初第48号生效判决的义务,原告在2007年7月10日以(2007)东法民三初字第2606号案提起诉讼(详见判决书和庭审笔录)。被告在该案向法官清楚陈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详见庭审笔录和该判决书)。该法官清楚知道被告陈述的上述自我行为不论是真是假,都只是属于自行处分民事权利;也未经过原告同意,与被告未履行生效判决的义务没有法律关系,被告也没有提交任何与原告有关的有效证据举证。但该法官却滥权强行在判决书“审理查明”的事实认定中,在判决书第六页第一行帮被告作补充性的虚假认定:“确认: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了2004年9月、10月、2005年1月的逾期回迁补助费等“。原、被告没有约定过上述事实认定,原告没有收取过被告该款项。该案法官为了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在“审理查明”的事实认定中恶意否定(1993)东法房初字第698号案作出的四项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事实存在,法官也恶意否定原、被告之间房屋拆迁权利与义务的事实存在;法官也恶意否定1995年12月7日法院强制拆除原告房屋后至今不作临迁安置的事实,也拒不认定上述判决事项是否已执行。法官也恶意否定(2003)东法民三初第524号、(2004)东法民三初第48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事实存在(见本案判决书和庭审笔录)。从(2003)东法民三初字第499、524号案、(2004)东法民三初字第48、1184、1314、2034号案起至(2016)粤0104民初39747号案一百七十多宗诉讼案法官在“审理查明”的事实认定中都恶意否定(1993)东法房初字第698号案作出的四项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事实存在,法官也恶意否定原、被告之间房屋拆迁权利与义务的事实存在;也拒不认定上述判决事项是否已执行,法官也恶意否定1995年12月7日法院《公告》形式,强行拆除原告房屋至今而不作临迁安置的事实。法官在之后的审判认定也恶意否定(2003)东法民三第524号、(2004)东法民三初第48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事实存在。 越秀区人民法院从(2015)越法民三初字第537、842、980、1029、1038、1059、1060、1065、1162、1358、1861号案起至(2016)粤0104民初39747号案等十二宗个案,法官都故意枉法裁决,将国家和人民赋予的审判权当儿戏,恶意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以发泄私愤,这些法官滥权枉法的行为只能使“公平”二字在该法院流泪,使“正义”二字在该法院流血。可见,该法院法官滥权枉法及拒不依法履行人民法官职责的审判行为已经持续泛滥多年。法官这种无法无天的滥权行为和审判道德的败坏,这种对权力的傲慢和对法律的蔑视与原告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行为渐渐演变成为恶性对抗,并持续了二十多年;可见,该法院的纪检审监机构实属形同虚设。主审法官是四级高级法官陈熙明(现法政工办主任)
责任编辑:邓伯雄先生的拆迁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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