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对于吸毒成瘾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法律标准和医学标准。法律标准的优势在于简便执法,能够实现效率价值;医学标准的优势在于专业和准确,能够实现公正价值。两个标准的背后体现了对吸毒者属性的不同认定:一般来讲,吸毒者具有违法者、病人和受害者多重属性,如果首先强调吸毒人员违法者属性,那么从打击违法行为的角度而言,对于吸毒成瘾认定采用法律标准更加符合从严、从快打击的目的;如果首先强调吸毒者病人的身份,则要加大医疗资源的配置,在处理过程中要充分借助医学标准进行判断。 对于吸毒成瘾认定,各国标准不同 在美国,其成瘾认定主要参考美国精神医学会标准,一定意义上来讲其在认定标准上为医学标准。美国设置了毒品法庭,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具有吸毒情节的行为人,法官会责令其戒毒。 在新加坡,《滥用毒品法令》规定“吸毒者及毒品拥有者将被判处最多10年监禁或两万新元罚款或两者兼施”,吸毒行为在新加坡属于犯罪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所以对于成瘾认定工作的必要性和必须性并不明显。 在我国,吸毒成瘾认定对于吸毒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划分具有实质性的影响,因此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认定吸毒成瘾的,将会被责令进行社区戒毒;认定为吸毒成瘾严重的,将会被责令强制隔离戒毒。 参照医学标准,能为强制隔离戒毒工作提供相应的支持 由于吸毒成瘾认定是适用社区戒毒和强制隔离戒毒措施的前提,所以吸毒成瘾认定的标准是化解当前尴尬和矛盾的关键因素之一。换句话说,成瘾认定的标准合理不合理、科学不科学,决定着戒毒工作的成效。 为平衡禁毒执法效率和执法公正之间的关系,笔者认为可以对吸毒成瘾认定标准进行相应的调整: 第一,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措施的,吸毒成瘾认定采用现行法律标准。如吸毒人员第二次被查获,即可认定其为吸毒成瘾。此时的认定标准为法律标准,即按照《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七条规定进行认定。理由如下: 首先,从执法效率上来讲,法律标准强调以查获次数为依据,对于实践办案而言,更具有实用性和实效性,可操作性强,能够满足在违法行为查处过程中的效率要求。 其次,从法律后果而言,吸毒人员第二次被查获后,认定其为吸毒成瘾,此时按照法律规定,其所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是社区戒毒,社区戒毒属于矫正措施之一,不限制吸毒人员人身自由,对于吸毒人员影响相对较小。如此认定在满足执法效率的前提下,更易被吸毒人员和医学界接受。 第二,适用强制隔离戒毒措施的,吸毒成瘾认定采用法律标准和医学标准相结合。如吸毒人员第三次被查获,或有其他情形被认定为吸毒成瘾严重,将对其适用强制隔离戒毒措施前,除了满足法律标准外,还应当有医学标准作为参考和依据。如果医学标准认定并非成瘾,则不应该对吸毒行为人进行强制隔离戒毒。理由如下: 首先,强制隔离戒毒涉及人身自由,在适用过程中必须慎重。在现行体制下,医学标准的介入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监督的作用,使得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更为科学和准确。 其次,医学标准的介入和参照,能够为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有效性提供相应的支持,使得在强制隔离戒毒工作中能够不断加大医疗资源的介入,为戒毒人员回归社会提供有力支持,并通过医学资源的补充,推动我国戒毒工作的不断完善,优化我国的戒毒制度。 总结来说,要以是否适用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来决定成瘾标准的适用,适用强戒的,需要法律标准和医学标准相结合来进行成瘾认定;如果不涉及到强戒的,则法律标准即可进行成瘾认定。 原文载《人民公安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