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三难、促规范”)---------平政发〔2008〕219号 平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县开展土地管理工作“破三难
来源:缪力晨 作者:缪力晨 发布时间:2017-07-18
摘要:法律爱好者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平政发〔2008〕219号 平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在权限开展土地管理工作“破三难、促规范”专项活动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发展中遇到的各种
法律爱好者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平政发〔2008〕219号 平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在权限开展土地管理工作“破三难、促规范”专项活动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发展中遇到的各种土地问题,有效处理土地管理中的突出矛盾,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以“破解留地安置难、土地办证难、供地用地难”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促进规范用地”为主要内容的“破三难、促规范”专项活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创业富民、创新强县”战略,坚持节约集约用地,以切实解决当前我县土地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出发点,针对留地安置难、土地办证难、供地用地难以及土地历史遗留问题,上下联动,通力协作,切实突破一批点上问题,解决一批面上问题,进一步规范土地管理工作,推进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二、实施步骤此次专项活动从2008年12月初开始至2009年2月底结束,共分四个阶段实施。(一)动员部署阶段(2008年12月上旬至12月中旬)。建立领导小组,落实工作机构、人员和工作方案,及时召开动员会议,对专项活动进行全面部署。同时,对留地安置难、土地办证难、供地用地难以及土地历史遗留问题进行全面调查,摸清各类问题的数量、面积、时间、原因等情况,逐项登记造册。(二)分类研究阶段(2008年12月下旬)。针对留地安置难、土地办证难、供地用地难以及土地历史遗留问题,分别成立专项土地政策研究论证小组,对前阶段排摸出的各类土地问题进行分类研究,提出具体破解之策,疑难问题可以实行一事一议。(三)集中破解阶段(2009年1月上旬至2月上旬)。在调查摸底、分类研究的基础上,按照“依法依规、尊重历史和有利于解决问题”的原则,想方设法尽快破解土地难题,切实为企业和群众排忧解难。(四)总结巩固阶段(2009年2月中旬至2月下旬)。及时对专项活动中的一些好做法、好经验进行总结提炼,形成制度长期坚持下去。同时,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各类土地管理制度,堵塞漏洞,规范行为,尽量避免出现新的土地遗留问题。三、主要措施(一)破解留地安置难的主要措施1、因“农转用”指标未落实导致留地安置难的,由县政府从省下达的年度用地指标中予以优先安排,争取在2009年解决70%、2010年基本解决。今后,新征地的留地要与项目用地实行同步报批。2、因选址未落实导致留地安置难的,按以下办法处理:留地面积较大、可以单独选址的,由县府办牵头协调发改、规划建设、环保、国土资源等部门,优先安排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安置留地项目;留地面积较小、难以单独选址的,以乡(镇)为单位,集中选址建设;个别因客观原因确实无法选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村民的思想工作,以货币形式兑现。3、因供地手续未落实导致留地安置难的,按以下办法处理:二产留地原则上作为标准厂房项目以协议出让或国有划拨、集体拨用方式供给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协议出让的土地出让金按市场评估价收取,出让金扣除省提留部分及市政配套费等费用后,返回给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可由政府收回或征收组织公开出让,土地出让金在扣除省提留部分及市政配套费等费用后,返回给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三产留地可作为村民住宅项目以国有划拨或集体拨用方式供给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作为商住用地开发的,由政府收回或征收后组织公开出让,土地出让金在扣除省提留部分及市政配套费等费用后,容积率1.5以内部分返回给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超出1.5部分政府与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按7:3比例分成。(二)破解土地办证难的主要措施1、已办理房产证,征地、供地手续齐全,但因其他材料提供不齐导致土地办证难的,按如下办法处理:(1)申请时提供材料不齐的,由申请人负责收集提供,相关部门应予提供便利。(2)房地产开发项目原用地单位因注销、解散等原因已不存在的,先进行建设用地复核验收,验收合格的,可先以原用地单位的名义办理土地总宗登记,再凭房产证办理土地分割变更登记。(3)其它项目原用地单位因撤销、注销、解散、营业执照被吊销不存在但已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可凭用地审批材料由原单位法定代表人(属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的由主管单位出具相关证明,其他企业由其工商登记的全体股东委托)申请,办理土地登记(仅作为办理续用、划拨转出让、交易使用)。项目用地因规划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分别按以下方式办理土地登记:房产证已颁发的,凭房产证直接办理土地登记;未办理房产证的,属2002年6月1日《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颁布前审批用地的,直接办理土地登记;属2002年6月1日以后审批用地的,由原用地单位负责落实规划、建设验收后,再申请土地登记。2、因征地、供地等手续缺失,导致土地办证难的,按如下办法处理:(1)单位建设项目实际用地范围与批准用地范围不一致、部分土地征地、供地手续不全导致办证难的,予以分类处理:多占土地面积在误差范围之内(即误差面积=0.15×批准用地面积的平方根)且多占土地面积在50平方米以内的,按原批准用地面积予以登记,但用地单位需作书面承诺在国家建设需要时无条件拆除。多占土地面积超出50平方米,但多占土地面积占批准用地总面积5%以内且不超过300平方米的,违法用地部分需立案处罚后,凭土地行政处罚文件对合法用地部分予以确权。多占土地面积占批准用地总面积5%以上或超过300平方米的,先作违法占地处罚并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后,予以办理土地登记。房地产项目若多占部分为道路、绿化用地等公共设施用地,参照上述规定予以办理;若多占部分有建筑物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2)因政府原因造成供地对象与实际开发主体不符的(如政府相关部门将代建方作为项目主体等),可作为历史遗留问题,补办转让手续,并按转让行为发生时的标准补缴有关税费后,再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3)因政府原因(如土地征用、拆迁等政策未落实),致使工业企业整体建设工程不能按时完工导致办证难的,若企业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已完工的,由原用地单位负责落实已建部分规划建设竣工验收后,先予以办理土地登记,剩余部分待整体工程完工后,再予以办理变更登记。3、已办理房产证,原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利用划拨土地建成职工宿舍,后又经房改售予其职工的,按如下办法处理:(1)已经发改部门(原计委,下同)立项、规划建设部门(原规划部门,下同)审批的,将房屋所分摊土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直接登记给个人。(2)以单位名义审批的职工集资联建用地和宿舍用地,现该单位已经撤并、改制或解散,不能以集体名义办理有关土地登记手续的,附主管部门意见,可以将土地使用权直接登记给个人。(3)单位职工宿舍经国土资源(原土地部门,下同)、规划建设部门审批后,实际建筑面积超规划审批面积的,如单位职工宿舍系划拨供地,且建筑面积超建部分亦为职工居住的(对象须经县住房办审核),准予直接办理土地登记手续。4、已办理房产证,建于1987年1月1日前的公房、房改房,已由房产管理部门于2003年1月1日前出售的,可依据县房产管理部门证明、出售公有住房协议、契证、购买者身份证明等材料,准予直接办理土地登记。5、因超容积率建设或地价款、有关规费未缴齐导致土地办证难的,在规划许可的前提下,按以下办法处理:(1)原用地单位仍存在或未经清算程序即注销营业执照的,通过司法途径追缴地价款和有关规费,司法程序启动后即行办理土地登记。(2)原用地单位经清算、注销营业执照后主体不存在,地价款和有关规费已无法追缴的,由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免缴处理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凭县政府的批准意见办理土地登记。6、政府下属指挥部或国有房开公司开发建设的安置房(含腾退房)和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用房改为商品房导致办证难的,按如下办法处理:(1)1982年2月14日—1986年12月31日期间,建设项目经县政府批准或项目用地已审批,且已办理房产证的,凭出售住宅协议、购买者身份证明等材料,直接办理土地登记;若建设项目未经县政府批准,项目用地又未办理土地审批手续的,经原开发主体县级主管部门出具书面说明材料后,准予直接办理土地登记。(2)1987年1月1日—1998年12月31日期间,建设项目用地未经审批的,经原开发主体县级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共同认定并出具地价款结算承诺书后,在土地已办理征收或权属明确为国有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土地类别按建设用地以国有划拨方式、住宅用途补办用地手续后,再予办理土地登记。7、房地产开发项目因改变土地用途后,出让合同用途与实际用途不符(或部分不符)导致土地办证难的,对与原批准用途一致的部分,凭房产证先予办理土地分割变更登记;改变用途的部分,在规划许可的前提下,由国土资源部门报政府补办土地用途更改手续、按现行市场评估差价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再予办理土地登记。8、以出让方式供地(包括以地基形式出让)、审批表或出让合同中已明确允许联建套房的,项目竣工后实测建筑面积超出批准面积导致办证难的,对整体超建筑面积部分按照平政发〔2004〕168号文件补交土地出让金;各建房户相互调剂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以内的,直接办理土地登记手续,超出12平方米的,需办理转让手续。其它落地房改套房的,继续按平政发〔2007〕92号文件规定执行。9、原批准为综合用途的项目,因竣工后现状用途不明确导致办证难的,按如下办法处理:(1)原始供地档案中,土地出让合同有明确约定各类不同土地用途和建筑面积的,申请土地登记时以出让合同约定为依据;出让合同未明确的,以项目立项文件或初步设计批复文件为依据;出让合同、立项文件或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均未明确,但规划建设部门审批的总平面图中有明确的,以总平面图为依据;以上材料中均未明确的,可以按征地协议书中注明的为依据。符合以上情况的项目竣工后实测建筑面积未超出批准面积的,需按平政发〔1998〕168号文件规定的综合、商业及房地产开发等不同用途的出让金标准补交差价后,再给予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实测建筑面积超出批准面积的,除按以上标准补交差价外,还需按平政发〔2001〕139号文件补交超容积率部分出让金。(2)原始用地档案中确实无法确定不同土地用途,但房管部门的实测面积中能准确分摊不同用途的,申请土地登记时以房管部门实测分摊的不同用途为依据。项目原始批准建筑面积以第一款规定为依据,需补交的出让金差价及超容积率部分出让金也按第一款规定执行。(3)综合用地项目竣工后,多种用途确实无法分割的,统一按照综合用地用途给予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出让年限为50年。实测建筑面积超出批准面积的,统一按平政发〔2001〕139号文件规定的住宅标准即400元/平方米补交超容积率部分出让金。10、中小学校等教育用地的土地登记问题。原则上按照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政策规定确权,权属界线以《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先发展教育 加快教育强市建设的决定》(温委发〔2008〕24号)第二十四条规定确定。对一时无法确定土地权属又急需危房拆建的,经学校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确认后,国土资源部门给予出具土地使用证明,发改、财政、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可凭此给予学校办理危房拆建相关审批手续。文化、卫生、体育用地参照执行。(三)破解供地用地难的主要措施1、“转而未供”土地清理工作,在《平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清理转而未供土地的通知》(平政发〔2007〕112号)基础上,结合以下要求处理:(1)因征地政策处理未到位导致未供的,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征地政策处理后续工作。(2)因供地前置审批手续未完成导致未供的,由相关部门在符合前置审批条件的前提下,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前置审批工作。(3)因城市规划调整导致未供的,视具体情况分别处理:凡能按新规划功能调整实施的,规划建设部门要简化程序,在10个工作日内按新功能予以调整;规划确定无法调整的,国土资源部门可按程序对原已批准农转用和征收的土地进行置换,以盘活用地指标。(4)因用地单位情况变化导致未供的,由县府办牵头,发改、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配合,调剂给符合供地条件的单位。按规定应当“招拍挂”的,要通过“招拍挂”出让。2、“供而未用”和闲置土地清理工作,按照以下要求分别处理:(1)因征地政策处理未到位导致闲置的,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征地政策处理后续工作。(2)因前置审批未完成导致闲置的,由相关部门在符合前置审批条件的前提下,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前置审批工作。(3)因城市规划调整导致闲置的,由县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发改、财政、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配合,土地使用权收回采取等面积土地置换或以货币形式予以补偿;采取等面积置换的,原地块按市场评估价补偿收回,拟置换新地块按市场评估价以协议方式办理出让手续。因城市建设需要征用工业企业现有用地的,参照执行。(4)因用地单位自身原因导致闲置的,由县府办牵头,国土资源等部门配合,根据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号令)、《关于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处罚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78号)规定依法予以处置。(四)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促进规范用地1、集体建设用地未征先供的,予以补办征地手续,并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征地政策处理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征地报批工作。征地补偿按现行政策执行,征地费用由原用地单位承担(“招拍挂”地块的征地费用由政府承担)。2、违法用地已经过省政府补征、明确以协议方式出让、属“征供合一”项目,但尚未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按以下办法处理:(1)作为历史遗留问题,继续以协议出让,并补签《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用地建筑物处罚意见的批复》(浙政函〔2006〕16号)精神,以报批补征手续时评估价的60%由用地单位购回。3、《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下发之日即2004年10月21日前,个人建房未批先建的,土地类别按建设用地进行办理,针对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1)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因工程建设筹措资金需要出让地基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报批。报批时需附规划建设部门的审批意见及乡(镇)人民政府的收款凭证,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签订征地协议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办理协议出让手续,出让金按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04年1月13日函规定收取。(2)各乡(镇)土地所(分局)已经收取有关规费或预收款(押金)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报批。报批时需附规划建设部门的审批意见及有关规费缴纳及预收款(押金)发票等有关资料,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予以办理用地手续。用地属集体土地,建房户为本村村民的,直接办理集体拨用手续;属国有土地的,给予办理划拨手续。(3)省、市、县重点工程(包括乡镇人民政府道路等公建项目、旧城改造项目)建设拆迁安置私人住宅的,在办理有关手续时由工程建设指挥部或所在乡(镇)人民政府集中统一报批。报批时需附规划建设部门审批意见及拆迁安置协议书、规费缴纳发票及规费减免依据等有关资料,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予以办理用地手续。用地属集体土地,建房户为本村村民的,直接办理集体拨用手续;属国有土地的,给予办理划拨手续。被拆迁方放弃安置房,由乡(镇)人民政府收回另行安排的,凭乡(镇)人民政府和安置户与现建房户签定的协议及规划建设部门的审批意见,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予以办理用地手续。用地属集体土地,建房户为本村村民的,直接办理集体拨用手续;属国有土地的,给予办理协议出让手续,出让金按协议签订之时标准收取。(4)建房户属抢险救灾安置户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报批。报批时需附民政、国土资源、规划建设部门意见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予以补办用地手续。4、2008年1月1日前转而未供(包括2007年批次)、拟以国有划拨或集体拨用方式供地的未批先建项目,直接予以办理供地手续。5、单位集资联建房未批先建,住房办、发改部门手续已批准的,附规划建设部门审批意见,在土地已办理征收或权属明确为国有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土地类别按建设用地,以国有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直接按住宅用途补办用地手续。四、工作要求(一)统一思想认识。各乡(镇)、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牢固树立依法依规、保护保障、节约集约和维权维稳理念,着力形成规划引导、市场调节和依法管理机制,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进一步规范我县土地管理工作。当前,特别是要认清我县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严峻形势,把这次“破三难、促规范”专项活动作为规范土地管理工作,彻底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有利契机,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做到机构、人才、措施三到位,确保专项活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二)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对专项活动的领导,县政府成立县土地管理工作“破三难、促规范”专项活动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和检查督促。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府办副主任、县监察局局长、县国土资源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县监察、法制办、审计、财政、发改、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房管、劳动保障、经贸、外经贸、环保、农业等单位分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日常工作,并抽调相关部门工作人员集中办公。各乡(镇)人民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实行集中办公,形成县、乡两级政府联动。(三)加强部门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部门联动的协助工作机制,加强沟通协调和政策指导,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做到成熟一件,解决一件,切实化解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土地难题。同时,要认真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提高,建立长效机制。(四)强化监督检查。领导小组要围绕各类土地问题,定期召开工作例会,研究政策措施,协调解决疑难问题,每个阶段都要做到有部署、有督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开展督促检查,通报进展情况。各地各部门在专项活动过程中要把握好政策,注意政策平衡,以免引起攀比。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土地 管理 意见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12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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