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建房---历史遗留-个人兑现地基-联建房-审批管理)---------(平政办(2014)144号)平阳县人民政府
来源:缪力晨 作者:缪力晨 发布时间:2017-07-18
摘要:法律爱好者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平政办〔2014〕144号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历史遗留个人兑现地基联建套房审批管理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土地市场,节约集约用地,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
法律爱好者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平政办〔2014〕144号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历史遗留个人兑现地基联建套房审批管理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土地市场,节约集约用地,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我县历史遗留个人兑现地基联建套房审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符合下列其中任一情形的,适用本通知。(一)各镇(乡)人民政府或有关单位2013年5月10日前拆迁安置、2011年2月16日前征地兑现、2004年8月31日前出售的地基,以公寓式住宅形式建设的个人建房项目(含未开工建设项目)。(二)已经县国土资源部门审批为独门独户,以公寓式住宅形式建设的个人建房项目(含未开工建设项目)。二、分类处置(一)审批为独门独户,已建设成公寓式住宅的。其行为经县住建部门处罚后,符合条件的,凭房产实测成果,经县国土资源部门核对占地面积后,县住建部门收回并注销原审批的独门独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给予补办公寓式住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县国土资源部门按公寓式住宅报县政府给予变更建设用地许可。(二)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已建设成公寓式住宅的。其行为经县国土资源、住建部门处罚后,符合条件的,办理“农转用”征收手续,凭相关镇(乡)人民政府出具的安置相关证明和房产实测成果,县住建部门给予办理公寓式住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县国土资源部门以公寓式住宅,按国有划拨方式报县政府审批建设用地许可后,报县住建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三)部分审批为独门独户,已建设成公寓式住宅的。未审批部分经县国土资源部门处罚后,符合条件的,办理“农转用”征收手续。擅自改建的,经县住建部门处罚后,凭相关镇(乡)人民政府出具的安置相关证明和房产实测成果,县住建部门收回原审批的独门独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给予办理公寓式住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县国土资源部门以公寓式住宅,按国有划拨方式报县政府审批建设用地许可及变更许可后,报县住建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四)审批为独门独户,但未建设的。县住建部门收回并注销原审批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按公寓式住宅重新许可及办理施工许可,县国土资源部门按公寓式住宅报县政府给予变更建设用地许可。(五)未审批,且未建设的。符合条件的,办理“农转用”征收手续后,凭相关镇(乡)人民政府出具的安置相关证明,县住建部门给予办理公寓式住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县国土资源部门以公寓式住宅,按国有划拨方式报县政府审批建设用地许可后,报县住建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三、政策规定(一)项目已建设的,申请人需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房屋工程质量检测。(二)违法用地行为发生在2004年10月21日之前的,或地块已于2008年1月1日之前办理“农转用”征收审批的,其违法用地行为不再给予处罚。(三)违法建设行为发生在2004年10月21日之前的,凭相关镇(乡)人民政府与村委会签定的征地协议及村委会或社区出具的属国有土地证明,土地类别确定为国有建设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发生在2004年10月21日以后的,土地类别以“二调”现状为准,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已审批但未确定供地方式的地块,凭相关镇(乡)人民政府与村委会签定的征地协议及村委会或社区出具的属国有土地证明,土地所用权性质确定为国有建设用地。(四)对已存在转让行为的地基,相关镇(乡)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在地基转让时已收取优惠费、过户费、补价或申报费等,但规划、土地手续都未审批的,由发票上的户主签定具结书后,直接以发票上的户主名字给予审批;对已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由规划许可证上的户主签定具结书后,相关镇(乡)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出具证明,以规划许可证上的户主名字进行审批。(五)以幢或单元为单位,少批多占用地面积,但未超出原批准用地面积5%(含)的,其违法用地行为不再给予处罚。属国有划拨、使用集体土地的,直接按房产实测予以变更许可;属出让的,超建筑面积部分按出让时平均楼面地价1.5倍补缴土地出让金后予以变更许可。(六)业主之间相互调剂建筑面积在10%以内的,直接按实测用地面积和分摊面积予以办理产权登记。相互调剂面积超10%的,属宅基地,且合计未超出建房标准的,经当地村委会同意后直接予以产权登记;属国有土地的,在办理交易手续后予以办理产权登记。(七)违法用地行为按用地面积处以20元/平方米罚款,地上违章建筑物没收后,按单位造价20%作价回购,建筑物单位造价为600元/平方米。(八)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进行建设的,按建筑面积处以单位造价10%的罚款。(九)基础设施配套费按50元/平方米收取。使用国有土地,未办理独门独户手续或已批独门独户手续但超建筑面积的,昆阳镇、鳌江镇、水头镇土地前期开发费用按12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收取,萧江镇、万全镇、腾蛟镇按1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收取,其他镇(乡)按8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收取。(十)建筑底层容积率根据建设时间和层高分别进行计算。2008年5月26日前批准的,容积率一律按1倍计算;2008年5月26日至2011年8月7日之间批准的,住宅层高4.2米(含)-5.4米按1.5倍计算,5.4米(含)以上按2.0倍计算;2011年8月8日以后批准的,住宅层高3.6(含)-4.8米按1.5倍计算,4.8(含)以上按2.0倍计算。(十一)县住建部门原审批为六层(含)以下,现已建成七层公寓式住宅的,在符合消防安全的前提下,县住建部门按本通知相关规定给予办理手续。四、附则(一)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执行时间至2015年8月31日。(二)本通知由县国土资源局和县住建局负责解释。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1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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