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二审法庭就王惠平案开庭调查四份新证据的申请
来源:宁波律师姜建高法律博客 作者:宁波律师姜建高法律博 发布时间:2017-07-17
摘要:我的无罪辩护案例 王惠平 冤假错案 浙江宁波 【按语】2017年7月6日下午,王惠平案件的二审主办法官通知我和杨金柱律师,称他们已经决定对王惠平案件不开庭审理。我当即对法官说:这明明白白、清清楚楚是一个冤假错案,王惠平是无罪的。你们怎么可以决定不开庭
我的无罪辩护案例 王惠平 冤假错案 浙江宁波 【按语】2017年7月6日下午,王惠平案件的二审主办法官通知我和杨金柱律师,称他们已经决定对王惠平案件不开庭审理。我当即对法官说:这明明白白、清清楚楚是一个冤假错案,王惠平是无罪的。你们怎么可以决定不开庭审理?从2017年4月4日王惠平提交上诉状迄今,我们已经向您提交各类申请19份,其他材料8份(包括上诉状和补充上诉状),您都没有作出任何回应,您应该回避这个案件。经办法官说:有理由吗?我说:对辩护人提交的申请和其他材料,依法应该回应的一概不回应,证明您根本不能公正处理本案,这就是回避理由!我说您最好晚上不要睡觉,你裁定一个无罪的王惠平去坐牢,你睡得着吗?他说:不开庭是合议庭的决定。我说:这是假的,你们合议庭怎么可能做出这种违法的决定。我又一次对他说,我给你的“信”,你看了吗?他说看了。我说我要把它放到我的博客上。他说,你给我“施压”?我说,是给你减压!法官同时要求我提交辩护词,我说:王惠平的录音录像没有全部看,证人的录音录像一个也不给我们看,辩护词无法写! 2017年7月10日,根据两高三部最新出台的《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我又向经办法官提交了“对证人证言进行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关于对被告人供述进行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向二审法庭提供新的证据四份,王惠平写给经办法官的信和一封公开信”等材料。(到今天为止,已经向法官提交了22份申请,10份其他材料,包括上诉状等)。其中,有四份新证据是被一审法院作为判决依据的,但这四份证据材料辩护人在一审法庭上没有见到过。也就是说,没有经过法庭质证和辩护的证据材料,竟然被一审法院作为判决依据写进裁判文书了,这是明明白白、公开违法的行为,依法应将本案发回重审。 2017年7月12日下午,我和杨金柱律师再一次来到宁波中院面见经办法官,继续要求其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王惠平案件,并且按照王惠平的要求,开大庭,让王惠平单位的人,让王惠平的亲戚朋友,让王惠平加入的民革组织的人都来旁听开庭。同时我们向主办法官提交了“关于王惠平涉嫌受贿案件二审暂不提交辩护词的说明”。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就王惠平案而言,二审必须开庭,这是法律的明确规定!现二审合议庭置法律规定于不顾,置一审判决处处重大违法、全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事实于不顾,固执地决定以不开庭方式来违法审理此案,这对上诉人王惠平意味着什么呢?这样一个司法者公开违法的审判程序,其结果还有公正的可能吗? 今天继续公布辩护律师提请二审法庭开庭调查、质证的新证据: 要求二审法庭开庭调查四份新证据的申请申请事项:二审案卷中,发现了一审辩护人没有见到的证据:一是,审查起诉阶段王惠平的录音录像;二是,陈宏旗2017年3月16日一审审判长李明敏做的庭外调查笔录;三是,2017年1月9日马波、丁连连,马波、蔡建丰提交给一审法庭的两份“情况说明”;以上4份证据二审应作为新的证据依法进行法庭调查。申请事实和理由:一、本案的一审,被告人和辩护人均作无罪辩护,但法庭最终对起诉书完全造假的“事实”全部予以认定,并作出了有罪的判决。被告人和辩护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完全相反的意见。并三次提交了上诉状以及上诉状补充意见,提交了王惠平自我陈述等其他材料7份,辩护人提交了“非法证据排除”、“调取同步录音录像”等申请20份,目前累计向二审法院已经提交了30份的材料与申请,对本案予以定罪量刑的事实和证据提出了充足的异议理由,并提供了一审法院隐匿的笔录等线索,二审法院应当在客观审查这些材料和申请后,予以调取相应的笔录和同步录音录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以查明事实真相。二、本案二审阶段出现了新的证据1. 被告人王惠平于2016年9月6日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审问同步录音录像。一审阶段,被告人王惠平提出,审查起诉的笔录也没有如实记录他的陈述,辩护人提出了观看此份同步录音录像的申请,但一审法院一直未予调取给辩护人观看。在二审的案卷中,辩护人发现在《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职务犯罪案件同步录音录像退还清单》中,江北检察院实际上已经将9月6日审查起诉阶段的同步录音录像交与江北区法院,江北区法院却没有安排辩护人观看。现要求观看这部分录音录像,并将核对同步录音录像与审问笔录的内容,提出律师辩护意见,提交法庭予以举证质证。2017年2月17日最高法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第24条“法庭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应当重视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的审查。讯问笔录记载的内容与讯问录音录像存在实质性差异的,以讯问录音录像为准。” 2.陈宏祺2017年3月16日9:58—10:05在江北区法院少年法庭所作的询问笔录。这一笔录在2017年3月21日,主审法官李明敏庭长明确对二位辩护人说不作为证据的,3月22日的庭审中不需要进行举证质证的,事实上3月22日的法庭上也没有出示这一份询问笔录,更没有举证质证。但判决书中却作为六位证人证言收集合法性的依据之一。没有经过法庭举证质证的陈宏旗询问笔录是不能够作为判决依据的,二审法院应该开庭审理调查,予以纠正。3. 2017年1月9日,马波、蔡建丰提供的“情况说明”,此份“情况说明”称2016年8月23日侦查人员对冯明昌的讯问不是由马波一人进行的,江北区检察院侦查人员蒋建丰共同参与了讯问。这份“情况说明”没有在法庭上出示,内容真假没有经过一审法庭举证质证。4. 2017年1月9日,马波、丁连连提供的“情况说明”,此份“情况说明”称2016年8月25日对周宋良的讯问不是由马波一人进行的,江北区检察院侦查人员丁连连共同参与了讯问。这份“情况说明”没有在法庭上出示,内容真假没有经过法庭举证质证。以上4份证据作为一审法院定罪量刑的判决证据是完全违法的,没有经过法庭调查核实的证据,却出现在一审判决书中,对被告人和辩护人来说都是新的证据,辩护人现作为新的证据向贵院提交。根据2017年2月17日《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法发〔2017〕5号)》第二十五条“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不得以侦查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的说明材料替代侦查人员出庭。”故“情况说明”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更何况2017年1月9日的两份“情况说明”都没有经过法庭质证而作为定案依据的。这是公开的违法行为,二审必须纠正的。二审辩护人向二审法官提交以上新的证据材料。此致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姜建高 申请人:湖南岳林律师事务所律师杨金柱 2017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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