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二审阶段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结论的救济程序。控辩双方可以在上诉、抗诉中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审查、调查结论提出异议,二审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司法实践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二审程序中首次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应当说明其未在一审中提出申请的理由,二审法院应当进行审查。为避免因人民检察院怠于举证而引发不必要的程序争议,人民检察院在一审程序中未出示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据,一审法院依法排除有关证据的,在二审期间不得出示之前未出示的证据,但一审后发现的新证据除外。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没有审查,并以有关证据作为定案根据,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答记者问 光明日报记者: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涉及复杂的法律适用问题,需要辩护律师的有效参与,才能更好地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请问《规定》从哪些方面进一步强化了律师的辩护职能? 杨向斌(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副司长):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涉及专门的法律适用问题,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是不熟悉法律的人,如何让精通法律的辩护律师在非法证据排除中有效发挥作用,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规定》将“辩护”作为专门一章, 也是充分考虑到了律师有效辩护的重要性。为进一步强化辩护律师的职能作用,《规定》提出了以下几项举措: 一是强化辩护律师在诉讼各阶段特别是侦查阶段的辩护权。《规定》提出,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对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调查核实。调查结论应当书面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 二是明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规定》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提供法律援助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指派法律援助律师。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对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代理申诉、控告。目前,司法部拟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就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的基本职责、运行模式、工作管理和保障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 三是强化辩护律师诉讼权利保障。《规定》明确提出,辩护律师自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讯问笔录、提讯登记、体检记录、采取强制措施或者侦查措施的法律文书等证据材料。同时,辩护人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申请调取有关部门收集但未提交的讯问录音录像、体检记录等证据材料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联系的,应当予以调取。这些关于申请权和阅卷权等方面的规定,有助于解决目前非法证据排除过程中困扰辩护方的取证难问题。此外,《规定》对审判阶段排除非法证据具体程序中的律师辩护作了详细规定,强化了程序启动、庭前会议和庭审阶段的律师辩护权及救济程序,为充分发挥律师辩护职能作用提供了保障。 检察日报社记者: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承担着审查的职责。请问《规定》从哪些方面强化了检察机关在审查和排除非法证据方面的作用? 万春(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定位决定其在刑事诉讼中必须承担客观公正的义务,在审查判断证据时既要重视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罪重的证据,也要重视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依法审查并排除非法证据。《规定》从四个方面强化了检察机关审查和排除非法证据的职责: 一是强化了在侦查期间对侦查机关取证合法性的监督。《规定》明确,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对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调查核实。调查结论应当书面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对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侦查机关提出纠正意见。上述规定保障了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权利,进一步强化了检察机关对侦查取证活动的监督。 二是强化了对看守所收押体检的监督。《规定》要求,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应当进行身体检查。同时明确了检查时,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可以在场。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时制作的体检记录是证明侦查人员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的重要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7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采取调取、查询犯罪嫌疑人出入看守所的身体检查记录及相关材料的方式对非法取证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因此,体检记录内容的真实性,对于判断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十分重要。上述规定有利于强化检察机关对看守所收押体检的现场监督,确保看守所如实记录体检结果。 三是强化了对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的监督。去年“两高三部”印发的《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首次提出探索建立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规定》明确,对重大案件,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应当在侦查终结前询问犯罪嫌疑人,核查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并同步录音录像。经核查,确有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侦查机关提出纠正意见。侦查机关应当及时排除非法证据,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根据。由驻所检察人员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具有亲历性、便利性和相对中立性的优势,有利于将监督关口前移,对采取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早核查、早发现、早排除,解决当前刑讯逼供发现滞后、调查取证困难、证据易于灭失等问题,防止“有病证据”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根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