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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司法改革的“牛鼻子”?_阿桂(3)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刘桂明 发布时间:2017-07-14
摘要:第四,通过严格排除非法证据健全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在国家人权保障的制度体系中,以权力制约、权利救济为宗旨的司法保障制度是最后一道屏障,也是至关重要的最后一道防线。无救济,则无权利。司法权在本质上是

  第四,通过严格排除非法证据健全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在国家人权保障的制度体系中,以权力制约、权利救济为宗旨的司法保障制度是最后一道屏障,也是至关重要的最后一道防线。无救济,则无权利。司法权在本质上是一种救济性权力。如果被告人遭到刑讯逼供、非法取证,却无法获得法律救济,甚至投诉无门,就很难尊重、信任司法,也很难息诉服判、认罪服法。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程序框架内解决法律争议,为人身权遭到不当侵犯的被告人提供法律救济,通过合法证据认定案件事实,通过公正程序依法惩罚犯罪,能够让被告人切身体会到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确保案件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司法程序带来的安全感和公正感。人民法院要敢于担当,坚持依法独立审判原则,坚守法律的正当程序,严格审查、依法排除非法证据,让非法证据在法庭上没有容身之地,使法庭成为以看得见的方式保障司法公正、实现公平正义的“殿堂”。一是要充分保障被告人不被强迫自证其罪和接受公正审判等基本权利。对采取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以及采用刑讯逼供方法取得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律依法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又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有关证据也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二是要畅通被告人寻求权利救济的司法渠道。要充分发挥庭前会议的功能作用,只要被告方在开庭审理前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并依照法律规定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法院就应当召开庭前会议,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有效解决非法证据排除申请难的问题。控辩双方在庭前会议中对证据合法性争议达成共识的,法庭可以予以认可;控辩双方没有达成共识,法庭对证据合法性存在疑问的,应当在庭审中进行调查。三是要完善庭审阶段被告人申请权利救济的司法程序。要坚持证据能力优先调查原则,控辩双方对证据合法性存在争议,法庭决定对证据合法性进行调查的,原则上应当先行当庭调查,充分保障控辩双方对证据合法性的举证、质证权。法庭对证据合法性进行调查后,原则上应当当庭作出是否排除有关证据的决定;在法庭作出是否排除有关证据的决定前,不得对有关证据宣读、质证,通过公开透明的庭审切实解决非法证据认定难、排除难等问题。要严格落实疑罪从无原则,排除非法证据后定罪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依法作出无罪判决。

  第五,通过严格排除非法证据推动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新格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这项改革在整体司法体制改革中具有“四梁八柱”性质的基础支撑地位。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充分发挥审判特别是庭审的作用,是确保案件处理质量和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在推进这项改革进程中,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就像是抓住了改革的“牛鼻子”,具有十分重要的牵引作用。目前,社会各界对非法证据排除、防范冤假错案已经达成高度共识,要抓住这一难得的历史契机,以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为抓手,推动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按照裁判的要求和标准收集、审查和运用证据,建立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积极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新格局。一是要完善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机制。要通过严格排除非法证据,促使办案机关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规范的讯问场所讯问犯罪嫌疑人,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讯问过程同步录音录像,严格规范看守所提讯登记、收押体检等机制。同时要探索建立更加行之有效的程序隔离和权利保障机制,最大限度地压缩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的制度空间,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避免关键证据没有依法收集的情形,从源头上确保案件质量和司法公正。二是要完善审前程序的审查监督机制。要充分发挥侦查机关统一审核、统一出口机制的内部审查把关功能,在侦查终结前及时发现、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在排除非法证据后要及时更换侦查人员依法规范取证。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对侦查取证的法律监督职能,积极推动建立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督促侦查机关及时排除非法证据;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环节重视对证据合法性的审查,依法处理犯罪嫌疑人提出的证据合法性异议,防止非法证据进入法庭审判程序。三是要完善辩护职能的法律保障机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涉及复杂的法律适用问题,没有辩护律师的有效参与,实施效果将会大打折扣。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但没有律师帮助的案件,原则上要提供法律援助,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的职能作用,依法保障辩护律师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辩护等权利,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落地生根创造必要条件。四是要完善人民法院的程序制约机制。对于被告方在开庭前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人民法院召开庭前会议后,发现主要指控证据是非法证据,排除非法证据后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明确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各自诉讼阶段对非法证据的审查方式和排除职责,从侦查、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辩护、审判等各个环节明确排除非法证据的标准和程序,有助于调动各方积极性,避免执法司法的随意性,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抓源头、重制约、守底线,从根本上解决司法实践中起点错、跟着错、错到底的问题,有效防范冤假错案发生,切实维护司法公正。

  (本文作者系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中国政法大学兼职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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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答记者问

2017-06-27 中国法律评论 中国法律评论       来源/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刘桂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