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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司法改革的“牛鼻子”?_阿桂(2)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刘桂明 发布时间:2017-07-14
摘要:第二,深刻领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法治蕴含。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推进法治建设,深化司法改革,归根结底是为了实现公平正义。反思目前发现的冤假错案、司法不公,多少都存在突破法律制度规定,或者公然违背法定程

  第二,深刻领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法治蕴含。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推进法治建设,深化司法改革,归根结底是为了实现公平正义。反思目前发现的冤假错案、司法不公,多少都存在突破法律制度规定,或者公然违背法定程序等情形。防患于未然,坚守公平正义底线,一靠制度,二靠程序。法治是制度之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要靠制度来保障公平正义,在执法办案各个环节都设置隔离墙、通上高压电,谁违反制度就要给予最严厉的处罚。”实践表明,仅有宪法对保障人权的原则性规定,以及法律禁止刑讯逼供的一般性要求,既难以切实保障公民人身权,也难以有效遏制刑讯逼供。如何确保宪法法律有效实施,是我们必须正视并着力解决的制度难题。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创设了有效的宪法法律实施机制,激活了宪法法律的人权保障条款,使抽象的人权成为“不容侵犯的护身符”,使纸面的规定成为“带牙齿的法律”。通过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彻底否定和严厉制裁刑讯逼供等侵犯人权的非法取证行为,能够让办案人员深刻认识到,非法取得的证据非但没有法律效力,还可能因此遭到责任追究甚至刑事处罚。这种严厉的制裁制度充分体现了严格司法、违法必究原则,能够起到釜底抽薪式的治理效果,让胆敢以身试法的办案人员动辄得咎,进而从根本上消除刑讯逼供的侥幸心理,突破“以供定案”的路径依赖,使保障人权的宪法法律规定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法治也是程序之治。在法治国家,法律程序并非可有可无,实际上,正是正当程序决定了理性的法治与恣意的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采用违反正当程序、侵犯基本人权的方式收集证据、惩罚犯罪,不仅不能实现正义,从整体和长远上看,还会导致更大的非正义。通过严格排除非法证据切实保障基本人权,严厉制裁程序违法,能够充分体现正当程序的内在要求,充分体现刑事诉讼法作为小宪法、人权法的法理精髓。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为执法司法行为划定正当程序边界,使执法司法活动始终在正当程序框架内运行,能够有效推动证据裁判、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公正、疑罪从无等法治原则的落实,为严格公正司法提供有力的程序保障,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公平正义的法治目标。

  第三,通过严格排除非法证据树立人道理性的执法司法观。“天地之间,莫贵于人。”刑讯逼供、体罚虐待,本质上是对人的物化、矮化,通俗地讲,就是不把人当人看。棰楚之下,何求而不得?这种非人道、反理性的执法司法观,是封建专制司法的遗毒,是刑讯逼供现象屡禁不止的根本原因。对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而言,执法司法观的转变是最根本的转变,也是难度最大的转变。执法司法者执掌国家权力,要充分认识到,执法犯法、刑讯逼供,是对公民人身权最严重的侵犯,是对宪法法律制度最严重的破坏,由此导致的冤假错案是最严重的不公正。要充分认识到,宪法法律是应当被信仰的执法准绳,公平正义是应当被坚守的司法底线,要学会换位思考,树立悲天悯人的人道情怀、客观公正的司法理性、慎权慎刑的法治精神。要充分认识到,刑事司法的目的不是基于对犯罪分子的虐待和报复,而是在正当程序框架内依法查明真相,确保有罪的人接受公正的审判、受到公正的惩罚,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最终实现看得见的正义。在这个问题上,我们要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坚持辩证法、两点论,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不能走极端、陷入主观主义和教条主义,坚决防止一强调惩罚犯罪就忘记和丢弃人权保障的原则,一强调加强人权保障就放松惩罚犯罪的司法使命和责任担当。需要指出的是,党和国家强调加强人权司法保障,落实非法证据排除、疑罪从无、程序公正等法律原则和制度,决不是为了偏袒被告人,更不是为了放纵犯罪,而是要求我们在正当程序范围内,以文明、理性的方式追诉犯罪,这是有效遏制刑讯逼供、防范冤假错案的必然要求,决不能简单地、片面地将人权保障和放纵犯罪画等号。须知一旦忽视人权保障,放任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就会极易导致无辜者被屈打成招,这样的冤假错案在古今中外不胜枚举。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法院已依法纠正34件重大冤错案件。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同志指出,冤错案件的发生,让正义蒙羞,教训十分深刻。我们要坚决引以为戒,坚决守住防止冤假错案底线,不能让司法悲剧反复重演。即便是穷凶极恶、十恶不赦的罪犯,未经依法公正审判也不得认定其有罪和判处刑罚,更不能动辄使用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处罚。近年来的实践充分证明,通过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助于引导和督促办案机关从根本上改变千百年来“口供至上”的传统观念,树立人道理性的执法司法观,恪守法律义务和职业操守,把对宪法法律的尊崇和司法程序的敬畏转化为以人权保障为核心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模式,在办案过程中坚持讲法律、讲程序、讲证据、讲人权。在此基础上,办案机关坚持依法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重视实物证据和科学证据的审查与运用,从而实现办案模式从“由供到证”向“由证到供”的根本转变,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检验,切实有效地防止了新的冤假错案的发生。同时我们要充分认识到,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也是对办案人员的最大保护和关爱。推进相关改革,可能会对执法司法工作带来一些不便,在个别案件上甚至影响查明真相,但排除非法证据,捍卫程序公正,既是法治的内在要求,是防范冤假错案的制度保障,也是避免执法司法活动受到质疑的重要制度机制,更是办案人员合理规避执法司法风险、加强自我保护的有效途径。

责任编辑:刘桂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