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律师名博

旗下栏目: 律师名博

为什么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司法改革的“牛鼻子”?_阿桂(7)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刘桂明 发布时间:2017-07-14
摘要:1、程序启动。 从刑事诉讼法规定看,我国实行依职权和依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并行的模式。司法实践中主要是由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规定》要求,为确保被告人知晓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权利,人民法院向被

1、程序启动。从刑事诉讼法规定看,我国实行依职权和依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并行的模式。司法实践中主要是由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规定》要求,为确保被告人知晓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权利,人民法院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应当告知其有权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为避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庭审过程中突然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而导致庭审中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提出,但在庭审期间发现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等情形除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未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条件的,人民法院对申请不予受理。


2、庭前会议对证据收集合法性争议的处理。为避免因被告方当庭突然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导致庭审中断,影响审判顺利进行,《规定》明确了庭前会议对证据收集合法性争议的处理机制。


一是明确应当召开庭前会议的情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按照法律规定提供相关线索或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召开庭前会议。也就是说,只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能够按照法律规定提供相关线索或材料的,召开庭前会议就是一个必经的程序。


二是明确庭前会议的基本功能。为充分发挥庭前会议程序在解决证据收集合法性争议方面的预期功能,人民检察院应当通过出示有关证据材料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法院可以核实情况,听取意见。人民法院召开庭前会议后,发现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有待进一步明确,或者出现新的争议,人民检察院需要补充收集证据的,也可以多次召开庭前会议。


三是明确控辩双方撤回证据或者申请的情形。为强化庭前会议的有效性,《规定》要求,人民检察院可以决定撤回有关证据,撤回的证据,没有新的理由,不得在庭审中出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撤回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撤回申请后,没有新的线索或者材料,不得再次对有关证据提出排除申请。


四是明确庭前会议对证据合法性争议的初步处理。根据《规定》要求,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按照法律规定提供相关线索或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召开庭前会议。人民法院在庭前会议中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后,对取证合法性没有疑问的,如果仍要在法庭中进行调查,不仅浪费司法资源,还将架空庭前会议制度。鉴此,《规定》要求,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庭前会议中对证据收集是否合法未达成一致意见,人民法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在法庭审理中进行审查。实践中,公诉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能够明确排除非法取证情形,人民法院对证据合法性没有疑问,且没有新的线索或材料表明可能存在非法取证的,可以不再进行调查。


3、庭审阶段对证据收集合法性争议的处理。根据中央改革要求,庭审是解决控辩双方争议问题的关键环节,庭审阶段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程序,是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核心问题。


一是以先行当庭调查为原则,以法庭调查结束前调查为例外。为保证庭审集中持续进行,《规定》要求,庭审期间,法庭决定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的,应当先行当庭调查。但为防止庭审过分迟延,也可以在法庭调查结束前进行调查。具体言之,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的情形,如控辩双方在庭前会议中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法庭就应当先行当庭调查。但对多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或者案件中还有其他相对独立的犯罪事实可以调查的,为防止庭审过分迟延,可以在法庭调查结束前一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二是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明责任和证明方式。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鉴此,《规定》要求,公诉人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可以出示讯问笔录、提讯登记、体检记录、采取强制措施或者侦查措施的法律文书、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的核查材料等证据材料,有针对性地播放讯问录音录像,提请法庭通知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在法庭审理中,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质证、辩论。如果法庭对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通知公诉人、辩护人到场。


三是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明标准。证据收集合法性事实是犯罪构成事实附带的事实,与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的证明存在紧密关联。因此,证据收集合法性事实的证明标准,与犯罪构成事实的证明标准在本质上应当是一致的。《规定》要求,经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规定所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对依法予以排除的证据,不得宣读、质证,不得作为判决的根据。


四是法庭对证据收集合法性争议的裁判方式。为规范对证据收集合法性争议的处理程序,《规定》要求,法庭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后,应当当庭作出是否排除有关证据的决定。必要时,可以宣布休庭,由合议庭评议或者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再次开庭时宣布决定。在法庭作出是否排除有关证据的决定前,不得对有关证据宣读、质证。无论是当庭还是休庭后作出决定,在法庭作出相关决定之前不得对有关证据宣读、质证。法庭对排除非法证据申请的审查情况,以及启动证据收集合法性调查程序后的处理结果,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写明审查、调查结论并说明理由。这既是裁判说理的内在要求,也是控辩双方了解裁判理由并据此决定是否提出抗诉、上诉的根据。同时,通过不断积累有关证据收集合法性问题的案例,也有助于各地法院互相借鉴经验,更好地执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责任编辑:刘桂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