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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被吊销执照、清算期间及清算注销后,股东仍可提起派生诉讼

来源:叶江湖律师 作者:叶江湖律师 发布时间:2017-07-05
摘要:企业与公司法 股东派生诉讼 作者 叶江湖律师、洪淑惠律师《公司法》第151条规定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派生诉讼可适用于公司正常的运营情况,没有问题。但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或者公司正处于清算期间,或者清算完毕并注销后,股东能否再提起派生诉讼
企业与公司法 股东派生诉讼 作者 叶江湖律师、洪淑惠律师《公司法》第151条规定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派生诉讼可适用于公司正常的运营情况,没有问题。但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或者公司正处于清算期间,或者清算完毕并注销后,股东能否再提起派生诉讼?一、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前我们近期代理的股东派生诉讼案,涉案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多年且未进行清算和注销。虽然公司在被吊销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期间,不能再从事营业活动,但其民事主体资格仍然存续,公司仍是独立的法人,拥有自己的财产,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为并享有权利和承担责任。公司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符合条件的股东当然可以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提起派生诉讼。公司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情形与上述所分析的被吊销情形相同。二、公司清算期间和清算完毕注销后公司清算期间,清算组全面接管公司事务,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清算完毕并注销后,公司法人主体资格丧失。公司清算期间和清算完毕注销后,公司已处于非正常经营状态,或者已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在这种情况下股东能否提起派生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在(2016)最高法民申字663号民事裁定书中表明了其观点:《公司法》第151条关于股东派生诉讼的规定并未对公司状态作出限定,该案一方当事人主张该条规定是指公司在正常运营情况下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于法无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23条规定:“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或者债权人主张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依据公司法第151条第3款的规定,以清算组成员有前款所述行为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公司已经清算完毕注销,上述股东参照公司法第151条第3款的规定,直接以清算组成员为被告、其他股东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公司清算期间,甚至公司已经清算完毕注销后,符合条件的股东仍可依法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但该条仅规定了股东可以对清算组成员提起派生诉讼,但若其他人侵害公司利益,股东能否对其起诉?】根据《公司法》第151条第3款之规定,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符合条件的股东均得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其中,“他人”并不以清算组成员为限。唯应注意的是,股东代表诉讼的提起应以竭尽内部救济为前提。因此,股东派生诉讼可适用于公司设立后的任何状态,同时股东可起诉的对象范围也并未受到限制。以上分析仅供参考。 作者:叶江湖律师,京师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和基金业从业资格,主要执业于商事法律领域和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领域。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7号京师律师大厦。电话、微信:18911652668。洪淑惠律师,福建如浩律师事务所。欢迎转发与分享。转载时请注明作者和文章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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