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我国台湾地区的外役监狱和观护制度摒弃了传统刑罚对服刑人员重惩罚报应、轻教育预防的行刑理念,坚持对服刑人员惩罚与教育并重,并侧重对其进行教育感化以及对刑满释放人员进行社会观护,有利于训练和提高服刑人员尽快适应社会,回归社会的能力,降低了他们被侵害或者加害别人的风险,提高了社会防卫能力,有助于犯罪的预防。这些实践对于大陆地区的监狱改革和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大陆地区应该从国家法律层面制定《犯罪者预防更生法》和《社区矫正法》,不仅要注重对未成年人的更生保护,也要注重对成人的更生保护,全方位构筑预防犯罪和社会安全网的法律体系。 【关键词】外役监狱 社会观护 犯罪预防 社会防卫
犯罪是一种危害社会或者说反社会的行为,而产生犯罪的原因又非常复杂,因此,犯罪预防也是一项非常复杂的社会工程,需要多管齐下,综合治理,尽量减少或者消除产生犯罪的原因,净化产生犯罪的环境和土壤,才能有效地遏制犯罪的发生。在犯罪预防中,构筑一套有效的防范机制,调动社会各种力量来参与犯罪的治理,无疑具有重要意义。其中,对于如何防范刑满释放人员的再犯罪以及防止那些被长期羁押而无法适应社会的人员再次被侵害是犯罪预防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仅以两个现实生活案例为引子,结合个人在台湾访学的经验,介绍一下台湾地区外役监狱和观护制度的实践,从制度层面阐述这些实践经验对于大陆地区预防犯罪的一些启示。
一、由两个案例引发的思考 案例一:2016年刚被平反的冤案当事人陈满被“维卡币投资骗局”骗去了46万元。之前,同样是冤案当事人的赵作海,也身陷传销骗局,被骗去了部分赔偿金。上世纪90年代初,因为一起杀人焚尸案,陈满被当地警方锁定为凶手,随后被羁押。海口中院、海南高院以故意杀人罪、放火罪对陈满判处死缓,之后他开始了23年的牢狱之灾。2015年12月29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此案。2016年2月,“国内已知被关最久的冤狱犯”陈满被宣告无罪。2016年5月13日,陈满和海南高院达成协议,获国家赔偿275万余元。275万元虽然再难以买回陈满23年的青春年华,但是保障他日后的日常生活基本上没有问题。不过现在看来,他刚刚拿到这笔国家赔偿款,就被骗子盯上了,也是出乎意料。他们利用陈满急于致富的想法,以及陈满对社会了解的相对匮乏,居心叵测地编织了一个大骗局,赢得陈满的信任,从而骗取他的赔偿款。 案例二:2014年9月20晚,福建省安溪县龙涓乡美岭人李某福参加村民的婚宴,喝了不少酒。21日1时许,他借着酒劲,从家中带着杀猪刀,潜入李某忠家中,先是对醉酒在床上熟睡的李某忠头部砍了数刀,又推门进入李某忠妻子游某红的房间,对游某红和她两个儿子的头部、颈部等处猛砍。为制止游某红呼救,李某福用杀猪刀的尖部捅刺其咽喉,导致李某忠一家四口当场死亡。灭门惨案震惊了整个美岭村。警方接到报警后,连续攻坚66小时,终于将案件侦破。李某福落网后交代,之所以下此毒手,是对游某红举报他猥亵一事怀恨在心,当时第一次犯罪被抓的时候,曾经扬言要伺机报复。李某福今年26岁,曾两次入狱。第一次是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6月2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9个月。第二次是2012年9月,因强制猥亵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4个月,当时,李某福猥亵的对象正是游某红。李某福刚刑满释放七天就再次作案。2015年6月4日,凶手李某福因犯故意杀人罪,一审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宣判后,李某福当场未提出上诉。 所谓的犯罪预防模式,乃是犯罪预防的指导方法,有助于我们设计那些可预防、控制、排除及降低实际发生犯罪数量与犯罪恐惧感所有活动的方案,以达到预防犯罪的最佳办法。上述两个案例是我国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类似案件的一个缩影,对于探索如何预防犯罪,构建一套有效的犯罪预防模式具有普遍意义。其中,第一个案例涉及那些被长期羁押(包括有罪或者无罪)人员释放之后如何适应社会,如何防止他们成为新的受害者问题;而第二个案例涉及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的预防问题。其背后隐含的问题刚好符合犯罪预防的两个维度,即如何防止被害与防止加害,国家在构筑犯罪预防体系中,不仅要从防止加害的角度出发,更要从防止被害的角度出发,设计出一套有效的社会安全网络,以尽量排除或者降低发生犯罪的概率。而本文以目前台湾地区在刑罚执行过程以及刑罚完毕之后所开展两种实践为例子,思考大陆地区应该如何有效地借鉴这些制度,进而有效地惩罚和预防犯罪。 二、台湾地区外役监狱的实践 在上述案例一中,被害人陈满和赵作海为什么会被诈骗分子盯上,不仅是因为诈骗分子知道他们刚刚获得国家赔偿的巨款,更主要是诈骗分子利用他们两个对外界的不了解和信息的不对称以及急于发家致富的心理弱点。这不禁让我延伸思考一个问题:国家该如何帮助那些长时间被羁押的刑满释放或假释人员?如何打通监狱高墙与外界社会的长期隔离,让他们走出监狱高墙之后能够尽快地适应社会、回归社会?虽然陈满是冤案受害者,因此与刑满释放人员有本质的区别,但他面临着类似的困境:与社会隔绝太久,对未知的诱惑和危险防范能力不足,更容易掉入诈骗的陷阱。 众所周知,我们身处一个信息时代,社会日新月异,一个人长期被关在监狱,基本上失去了与社会接触的机会。长时间脱离社会,就会让他们对外面世界和社会的变化一无所知,慢慢也就丧失了融入社会生活的能力,一旦走出监狱大门,他们可能感到一片茫然,不知道如何去应对外面的人和事。例如,对于诈骗分子,一般百姓有时候尚不知道如何去应对,一不小心就陷入各种各样的骗局而蒙受财产损失,更不要说一个长期被羁押的人。 在对待刑满释放人员日后生活的问题上,大陆地区的《监狱法》规定得相对简单,例如,《监狱法》第37条规定:对刑满释放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帮助其安置生活;刑满释放人员丧失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和基本生活来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救济。至于如何让那些被长期羁押的服刑人员在刑满释放之后能够尽快地融入社会,过上一个正常人的生活,我国《监狱法》则没有规定,国家在封闭型的监狱与完全开放的社会之间,是否应该尝试设立一个半开放的监狱,将一些平时表现比较良好、改造较为成功且将要服刑期满或者假释的人员先过渡到这种监狱,以打通监狱高墙与外界社会的隔阂,这是刑罚执行和犯罪预防中应该认真思考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