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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外役监狱和观护制度的实践及启示_吴情树博士(2)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清源论法 发布时间:2017-07-02
摘要:在台湾地区就设立有这样的监狱,名叫“外役监狱”。根据台湾地区《监狱行刑法》第93条的规定,“为使受刑人从事农作或其他特定作业,并实施阶段性处遇,使其逐步适应社会生活,得设外役监;其设置另以法律定之。”

在台湾地区就设立有这样的监狱,名叫“外役监狱”。根据台湾地区《监狱行刑法》第93条的规定,“为使受刑人从事农作或其他特定作业,并实施阶段性处遇,使其逐步适应社会生活,得设外役监;其设置另以法律定之。”为此,台湾立法机构还制定了《外役监条例》,其功能在于使受刑人经由高度或中度安全管理监狱矫正后,将该受刑人移至低度安全管理的开放性机构收容矫正,使其逐步适应社会生活。根据《外役监条例》第2条的规定,外役监由“法务部”设立之,第3条规定:外役监置典狱长一人,承监督长官之命,综理全监事务;必要时得设副典狱长一人,辅助典狱长处理全监事务。目前全台湾地区共设有四家这类监狱:桃园市八德外役监狱、台南县明德外役监狱、花莲县自强外役监狱、台东县武陵外役监狱。

据台湾媒体报道,为缓解台南县明德外役监的收容压力,并为表现良好收容人增加转服外役监的机会,屏东监狱奉“法务部”矫正署核准,于201591日成立外役分监。屏东监狱将5公顷内农场规划为外役分监,这座“狱中监”的管理方式较一般监所开放许多,只有表现良好符合《外役监条例》且通过矫正署遴选的收容人才能进住。该监狱共16间舍房,64个名额,名额将优先分配给南部收容人。这家监狱的舍房外是农场,有各式菜圃及果园,供收容人学习农业技术。屏东监狱外役分监基本上还是在设在监狱里头,四周一样是高墙电网,但管理方式比照一般外役监狱宽松,表现良好的收容人可缩减刑期,还能返乡探亲。狱方表示,该外役分监以学习农业技术为主,藉由耕作沉淀收容人心情,收容人由一般监申请转服外役监须符合外监役条例所规定的累进处遇等级及身心状况等条件,并获矫正署遴选通过,才能进住,但涉性侵、家暴、毒品等犯行者不得遴选,门坎不低。

根据《外役监条例》第4条规定,外役监受刑人,应由监督机关就各监狱受刑人中,合于下列各款规定者,遴选之:(1)受有期徒刑之执行逾二个月者;(2)(二)刑期未满五年或刑期在五年以上而累进处遇进至第二级以上者。无期徒刑执行满八年或无期徒刑判决确定前羁押期间逾三年而执行满七年,累进处遇均进至第一级者。又同条第二项则规定受刑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遴选:(1)犯刑法第161条,《肃清烟毒条例》第9条第一项、第二项或《麻醉药品管理条例》第13条之第二项第四款之罪者;(2)累犯者。但因过失再犯者,不在此限;(3)因犯罪而撤销假释者;(4)有强制工作或感训处分待执行者;(5)另有保安处分待执行;(6)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条第一项所列各款之罪或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条第二款所称之家庭暴力罪。遴选外役监受刑人之办理方式、程序、遴调条件、审查基准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办法,由“法务部”规定。

2016年2月—8月,笔者在台北大学犯罪学研究所访学期间,就曾经参观过桃园市八德外役监狱。这家监狱比较特殊,半开放半封闭。据介绍,在八德外役监狱的服刑人员都是台湾各个监狱中服刑表现比较良好的人员,由“法务部”组织专家委员会根据他们的表现进行考核遴选。全台湾符合法定条件的服刑人员都可以填报这四家监狱。在这四个志愿中,每次填报这家监狱的人数都占据第一。这些在押人员大多数被外派到工厂公司工作,每个月给他们支付4000元新台币,每天工作八个小时,每周工作五日,周六周日可以休息。在工作中,他们可以不穿囚服,狱警也不穿制服。有一个服刑人员,还在一家公司担任办公室主任。可想而知,在半开放的环境中,服刑人员可以有很多机会接触外界,了解外面世界的变化,一旦刑满释放就比较容易融入社会。

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根据他们的表现,服刑人员可以回家探亲或者允许家属来监狱探监。没有外出工作的人员,在监狱内外参加劳动,种菜、除草、扫地、铺地板,但监狱的大门平时是打开的。来这里服刑的人员都是一些经过其他监狱改造,表现比较良好,人身危险性比较小,比较有教化可能性的服刑人员,因此,他们平时都比较自律和自觉,规范意识比较好,遇到法定节日,他们可以放假四天,允许回家,时间一到,他们都会准时回来报到。根据八德外役监狱典狱长黄建裕先生的介绍,这样一种既重视刑罚的惩罚报应功能(责任刑),又重视刑罚的教育预防功能(目的刑),取得了良好的行刑效果,受到了广大服刑人员及其家属的欢迎。

三、台湾地区观护制度的实践

在台湾地区,对于那些刑满释放人员或者假释人员,还设有一种既针对未成年人,也针对成年人的观护制度。所谓的观护,就是观察和保护,这些制度的设立不仅能够降低这些人受到社会不当侵害的几率,也能降低他们再次侵犯社会的风险,提高社会的防卫能力。

近年来,大陆地区也越来越重视对未成年服刑人员的社会观护,提出了各种各样的社会观护模式,使得观护制度日益成为少年司法制度的重要一环。特别是自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首次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别诉讼程序以来,各级检察机关本着对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指导方针,纷纷成立了未成年人检察科(处),对附条件不起诉的涉罪未成年人实行特殊的教育和保护,成立了各种不同形式的观护模式和组织,加强观护工作的专业性、针对性和全面性。例如,有的检察院引入家庭监护力量,已经形成了统一的附条件不起诉的观护组织体系,而一些检察院注重加强与学校、社会福利院的联系,通过设立社区观护站、组织敬老爱老公益活动等形式,在涉罪未成年人免诉以后或者暂缓起诉的考验期内为其创造良好的改造环境,逐步建立“管理一体化、帮教社会化、职责规范化”的未成年人帮教体系,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具有很好的实践意义。但是,对于那些成人的服刑人员,只针对假释和缓刑人员设置了社区矫正的观护制度,缺乏对成年刑满释放人员或者赦免出狱人员的观护,观护制度的理念过于滞后,措施也较为单一,需要借鉴台湾地区社会观护的有效制度,构建针对成年刑满释放人员的社会观护制度,以防止他们再次侵害社会,降低他们的再犯率,以防卫社会安全。

(一)台湾地区观护制度的概念及历史变迁

责任编辑:清源论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