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律师名博

旗下栏目: 律师名博

台湾地区外役监狱和观护制度的实践及启示_吴情树博士(5)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清源论法 发布时间:2017-07-02
摘要:而在大陆地区,虽然非常重视对未成年被告人或者犯罪人的观护,例如,在检察院的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一般也会对那些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实行帮教和观护活动,促进他们提高规范意识,珍惜机会,好好学习,回归社

而在大陆地区,虽然非常重视对未成年被告人或者犯罪人的观护,例如,在检察院的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一般也会对那些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实行帮教和观护活动,促进他们提高规范意识,珍惜机会,好好学习,回归社会,而对于那些已经被判刑,包括判缓刑的未成年人的罪犯,政府也会提供相应的帮助。但是,对于那些成年罪犯,在他们刑满释放或者赦免出狱之后,还是缺乏一套更生保护制度,对于他们的人身危险性缺乏评估系统,他们在求职过程中受到歧视和排斥,一些合法权益得不到平等的保障,他们能否顺利回归社会,融入社会也是国家应有的重视、观察和保护,使得一些刑满释放人员成为社会防卫安全的隐患。

对此,笔者建议,大陆地区应该学习借鉴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观护制度,不仅要重视和设立对未成年人的观护制度,也要重视和设立不同于未成年的成人观护制度,不能仅仅局限于对那些判处缓刑或者不起诉的未成年进行帮教和观护,同时,对于那些已经被判实刑且刑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和成年人也应该同时实行观护和帮教。虽然《监狱法》第37条有规定:对刑满释放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帮助其安置生活;刑满释放人员丧失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和基本生活来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救济。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受限于各级政府的财政困难以及缺乏一套相对成熟的更生保护机制,使得对这些成年服刑人员刑满释放后的生活重视不够,他们一旦刑满释放之后就处于无人监督和观察的状态,很容易引发他们再次犯罪,对社会防卫和安全造成新的隐患。

2016年10月26日,为鼓励、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参与帮教工作,促进刑满释放人员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司法部、中央综治办、民政部、财政部联合制定印发《关于社会组织参与帮教刑满释放人员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指出:社会组织可以从以下六个方面发挥参与帮教工作的积极作用:(1)通过司法行政部门了解掌握刑满释放人员基本信息、改造表现、家庭状况等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帮教方案,做好帮教准备工作;(2)采取多种方式,对刑满释放人员开展遵纪守法、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宣讲形势政策;(3)开展人际关系指导、社区公益活动等社会适应性教育和训练,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4)开展心理预测、心理评估、心理咨询与治疗等心理教育工作,帮助刑满释放人员走出阴影,培养健全正常的人格;(5)向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刑满释放人员介绍社会救助相关政策和申请的条件、程序等,协助“三无”、老弱病残等生活困难的人员,向有关部门提出社会救助申请。社会组织可以协助有关部门,为符合条件的刑满释放人员提供法律援助;可以通过动员爱心人士、慈善机构开展爱心捐赠等方式,为生活困难的刑满释放人员提供帮扶;(6)向就业困难且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刑满释放人员及其家属,推荐就业岗位和职业技能培训,帮助他们按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相关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协助办理工商登记,落实税费减免、信贷支持政策等。可以看出,国家已经充分意识到对刑满释放人员进行社会观护和扶助的重要意义,并正在努力采取各项积极措施,以帮助刑满释放人员能够尽快回归社会,融入社会。但这些措施仅仅停留在政策宣导层面,能否取得预想效果,还需要观察。

笔者认为,在法律层面,大陆地区应该借鉴日本《犯罪者预防更生法》和台湾地区《更生保护法》中的一些有益制度和做法,从国家法律层面制定一部统一的《犯罪者预防更生保护法》,并与《社区矫正法》一起形成一个完善的观护体系和社会防卫体系,对那些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于监外执行的罪犯以及刑罚执行期满,或赦免出狱者或者受免除其刑之宣告等服刑人员进行全方位的观护,特别要关注那些已经刑满释放人员的日常生活,保障他们不会再次成为社会危险性的来源,相反,能够通过对他们进行观察、辅导、教育和矫正,通过职业辅导、就业帮助、教养训练等方式,来提高他们的生活技能,帮助他们能够重新回到社会,这样,对于社会安全和他个人的成长、生活都是很有帮助的。

参考文献

[1]许福生:《犯罪学与犯罪预防》,元照出版公司2016年版。

[2]胡珊珊:《附条件不起诉观护制度构建探析》,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4年3月14日。

[3]张京文、汪耕云:《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帮教新模式》,载《中国检察官》2015年第11期.

[4]叶国平、陆海萍等:《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观护体系的实践研究》,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14年第2期。

[5]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新刑事诉讼法框架下未成年人社会观护制度的深化和完善》,载《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2年第5期。

[6]应培礼:《论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的制度排斥》,载《法学》2014年第5期。

[7]王慧博、吴鹏森:《当代中国刑满释放人员的社会回归效应分析基于公平理论的视角》,载《江西社会科学》2015年第9期。

[8]乐章、肖荣荣:《刑满释放人员的社会保障权益维护研究》,载《社会保障研究》2015年第3期。

[9]郭星华、任建通:《规训与选择——对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的法社会学研究》,载《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14年第4期。

责任编辑:清源论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