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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外役监狱和观护制度的实践及启示_吴情树博士(4)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清源论法 发布时间:2017-07-02
摘要:在台湾各个地方法院检察署内普遍设置观护人室,其主要职责范围是成年人的保护管束案件、缓起诉社区处遇案件、刑法修正后之缓刑社区处遇案件、易服社会劳动案件,及其他司法保护范畴的犯罪人提供观察和保护、矫正,

    在台湾各个地方法院检察署内普遍设置观护人室,其主要职责范围是成年人的保护管束案件、缓起诉社区处遇案件、刑法修正后之缓刑社区处遇案件、易服社会劳动案件,及其他司法保护范畴的犯罪人提供观察和保护、矫正,以便让他们能够复归社会。观护人执行保护管束的对象主要有以下五类:(1)假释出狱,在假释中付保护管束者;(2)受缓刑的宣告,在缓刑期内付保护管束者;(3)按其情形以保护管束代感化教育、监护、禁戒及强制工作处分者;(4)停止强制工作,停止期间并付保护管束者;(5)停止戒治,停止期间并付保护管束者以及观护人执行缓起诉被告义务劳务、易服社会劳动。观护工作具体包括监督层面上的工作和辅导层面上的工作,其中,监督层面上的工作包括:(1)访视与约谈受保护管束人;(2)毒品犯加强验尿;(3)核心个案“密集观护”及“复数监督”以及对于经评估须要高度监管对象的项目:(4)性罪犯社区监控必要时辅以电子监控及测谎;(5)督导缓起诉、附条件缓刑被告履行义务劳务或检察官命令;(6)推动易服社会劳动。而辅导层面上的工作包括:(1)办理就业、就学、就医、就养辅导与协助;(2)个案深度访谈;(3)毒品犯转介戒瘾治疗;(4)团体咨商治疗—深化专业辅导项目。其他司法保护业务包括:(1)法治教育;(2)犯罪预防倡导;(3)社区生活营;(4)暑期预防儿童少年犯罪方案;(5)荣誉观护人遴聘、训练及考核;(6)大学校院在学学生实习观护工作。

四、台湾地区外役监狱和观护制度的启示

(一)台湾地区外役监狱的启示

台湾的外役监狱是这几年来台湾地区刑罚执行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体现了过去重视刑罚惩罚转向惩罚与教育并重的行刑理念。刑罚的目的不仅在于惩罚犯罪人,还要教育犯罪人,唤醒其沉睡的规范意识,积极引导其信赖规范,发挥刑罚积极预防犯罪的功能,提升其生活的技能,以便刑满释放之后能够尽快地融入社会,适应社会,以更好地消除社会隐患,提高社会的防卫能力,增加社会的防卫安全。可以说,外役监狱的设立打通了长期以来监狱高墙与外界社会的隔阂,开启了一道让服刑人员通向社会的大门,增加了犯罪人了解社会,感悟社会的机会和环境,因此,这种半封闭的监狱为那些即将刑满释放的人员搭起了一座回归社会的桥梁,强化了监狱的教化功能,弱化了监狱的惩罚功能,它有助于培养久居高墙内的人们重新融入社会的能力,帮助他们日后过上安稳的生活,客观上也能降低他们对社会的风险。当然,在外役监狱服刑人员的遴选上,如何设计一套完善的制度,以防止出现新的权力寻租和权力腐败,也是一个必须同时考虑的问题。

(二)台湾地区社会观护制度的启示

2016年4月16日—17日,由台北大学犯罪学研究所主办的第二届海峡两岸社区矫正与犯罪问题论坛在台北举行,笔者刚好在台北大学犯罪学研究所学习,有幸参与了这次盛会。会议结束后,笔者随大陆教授访问团一起到嘉义市,参观了嘉义市地方法院检察署,并与他们的检察长罗荣干以及其他检察官就两岸的社区矫正或者处遇问题进行了面对面的交流,了解了他们在检察署中设有专职的观护人、观护室以及具体运作模式。

1、在社区矫正或者社区处遇的对象上,台湾地区的社区处遇与大陆地区的社区矫正的对象并不完全一样。台湾的社区处遇既包括对刑满释放人员的更生保护制度,也包括对缓起诉、缓判决、判处缓刑以及假释人员的观护制度;而在大陆地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8条的规定: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于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可见,大陆社区矫正的对象仅包括判处管制、缓刑以及裁定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人员,而缺乏一套对刑满释放人员更生保护或者社区处遇、观护制度,如果有这样的一套制度,那么,在上述案例二中的李某福在刑满释放之后,当地有关观护组织能够及时介入对李某福的开导和教育,为他的生活提供帮助,那么,这样“灭门”的悲剧也许就不会发生。

2、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社会观护对象的覆盖面不同。台湾地区的观护对象覆盖到未成年人和成年人,也不局限于被判处缓刑或者暂缓起诉的未成年人,还包括被判处实刑且刑满释放的成年人,对他们也构筑了一套完善的更生保护制度。例如,台湾地区《更生保护法》第1条开宗明义就规定:为保护出狱人及依本法应受保护之人,使其自立更生,适于社会生活;预防其再犯,以维社会安宁。而第2条规定了更生保护的对象,具体包括:(1)执行期满,或赦免出狱者:(2)假释、保释出狱,或保外医治者;(3)保安处分执行完毕,或免其处分之执行者;(4)受少年管训处分,执行完毕者;(5)依《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或军事审判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以不起诉为适当,而予以不起诉之处分者;(6)受免除其刑之宣告,或免其刑之执行者;(7)受缓刑之宣告者;(8)受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在停止执行中或经拒绝收监者;(9)在观护人观护中之少年;(10)在保护管束执行中者。根据《更生保护法》第11条的规定,实施更生保护,得依其情状,分别采用下列方式:(1)直接保护:以教导、感化或技艺训练之方式行之,其衰老、疾病或身心障碍者,送由救济或医疗机构安置或治疗;(2)间接保护:以辅导就业、就学或其他适当方式行之;(3)暂时保护:以资送回籍或其他处所,或予以小额贷款或其他适当方式行之。

责任编辑:清源论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