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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治平:迟到的正义与司法为民_仁明法治(3)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张春生 发布时间:2017-06-27
摘要:这是什么? 法治 时代的司法政治化?这种看似自相矛盾的表述若能成立,那复杂微妙的情态应当如何理解,其中的分寸又当如何拿捏?《流浪法庭30年》书中写到的一个案例和一段对话,给我们提供了一个颇具启发性的思考

  这是什么?法治时代的司法政治化?这种看似自相矛盾的表述若能成立,那复杂微妙的情态应当如何理解,其中的分寸又当如何拿捏?《流浪法庭30年》书中写到的一个案例和一段对话,给我们提供了一个颇具启发性的思考方向。

  2005年8月,台湾高等法院就一民事侵权案件作出判决,引发社会巨大反响。该案中,某高中陈姓同学,抱患有成骨不全症(俗称“玻璃娃娃”)的颜姓同学去上体育课时,因楼梯湿滑跌倒,致颜同学死亡。之后,颜同学家长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要求该学校及陈姓同学给予损害赔偿。一审法官认为,陈同学热心助人,且无证据证明其有故意或过失,因此判决原告败诉。但在二审时,法院认为侵权成立,判决该校及陈同学共同赔偿颜家计新台币三百多万元。此判一经宣布,社会哗然,质疑、批评之声蜂起。有人指法官这一判决来自“黑暗星球”,有人担心此一判决将摧毁社会价值与善念;教育界因为不知今后该如何教导学生助人而苦恼,宗教界为这样的判决会伤及社会温情而不安,至于社会上其他“玻璃娃娃”的家长,则担心将来没有人再敢帮助他们的孩子。最后,社会上批评的矛头甚至指向痛失爱子的颜家,令其伤痛之余,鸣冤不止。作者认为,这一事件中,原告、被告及司法三方都成了输家(本书149-150页)。

  类似这种道德和法律的困境我们并不陌生,特别是,这种困境的形成既是现代社会生活的一部分,同时又和华人社会的儒家文化背景有关。面对社会舆论压力的二审法官阐明其法律人的立场时说:“一般人考虑情理法,法官看到的是法理情,要把法律摆在第一位,不能用情感审判、昧于法律。”同时他也承认:“没料到判决会造成社会那么大的冲击。”(本书150页)这句“没料到”,不但道出了法律与情理、司法与社会、法律正义与民众经验和感受中的正义之间的落差与隔阂,也暴露出经由移植途径建立现代法律制度的华人社会所面临的特殊困难。部分因为存在这样的落差与隔阂,司法的公信力才成为问题,司法为民的主张才显得重要和必要。那么,怎样做才能够弥合这一落差,消除这一隔阂,实现“司法为民”的理念呢?作者给了两个字:良心(详参本书第20章“良心超越法律”)。这个回答看似虚玄,放在具体语境当中,却也不是无迹可寻。2007年8月23日,历经“更十二审”的第一银行案,终于在“最高法院”终审定谳。作者仔细研读这份终审判决,并与历次判决相比照,发现做出无罪判决的“更十二审”并没有解决之前已经“最高法院”指出的所有问题,甚至其无罪裁判在个别问题上“不无疏漏”,但是,“最高法院”却有意放过这些原本能够让它将案件再一次发回更审的问题,转而采取一种严格的法律审立场,以检察官的上诉理由不合法律规定将其驳回。为什么会这样?作者在第二天《中国时报》的相关报道里找到了答案。这则新闻稿指称,合议庭认为本案缠讼近三十年,被告已受相当折磨,案件没有发回的实益,因此维持更十二审无罪判决。作者的解读是:“三名老人历经近三十年的折磨,终于唤起法官的良心:是法官的良心超越了法律,才得以终结此案。”(本书278-279页)

  在这本书的另外一处,作者记述了时任台北市长的马英九1999年同法鼓山创办人圣严法师讲论佛法与司法关系的一段对话。圣严法师说:“执法一定要有慈悲心与智慧”,因为“法律是死的,人是活的,如果没有以慈悲心来执法,可能就因为执法反而伤及更多人,而使社会更乱;如果没有以智慧来执法,判断也可能会错误。”他认为,应从心灵的观点来谈法律,心灵的观念和法治的观念应当互相配合与融合。“从制订法令、执法、守法,都要看有没有智慧,有没有慈悲心。”对此,法学出身、曾任台湾法务部长的马英九回应说:“执法的目的是要维护公平正义”,“在执行法律的时候,特别需要有慈悲和智慧,才能够拿捏得恰到好处。”他同时又感叹,台湾的法学教育,欠缺人文的熏陶和濡染,“四年的法律科系训练出很多法律专业人才,但却没办法真正养成足够的智慧跟慈悲,往往只有在做了法官、检察官、律师之后,靠着自我的觉察和反省,才知道要培养人文素养。”两人最后以河流作比喻,认为法律与行政一类工作是在下游,人们的心灵则在上游,那里是宗教的天地(本书253-254页)。

  心灵与司法,宗教与法律,这又是一个古老而常新的话题。现代社会发展,人类科技日新,并不能把这些问题消解于无形。相反,现代社会分工细密,制度分化,形式理性化程度不断提升,每每造成心灵与制度两者间的脱节,并将其中的紧张关系突显出来。“流浪法庭30年”的故事是一个事例,“玻璃娃娃”案是另一个事例。前者是由高度分化、专业和规范的制度中“合理”产生的荒谬结果,后者则是职业的价值观、正义观与常人的价值观、正义观相悖乃至冲突的显现。这两种情况都损害了法律的正当性和司法的公信力,削弱了民众对法律的信任。要改变这种状况,单凭制度不够,因为制度由人建立,靠人执行,为人而存在。孟子云:徒法不足以自行。耶稣说:律法为人而定。这并不是主张法律可以为了人的需要任意改变,而是说,只有把仁、爱、慈悲、良知灌注于立法、执法、用法的各个环节,只有用心去领会法律的精神,冰冷的法条才有温度,非人格的制度才有生命,我们生活于其中的世界才会变得可爱。

  我们不妨在这样的意义上去理解“司法为民”。

责任编辑:张春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