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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诉讼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7-06-15
摘要:维权诉讼 维权诉讼由于我2017年2月6日至14日上访北京:国务院、中纪委等,两次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被受理。裁定书:“孙方柱的起诉内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符合起诉条件 。对孙方柱的起诉,依法应当不予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
维权诉讼 维权诉讼由于我2017年2月6日至14日上访北京:国务院、中纪委等,两次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被受理。裁定书:“孙方柱的起诉内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符合起诉条件 。对孙方柱的起诉,依法应当不予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孙方柱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应用法律错误,以权代法、耍法、玩法。我是草民,人社部是公权力,宪法、法律只能是花瓶、装饰品。袒护人社部. 罔顾法律,凸显的是法官为官不为! 滥用权力!对企业退休职工被双轨制剝夺了本应依宪法同等情况享受机关退休公务员同等退休工资水平的权益,是人社部的退休职工退休工资双轨制规范性文件造成侵犯企业退休职工合法权益,是人社部具体行政行为! 完全是法院受案范围,完全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笫十二条(六)(十二)、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起诉范围,符合第四十九条起诉条件, 第六十四条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必须立案,诉讼是保护企业退休工程师们比机关退休的扫地打杂、守厕所的退休工资还低的被人社部的具体行政行为剝夺的按劳分配合法权益,彻底完全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诉讼是维护宪法保障的企业退休职工的人身权、财产权的权益! 也是社会和谐、国家维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老师有教师法,企业退休职工有宪法第六条笫二款、第四十四条的保障,人社部违背宪法剝夺企业退体职工应享有的财产权的侵权行政行为绝对是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裁定书丟开、抛弃、违背诉讼人社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退职工人身权、财产权合法权益的事实!所以裁定书非常荒谬!成都邮局网上跟踪追査,北京市高级法院2017年3月5日签收号为1061000426921特快专递寄的上诉状与上诉状补充的正副本两套。然而我的特快专递回单却是最高法院的签收盖章,很荒唐!后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来电话收到我邮寄的上诉状和上诉状补充,巳转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己是双保险了,本上诉的回复早己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为什么还不立案开庭?!诉讼人:孙方柱(原成都针织一厂1996年退休工程师)2017年4月18日定稿 2017年6月15日发稿 手机:13980715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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