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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已交付但未过户的,谁是被征收人?

来源:北京德亮律师事务所 作者:北京德亮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7-06-15
摘要:案例分析 1999年,甲向乙购买了一套二手房,签订了房屋购买协议,并付清了全款。但是因为各种原因,房子迟迟没有过户到甲的名下。2002年,该旧小区被规划入拆迁范围,市政拆迁公司作为拆迁人与房产证上记载的所有权人乙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约定补偿金额
案例分析 1999年,甲向乙购买了一套二手房,签订了房屋购买协议,并付清了全款。但是因为各种原因,房子迟迟没有过户到甲的名下。2002年,该旧小区被规划入拆迁范围,市政拆迁公司作为拆迁人与房产证上记载的所有权人乙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约定补偿金额为100万元。甲在得知消息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自己为被拆迁人的合法地位,并确认市政拆迁公司与乙的拆迁补偿协议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 甲和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明确确定了该房屋归甲所有,且甲也早在1999年就已付清全款。可是,由于房屋所有权在法律上是物权,物权登记时物权变动的必经程序,未经变更登记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所以,在法律上还不能认定甲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但是,介于房屋买卖合同和打款记录都已明确表明了甲对该房屋的财产所有关系,且该协议已实际履行,甲已实际居住多年。所以,判决确认甲与乙的房屋买卖合同真实有效,并限期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同时确认市政拆迁公司与乙的合同无效。 点睛时刻 房屋作为不动产,实行登记原则,非经房屋过户登记,不发生房屋所有权的转移。一栋房屋只有一个所有权,当在房屋征收中出现多个所有权主体争议时,即在被征收房屋产权不明的情况下,应当首先明晰产权,然后由真正的房屋产权人作为被征收人与征收人订立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协议,明晰产权可以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的方式进行。 通常来讲,房屋的所有权人是与被征收房屋利益最为密切的人,是被征收人。但是,本案的情况的比较特殊,作为房产证上记载的所有权人乙,早在1999年就将房屋卖给了甲,并且事实上履行了协议的内容。按道理讲,此后对该房屋的任何处分行为,都与乙无关,因为,他不会因为这些处分而受到任何损失。所以,如果让乙作被征收人,显然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立法本意。因此,从公平理念出发,法院认为本案首要的是确认产权关系,在此基础上由真正的产权人作为被征收人与征收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所以,首先判令乙限期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将房产变更到真正权利人名下;其次,确认利通公司与征收人市政拆迁公司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这样甲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后,就可以合理合法地与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总体上讲,法院没有硬搬法条,而是通过立法目的的阐释,寻求个案正义,具有合理性。 以上是北京德亮律师事务所为您整理的关于房屋未过户,谁是被征收人的的总结,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法律信息请关注北京德亮律师事务所的官方微信、官方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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