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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的法律问题

来源:蔺存宝我写博客图个写字的痛快。 作者:蔺存宝我写博客图个写 发布时间:2017-06-08
摘要:媒体访谈 小强热线 蔺存宝律师 宝慧律师所 消费维权 2017年6月2日,宝慧所主任蔺存宝律师就消费者权益的法律问题接受了小强热线的采访。在禅城做小生意的朱先生由于小孩要上学于是有置业的打算,他看中了位于南庄镇贤德公寓,对方称有学位,销售人员介绍附近
媒体访谈 小强热线 蔺存宝律师 宝慧律师所 消费维权 2017年6月2日,宝慧所主任蔺存宝律师就消费者权益的法律问题接受了小强热线的采访。在禅城做小生意的朱先生由于小孩要上学于是有置业的打算,他看中了位于南庄镇贤德公寓,对方称有学位,销售人员介绍附近房价每平已经过万而他们这里只卖四千多,但只有33年的使用权,朱先生觉得很吸引当场就交了五万元的费用,其中两万订金和三万五的装修费,朱先后后来才发现合同上抬头是“使用权转让协议”。南庄贤德国际公寓招商中心的工作人员和记者明确表示,他们是在租房而不是卖房,并称物业使用权转让也就是租赁,怎么会有产权问题,他来这里是交租给我怎么会有买卖问题呢?我签的合同也是租赁合同,工作人员还解释在签合同之前就已经和朱先生说清楚了,朱先生自己理解为买房是他自己搞错了,第一个项目宣传都有一些手法,我告诉你我签的协议是租的你说是买的,那你拿你的东西出来有购买的话我全权承担责任,协议不是我们逼他签的,他自己看过以后再签,明确告诉他是租的。对于工作人员的说法朱先生并不接受,他要求对方要立即退还他所交的五万费用。记者以消费者的身份又来到现场向工作人员了解,工作人员在整个介绍过程中绝口不提“租房”二字,一直让记者买买买,并不停的拿周边的房价和他们的单价做对比。广东宝慧律师事务所主任蔺存宝律师分析:这其实就是在有意误导消费者,蔺律师认为他在营销过程中反复提到买房,反复使用一个买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形成一种误信,他误以为这是一个销售行为而不是一个租赁行为,律师认为这是一个欺诈行为,他们以他的价格和人家正常的销售市场价格进行对比,消费者也会误以为自己是在买房,根据民法总则第148条规定,这个属于典型的欺诈行为,受欺诈的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而对于记者了解到的情况,对方却认为这些都只是他们销售的宣传手段而已,并不属于欺诈,销售人员不会明说一个租字,也肯定不会说这是租33年,其实也不应该存在欺诈的行为。蔺存宝律师建议,像朱先生这样的遭遇可以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蔺律师认为反复的对很多消费者采取这种带有欺诈性的销售行为,消费者可以向有关的监管部门(房地产监管部门)这个市场监管主体进行投诉。
责任编辑:蔺存宝我写博客图个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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