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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方案,一个不可回避的法律问题

来源:张春生 作者:张春生 发布时间:2017-06-05
摘要:转载研究 文章来源:圣运律师事务所维权诚信、专业、极致、以个案推动法治圣运在征地拆迁中,势必会涉及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相关问题。这不仅影响到拆迁人以后的生活质量,也能够检验当地政府机关在执行补偿方案时是否合法。圣运律师认为,如果当地政府能够
转载研究 文章来源:圣运律师事务所维权诚信、专业、极致、以个案推动法治圣运在征地拆迁中,势必会涉及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相关问题。这不仅影响到拆迁人以后的生活质量,也能够检验当地政府机关在执行补偿方案时是否合法。圣运律师认为,如果当地政府能够按照相关的合法程序实施,那么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提高补偿。第一,按照规定,政府应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根据省或国务院征用土地批准文件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村为单位拟 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提出。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第二、报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将公告后的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连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市、县政府将征求意见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批准后,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并交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土地承包合同)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第三、实施补偿安置方案和交付土地按规定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按期交付土地。土地补偿费归集体支取,由村委会代表领取。如何分配由村民大会讨论决定,依据村民民主议事规则,经2/3以上多数通过分配方案即可。安置补助费归土地承包人,由承包人直接领取补偿费。青苗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助费归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所有人,由所有人领取补偿。因此,圣运律师认为,政府机关若能够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公平合理的实施,以法律规定的补偿标准为牺牲自身利益的群众合理补偿,可以相信被征收土地的老百姓也能够接受相关的补偿费用。但司法实践中,这些原本合法的规定往往被弃之不用,反倒是委托律师后才能督促政府机构按照合法程序进行补偿。最后,如果您对征地拆迁等相关问题存在困扰和疑惑,请及时委托律师介入维权,避免错过维权时机;圣运律师事务所在征地拆迁补偿等方面有经验丰富的律师可以为您合法维权,争取利益最大化。
责任编辑:张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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