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证言质证的要点
来源:司法日记 作者:司法日记 发布时间:2017-06-14
摘要:像大法官一样思考 证人证言质证的要点 证人证言是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八种证据之一,第七十二条同时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民事诉讼中司法实践中,证人证言这一证据形式也在大量采用。相对于其他证据形式,证人证言因
像大法官一样思考 证人证言质证的要点 证人证言是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八种证据之一,第七十二条同时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民事诉讼中司法实践中,证人证言这一证据形式也在大量采用。相对于其他证据形式,证人证言因其不像书证、物证等有形证据一般直观、稳定,当事人对于如何对证人证言质证往往显得无从下手,不得要领。对证据进行质证是完成证据认证的前提,质证意见是法官认定证据的重要依据,如何精准地对证人证言进行质证,对于证人证言能否被采信意义重大。以下是笔者从司法实务经验出发,总结的对证人证言进行质证的要点。一、证人证言的认证规则。“知己知彼,百战不殆”,要有效地对证人证言质证,首先要明白证人证言的认证规则。对于自然人证人证言的认定。《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对此做了如下规定:人民法院认定证人证言,可以通过对证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的综合分析作出判断。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下列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对于单位证人证言的认定。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对此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二、证人证言的合法性审查。证据的合法性是证据被采信的先决条件,证人证言作为证据的一种,自然也要接受合法性审查。证人证言的合法性包括:1,能否正确表达意思。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对于何为“正确表达意思”,没有相应的法律或者司法解释,一般来说,应该是指具有与待证事实相应的认知能力和表达能力。需要注意的是,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证人为聋哑人的,可以其他表达方式作证。故不能单单以民事行为能力不完全或证人系聋哑人而认为不能正确表达意思。2,作证的程序是否合法。证人出庭作证一般有两种模式,一是当事人申请并由人民法院通知,二是人民法院依职权通知。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人民法院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符合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主动调查取证的范围。3,证人是否行为失当。证人不可以旁听庭审,也不可以旁听其他证人作证;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4,是否存在与申请人利益交换,或贿买、胁迫的情形。民事诉讼法对于证人出庭费用的负担虽然有着较为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实践中由于流程复杂,应用颇为有限。由申请方直接向证人支付费用或承担证人出庭作证成本的情形具有一定的普遍性,而这本身是违法的,与贿买证人的界限不清。5,证人未出庭理由是否正当。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但是特定情况下也可以不出庭,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对此做了明确规定。如果证人未出庭作证的事由不属于法定情形,则影响对其证言效力的认定。三、证人证言的利害关系审查。虽然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但是实践中出于自觉而出庭作证的人少之又少,多与申请人有着某种联系,这种联系虽然对于保障证人出庭有帮助,但是却对于证人证言的可信度造成了影响。证人与申请人的常见关系有亲属关系、劳动关系、朋友关系、同事关系、上下级关系等,与申请方的关系越密切,“利害关系”就越容易认定,对证人证言可信度的影响就越大。虽然在作证前人民法院会告知证人要如实陈述以及做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要求证人签署保证书,但是由于诚信体系缺失,惩戒机制乏力,证人出于利害关系考虑做伪证的现象依然不少,就同一事实各执一词的情形时有发生,所以在对证人进行询问时,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就是要询问其与申请方的关系,申请人与证人之间的利害关系是证人证言质证的一大要点。四、真实性、关联性审查证人证言是否真实,可以通过其他证据形式的证明内容来进行对比、反驳,也可以要求证人之间进行对质。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的质证,与对证人作证时对其所做的询问内容密切相关。如果询问得要领,证人做陈述不实就很容易暴露,比如出现自相矛盾的陈述,或者陈述明显不符合事实,或者与其他客观性较强的证据相冲突。证人证言的关联性较为容易识别。如果在询问证人过程中,发现证人对案件相关事实并不清楚,或者所陈述的内容与待证事实无关或关联不大,则不符合民事证据的关联性标准,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并可以要求申请人承担该名证人出庭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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