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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设置及领导职位配置构略

来源:张春生 作者:张春生 发布时间:2017-06-08
摘要:法律研究 党和国家机构设置及领导职位配置构略 xionghuim [email protected]一、国家机构及其组成部门(一)、国家主席(中央人民政府主席),可改设为“总统”。中央人民政府实行“主席”或“总统”负责制。中央人民政府由下列机构组成:国家主席,中央政务
法律研究 党和国家机构设置及领导职位配置构略 xionghuim <[email protected]>一、国家机构及其组成部门(一)、国家主席(中央人民政府主席),可改设为“总统”。中央人民政府实行“主席”或“总统”负责制。中央人民政府由下列机构组成:国家主席,中央政务院、国家监察院、国家外交院、国家防卫院、国家检察院、国家审判院。(二)、全国人大常务院,实行院长负责制组成部门:1、宪法和违宪审查委员会,2、法律委员会,3、国家安全委员会,4、外交外事委员会,5、行政区划和机构编制委员会,6、人事和任免审查委员会,7、预算和税务审查委员会,8、司法审查委员会,9、政务规章审查委员会,10、战略规划审查委员会,11、公民权益和涉法信访委员会。省级、地级和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院主要内设职能机构: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行政区划和机构编制委员会,人事和任免审查委员会,预算和税务审查委员会,政务规章审查委员会,司法审查委员会,战略规划审查委员会,公民权益和涉法信访委员会。(三)、人民政协常务院,实行院长负责制组成部门:1、法律提拟委员会,2、资源环境和人口委员会,3、教科文卫体委员会,4、商务市场委员会,5、财政经济委员会,6、文史和民族宗教委员会,7、港澳台侨委员会,8、劳工权益委员会,9、民意征集委员会。(四)、中央政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组成部门:1、财经和发展委员会(辖政策研究室、公共预算局、公共财务局、粮物和能源储备局、统计信息中心等),2、货币和金融委员会(直辖人民银行、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外管局等),3、组织人事部(辖党务组织局、机构编制局、国家公务员局、公办事业人事局、公营经济人事局等),4、公安部(辖警务律政局、居民身份证管理局、公共治安警务局、边防和出入境警务局、通讯网络警务局),统筹管理社会治安、警戒警卫、资源环境、商务市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信息网络等各类警务律政事项,5、民政部(辖社会保障事务局、人口和婚姻登记局、社团登记局、扶贫和移民办公室、劳动监察局),6、资源环境部(辖空间规划局、资源环境警务局、海洋管理局、不动产登记局、气象水文和地震测报局、测绘和地理信息局等),7、市场监督管理部(辖市场安全警务局、国际商务局、注册登记局、标准计量局、消费投诉和举报中心),8、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警务局、民航总局、铁路总局、公路总局、邮政总局),9、建筑规划和公用事业管理部(建筑和设施规划局、公用事业管理局(公共交通、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塔杆管网、水电燃气)、建筑和设施质量局、建筑和设施权证局等),10、教育科技和卫生体育部(辖课程教材中心、国家实验中心、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竞体赛事服务中心等),11、文化传媒部(辖新华通迅社、国家电视台、国家博物馆、国家文物局、国家图书馆、国家档案馆等),12、农林事务部(辖农田水利局、种质资源中心等),13、安全生产和应急减灾部(辖安全生产和消防警务局、矿业安全办公室、森林草原防火办公室、防汛抗旱办公室、国家应急救援总队等),14、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15、司法服务部(辖律师管理局、监狱管理局、司法鉴定中心、司法咨询和民事调解中心),16、海关和税务总暑,17、政务办公厅(辖办事机构四个:法务和参事室,港澳台特区办公室,新闻办公室,机关事务管理局)。直属国家局若干:国防科技和通讯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国家航天局等。(五)、国家监察院,实行监察总长负责制组成部门:1、综合协调部,2、政治人事部,3、政策法规部,4、内部监察局,5、纪律监察总暑,6、审计总暑,7、纪律审查和弹劾总暑,8、立案侦察总暑,9、重大案件局,10、信访投诉总局,11、财产核查总局,12、巡视办公室,13、监察警卫总队,14、监务信息和新闻总局,15、监务办公厅。(六)、国家外交院,实行院长负责制组成部门:1、综合协调部,2、政策法规部,3、语言和情报信息部,4、协议条约部,5、大使联络部,6、商务联络和信息部,7、边防和防务联络部,8、新闻发言部,9、礼宾和警卫部,10、外事侨务联络部,11、各驻外大使或全权代表,12、外务办公厅。(七)、国家防卫院,实行院长负责制组成部门:1、防务办公厅(秘书、文件、机密、财务等),2、联合参谋部,3、国防和政治工作部(国防预算、人事编制、军队改革、思想政治、宣传教育、国防动员等),4、后勤和装备保障部,5、战备巡逻和训练部,6、战略规划和科学技术委员会,7、军务监察委员会(管辖军务纪律、军务审计、军务检察),8、安全调查部(情报信息和安全调查部),9、国际军事合作办公室,10、机关事务部。直辖陆军、海军、空军、火箭军、战略支援部队、国民警卫总队(武警总队改名改制改编)六大军种;直辖东部、南部、西部、北部、中部五大战区。(八)、国家检察院,实行检察总长负责制组成部门:1、政策法规部,2、政治和人民监督部,3、一般民事检察总局,4、刑事检察总局,5、审判和狱政检察总局,6、经济和市场安全检察总局,7、公共安全检察总局,8、交通运输检察总局,9、资源环境检察总局,10、批捕和公诉总局,11、国际合作局,12、巡回检察庭,13、国家安全检察总局,14、检察警务总队,15、检务信息和新闻总局,16、检务办公厅。(九)、国家审判院,实行审判总长负责制组成部门:1、政策法规局,2、政治人事部,3、立案登记局,4、刑事审判庭,5、普通民事庭,6、普通经济庭,7、公共安全审判庭,8、国家安全审判庭,9、职务犯罪审判庭,10、民生权益审判庭,11、市场安全审判庭,12、经济商务审判庭,13,资源环境审判庭, 14、交通事故审判庭,15、巡回法庭办公室,16、国际合作局,17、审务监督庭,18、审判执行局,19、法警总队,20、审务信息与新闻总局,21、审务办公厅。(十)、国家机构责任关系政协常务院为国家立法提议、初拟之常设机构;人大常务院为国家立法审查决议和违宪违法审查之常设机构。国家主席为中央人民政府首脑,统筹领导“布政和律政”等政权事务,直接领导中央政务院、国家监察院、国家外交院、国家防卫院工作;国家检察院、国家审判院依法独立行使司法职责(律政),并直接对国家主席负责。国家主席和政府各机构均对国家宪法和法律负责。中央人民政府实行常务会议办公制度,由国家主席主持召开并决议;中央政务院、国家监察院、国家外交院、国家防卫院、国家检察院、国家审判院之院长、副院长、秘书长和国家副主席参加会议;其所决议之内容抄送全国人大常务机构备案。人大常务院对国家主席、政府各机构行使违宪和违法审查权和处置权,并撤销其违宪或违法之决议、命令或判决。(十一)或可实行监检一体化,组建国家监检院,其内设机构如下:1、综合协调部,2、政策法规部,3、政治人事部,4、立案局,5、内部监察局,6、纪律监察总暑,7、审计总暑,8、纪律审查和弹劾总暑,9、民事检察总暑,10、刑事检察总暑,11、警务检察总暑,12、审判和狱政检察总暑,13、批捕和公诉总暑,14、信访投诉总局,15、财产核查总局,16、国际合作局,17、巡视办公室,18、巡回检察庭,19、监检警卫总队,20、监检信息和新闻总局,21、监务办公厅。 二、中共中央机构及其工作部门1、中共中央委员若干2、中共中央政治局,设主席一名,常委5名(含主席),委员27名(含常委),秘书长(或总书记)一名3、中共中央安全委员会(中共中央主席兼任,与国家防卫院合暑)4、中共中央监察委员会(与国家监察院合暑)5、中共中央政策研究院(与国家政策研究院合暑)6、中共中央社会工作部(管理宣传、统战、群团、社会事业等)7、中共中央组织人事部(与政务院组织人事部合暑)8、中共中央办公厅(与中央人民政府办公厅合暑)9、中共中央党校,中共中央日报(人民日报)等10、中央政治局委员在国家机构分布如下:中央人民政府主席、副主席,共2名;全国人大常常务院院长、副院长,共3名;全国政协常务院院长、副院长,共3名;中央政务院总理、副总理,共5名,包括总理、常务副总理、中共中央组织人事部部长(兼任政务院副总理),中共中央社会工作部部长(兼任政务院副总理);中共中央政策研究院院长(兼任国家政策研究院院长)。国家监察院院长、副院长,共3名,国家检察院院长、副院长,共2名;国家审判院院长、副院长,共2名;国家外交院院长、副院长,共2名;国家防卫院院长、副院长,共2名;中共中央政治局秘书长(或总书记);其他配置2名。11、中央政治局常委兼任如下国家机构首长:中共中央主席兼任国家主席,其他常委分别兼任:人大常务院、政协常务院、中央政务院、国家监察院(中共中央监察委员会书记兼任)首长。 三、地方国家机构及地方党委常委配置(一)、地方国家机构设置。省级地方国家机构:地方政府首长(省市区长),人大常务院,政协常务院,政务院,监察院,检察院,审判院。县级地方国家机构:地方政府首长(县市区长),人大常务院,政协常务院,政务院,监察院。地方政府机构属中央政权地方组织,并不具备完整的政权形态。地方政府主要行使行政权能。外交、防卫权能仅属中央政府,监察律政权能由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分理,并依法确定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双重管理的方式、事项、程序与重要环节。检察、审判两大司法机构实行垂直领导与管理体制;县级司法机构设置不完全依据行政区域而设,可跨行政区域设立县级(初级或中级)司法机构。(二)、地方党委(省级和县级党委)设七名常委(标配)。地方党委书记兼任地方政府首长(省市区长、县市区长)。其他常委分别兼任如下职位:人大常务院、政协常务院、政务院、监察院首长,政务院常务副院长(党委社会工作部长兼任),政府秘书长(党委秘书长兼任)。(三)、中共乡镇公暑党委一般设立七名委员(标配)。党委书记兼任乡镇公暑暑长。其他委员分别兼任如下职位:2、常务副暑长兼财税所长,3、社会工作所长(社工委员),4、民政所长(民政委员),5、警务所长(安全委员),6、资源环境所长,7、商务市场所长。 四、科学设置并严格管理机构编制大力减少并切实控制各级各类国家机构;大力减少并切实控制领导班子副职,设想各类国家机构之组成部门(或内设机构)副职均从“分管型”向“辅助型”转变,每个机构设二至三名副职;切实减少并严格控制公务员和其他财政供养公职人员数量,大力节制国家治理成本。从机构编制和人员供养方面推进政社、政事、政企、政资分开。分类建立科学合理的公务员工薪定级和晋升机制,消除传统供给制遗留。实行机构编制和领导职位法定化,并严格控制修法程序,坚决遏制地方主要领导随意配置官吏和设置机构的恶习,谨防机构设置进入“改革彭胀改革彭胀”的恶性循环。修改《公务员法》,依法分类管理公务员队伍,设想国家公务员分为七大类别:国务(中央国家机构一定职级以上领导人员)、法务(立法和司法机构一定职级以上人员)、政务(政务、监察、外务机构一定职级以上人员)、军务(防务机构一定职级以上人员)、事务(各国家机构一定职级以下人员)、警务(各国家机构内警务人员)、工勤(各国家机构内工勤人员)类。制定《公办事业管理法》和《社团法人管理法》;各类法定依附于国家机构之直属公办事业机构,其人员管理不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依法按照《公办事业管理法》统一管理;彻底剥离依附于国家机构的其他各类公办事业单位、社团法人和经营单位,彻底消除教育、文化、医疗、体育、科研、技术服务等各类公办事业单位和各类社团法人的行政化、官僚化和过渡市场化倾向,彻底消除公办经营单位行政化倾向,使公办事业机构和社会群团机构回归社会公益与社会服务、经营单位回归市场本色。 五、改革调整行政区划。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和历史文化传统,结合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和现代交通体系等因素,充分利用现代地理信息技术和通讯技术,合理改革调整行政区划。适度调整并缩小省级行政单元,设想全国省级行政单元划分为四十个左右(含特区政府);每个省级行政单元管辖县级行政单元三十个左右。撤销地市级行政单元。大力整合调整县级和乡级行政单元,扩大县市级和乡镇级行政单元,大幅度减少县级和乡级行政单元数量;严格控制撤县设市。民族自治区域行政单元以县级政府为主,撤销民族自治区域省级行政单元,全部改设为省。探索设立以生态保护(如青海省等)和改革试点(如雄安新区、深圳特区等)为主体功能的省级、副省级和县级行政区域。同时,依法科学规范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事权财权和责任关系。
责任编辑:张春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