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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主客观之争,律师与学者对话录

来源:边缘漫步 作者:边缘漫步 发布时间:2017-06-07
摘要:【朱祖飞按:价值到底是主观还是客观的?2016年2月29日,在“跨域法政”微信群里,主要由我与葛四友教授为此展开一场对话。群主澳门科技大学法学副教授何志辉博士将对话整理成:《价值与共识:律师与学者的对话录》。在此,谢谢何博士
【朱祖飞按:价值到底是主观还是客观的?2016年2月29日,在“跨域法政”微信群里,主要由我与葛四友教授为此展开一场对话。群主澳门科技大学法学副教授何志辉博士将对话整理成:《价值与共识:律师与学者的对话录》。在此,谢谢何博士!】江夏侯(甘肃):我们讨论问题或者就某一事件等发表看法或观点,很难脱离开自身的境况(包括职业、教育、年龄、当下心情等等)。所以,要做到客观、公正地评判某一问题或事件,也是很难的!朱祖飞(浙江):世俗问题本身,很难是客观公正,即使康德的纯粹理性,也会是偏见。朱祖飞(浙江):只不过大家把自己的意见,认为是客观公正而已,所以才会有争吵,才会有纠纷甚至杀人。本人比较反感客观说,如拉伦茨的客观价值主张,骨子里就是独断主义。一个社会,只要多数人作出走向什么社会的行动,它就成为什么社会,没有什么客观公正的社会自动来到。所以,正义是主观的,社会也是主观的。 王旭坤(北京):说得好,没有什么是自动到来的。葛四友(上海):这种看法弱爆了。朱律师这里有一个根本性的混淆:一个是本体论意义上的,究竟有没有什么价值是客观的,另一个是认识论意义上的,如何才知道哪种价值是客观的。葛四友(上海):认识论上确实出现过也容易出现独断论,但这不能显示本体论意义上没有客观的价值。如果不存在客观的价值,那么多数人选的路与少数人选的路就不会有什么实质的差别,最终就落到了谁的拳头大就听谁的。并且无论是谁胜谁输,无论做得如何,根本就没有什么好评价的,因为根本不存在好坏对错之分。 朱祖飞(浙江):本体论即使有客观价值,由于无法认识,最终不得不归于主观。请问,正义你说了算,还是我说算?现实就是多数人说了算。所以,才有民主。民主就是对客观价值的怀疑,世俗正义要么投票,要么打架,投票是主观可容忍的,看起来文明而已。所以,正义是主观的,还有什么客观的正义呢?葛四友(上海):如果是这样,那么为什么要法治呢?如果是这样,审案的时候为什么要有程序呢?如果我们不可能认识到任何客观的价值,那么不是怎么干都可以嘛。反正我们又不知道什么是有价值的。如果没有客观价值,避免打架为什么是重要的呢?朱祖飞(浙江):心外无理,这是根本。其次,所谓的道理及制度,就是让你接受,达到主观共识,避免打架。葛四友(上海):如果都不存在客观价值,怎么达到主观共识?所谓的共识,不过是压制而已。实际上,压制二字都不能说。朱祖飞(浙江):心外无理,并意味着不讲道理,而是理的根源在心,在于主观。葛四友(上海):如果在于主观,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理。你之人参,我之毒药。能有共识吗?朱祖飞(浙江):人同此心,心同此理。如同审美,有共通感。虽然不是绝对。葛四友(上海):人同此心,心理此理,恰恰是预设了客观价值之存在。人同此心,心理此理,恰恰是预设了客观价值之存在。所以,我相信朱律师自己是肯定相信有所谓的公道在的。葛四友(上海):肯定是存在某些客观价值的,只是认识这种客观价值要谨慎。不要犯独断主义的毛病。朱祖飞(浙江):恰恰相反,是主观的。请问,客观的理在什么地方?在什么地点?其次,既然客观价值无法认识,客观说本身就是自相矛盾的。特别是随着时代变化,伦理价值随之变化,客观说就无法解释。所以客观说就是独断主义的一个借口。 葛四友(上海):朱律师,这些东西有过很多的讨论。由于现代价值主观主义的盛行,所以导致我们会有这样的看法,但实际上许多人误解自己的立场。因为价值主观主义实际上会导向虚无主义。 朱祖飞(浙江):葛教授,北大哲学博士,牛人,谢谢赐教!葛四友(上海):朱律师客气了,因为我最近对此有些关注,正在翻译的帕菲特的《论重要之事》一书近千页,差不多就是与这样一种观点在作斗争。按照帕的看法(我是我深深地认同的),除非你接受虚无主义,否则你实际上无法接受价值主观主义,因为价值主观主义可以推出虚无主义的结论。他把价值问题(特别是道德价值问题)类比于逻辑与数学。朱祖飞(浙江):价值主观主义导向虚无主义,不是坏事,人要虚无就让他虚无,虚无不是坏事,一般会自然走向信仰。要自杀,也没办法。葛四友(上海):虚无主义意味做啥事都可以,任何事情都没有对错之分。包括为了取乐而用钳子拔小孩子的指甲也可以,强奸幼女也可以?因为这个世界是没有意义的,是没有任何客观价值的,所以根本就不存在什么事情是不可以做的,是值得谴责的。而帕菲特认为,上述两件事情显然是错的,是值得谴责的。 朱祖飞(浙江):但是,由于世俗法律还在,还有多数决压低。绝对自由不可能,因为人与人之间会冲突。葛四友(上海):所以他一辈子都在拒斥价值主观主义。朱祖飞(浙江):所以,虚无主义是杞人忧天。葛四友(上海):但您说的只是有些人不敢干,我的意思不仅是不敢干,也是不该干。您又误会两件事情了。如果虚无主义是对的,就没有什么好忧的了。您的话里实际上是拒绝虚无主义的。实际上同样如帕菲特的诊断,您实际上也没搞清楚自己的真实立场,或者说不知道自己立场背后的预设。朱祖飞(浙江):我理解您的意思,从个人角度而言,虚无主义也是一种信仰,您凭啥干涉人家。世俗层面即外在自由,还有多数决。葛四友(上海):实际上是如何认识客观价值论的危险。您说的民主是违背客观价值论的,但我认为民主最大的一个作用就是帮助我们去认识何种价值才是真的价值。包括自由也是如此,思想市场的出现,是让我们更好地认识客观价值的一个渠道。不好意思,因为触及到了最近的研究,所以多说了几句。朱祖飞(浙江):谢谢!我坚持自己的观点,尊重您的意见!葛四友(上海):me too.罗 鑫(湖北):久不聆四友教益,爽!分析政治哲学,除慈继伟,就看四友。 何志辉(澳门):你们两位讨论价值主观性/客观性及相关法理,真是让人受益!朱祖飞(浙江):刚才在法院,晚上接着争论,我绝对不赞同客观说。葛四友(上海):莱昂斯(david lyons)对这个问题也有非常精彩的论述,见他的《伦理学与法治》。罗鑫兄以前还帮我校对过的,终于要由商务出版了。葛四友(上海):里面对主客观的误解有这样一段话:我们必须从对事实与价值之对比的一个评论开始。两者是不可类比的。当某人说价值内在于我们且主观时,他指的是信仰和信念——我们对事物所具价值的信念。当某人说事实外在于我们且客观时,他指的是事态——这个世界作为事实信念之对象的各个方面。7除非我们珍视事物,否则道德怀疑论否认其有价值。但它无法否认我们作出种种评价,即我们持有种种道德信念。那么,对我们的目的而言,我们应该比较关于世界的信念(某种事实成立的信念)与关于道德的信念(什么是善的、正确的或正义的信念)。我们将假定事实信念可有真假、正误和可靠与不可靠之分。道德怀疑论设置的问题是:道德信念是否可有真假、正误和可靠与不可靠之分。 葛四友(上海):其论证的核心思想是,主观主义和相对主义都是不自洽的立场。何志辉(澳门):朱律师探讨的(也许我误读了?)是正义作为法律价值的主观性。葛四友(上海):那Lyons的书就更有针对性了。不过,我觉得他的立场会更强。如果只是法律中是主观的,那么就更加容易不自洽了。何志辉(澳门):莱昂斯也没有确证“道德相对主义”是错误的,至于正义作为法律价值体系中的重要主观价值,不过是“相对主义”的诸种形式之具象化。葛四友(上海):看在何种意义上,如果是逻辑上无懈可击的意义的话,那是肯定没有的。但他认为,相对主义与客观主义的竞争一边倒的,显然客观主义的理由要远强于相对主义的理由。何志辉(澳门):莱昂斯写作《伦理学与法治》(1984)的思想氛围及其师承的理论渊源(以边沁为端绪的功利主义哲学源流),在同一时期的北美应该算是被主流给慢慢挤兑出去了吧? 葛四友(上海):没有。拉兹教授的法理学跟他是一路的。功利主义表面上受到了抑制,实际上是得到了更好的发展。 何志辉(澳门):他与拉兹并无师承或师门关系吧?莱昂斯一直在北美。 葛四友(上海):我说的是风格路径是一路的……朱祖飞(浙江):葛老师坚持价值客观说,需要回答以下问题:1、道德价值观不同时期变化,如死刑废除等。2、不同区域不同道德观。3、如果有所谓的客观价值,个人是否可以不接受,如果不可以,致“主观自由”于何地? 葛四友(上海):应朱律师之问,依次解释:1,道德价值观的变化至少有两种情况:第一是根本道德原则的变化,比如从男尊女卑变到男女平等;第二是原则应用上的变化,但根本原理没有变化。由此,道德变化一是有进步与退步之说,二是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有不同的应用,体现为具体的应用的道德原则。但都与客观价值论说是相容的。 葛四友(上海):第二,不同区域的不同价值观可以同样分析,这至少也可做三方面的分析。第一方面,其实不同区域的道德有很多相同的道德原则与价值,这实际上是找到了的。第二方面,不同区域的道德是适应当地不同条件的。这方面的解释其实已经非常之多,见于文化多元主义与道德多元主义之间的争论。由此到第三方面,实际上有多种不同的道德价值,不同的社会选择了发展不同的价值,体现了不同的价值。这些解释都与客观价值论相容。葛四友(上海):第三,客观的道德价值个人是否可以不接受,这里的可以可做两种理解,一种是规范意义上的,即做应该解。那么答案显然是不应该不接受。另一种意义是心理学上的,即个人事实上是否会接受,这个显然取决于个人。但朱律师提到的实际上是个人不接受我们应该如何对待。这里要看具体情况,比如说,个人不接受“个人的生命受保障”,并且显于行动 ,我们当然可以强迫他接受。但不是每个不接受都会如此直接强制,因为接受这种意志自由的工具性价值有很多,密尔对此做了很好的论证。因此 ,主观自由肯定是会受到比较有力的保障的,但这种保障是有条件的,同时如果没有任何东西是客观地有价值的,主观自由显然就不重要了。因此 ,它不但是与客观价值相容的,还是以客观价值为前提的。葛四友(上海):当然,这里的回答非常粗略,但学界之中对此早就有过非常详尽的论证,这里无法一一列出。朱祖飞(浙江):谢谢葛教授回答。第一、二点是否可以说,客观决定主观变化,如果都是客观决定的,那么“自由”就消失,人还有什么尊严呢?古典唯理论导致的自由失落,是否重演?第三点回答,我不解的是,如果一个人开始不接受,说着说着多数人跟着不接受,到底是您那个客观价值重要,还是多数人主观不接受重要?葛四友(上海):你的第一个回答,实际上假定了决定论与自由是不相容的,但这是有待商榷的一种观点。同时你特别看重尊严,在你的眼里,这是否是一种客观价值呢?葛四友(上海):第二个回答比较复杂,说着说着就有多数人不接受,得看不接受的理由与原因是什么。我认为,接受与反对的人数之多寡不是决定一个事物有价值或无价值的标准,其背后的理由才是。当然,有不少时候,在有些领域,人数多可以体现理由更充分。但显然也有与这种情况相背离的时候。朱祖飞(浙江):葛老师,人的尊严是否为客观价值呢?我认为恰恰是主观价值,因为这是以个人主观接受为前提的,若没有主观接受,是空的。即使接受了,以后会不会变化呢?谁知道呢?葛四友(上海):朱律师,我相信您实际上不会接受这个观点。如果有人认为女人不应该尊严,难道您觉得在他那里女人就没有尊严,他可以随便对待女人吗?我认为尊严当然是有客观价值的,是你应该接受的。人应该有尊严这一点不取决于任何人的主观看法。个人的尊严有客观价值,所以我们应该接受它,而不是因为我们认为或愿意接受人有尊严,所以尊严才有价值。我觉得您的观点搞反了。朱祖飞(浙江):葛老师认为,“接受与反对的人数之多寡不是决定一个事物有价值或无价值的标准,其背后的理由才是。”问题是,从逻辑角度而言,从进一步言,如果全部不接受,还有什么价值呢?明天还有价值,谁知道呢?葛四友(上海):您这里确实提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客观价值的实现取决于我们认识到它并且去追求它。但这点不仅对于道德价值或价值成立,对于任何学科知识都成立。任何科学都需要我们认识到它,接受到它,才会作为科学知识出现在我们的教科书中,但其道理,其公理等 并不因此就是主观的。 朱祖飞(浙江):有一点不同,科学知识有客观必然性,车会撞死或伤人的,不管接受不接受这一理由,一律撞死或伤。但是道德伦理,我们可以改变大前提。所以,在阿拉伯世界可以娶4个老婆。葛四友(上海):呵呵,你先预设了科学知识的客观必然性,同时又预设了道德价值的主观性,那当然就没话好说了。但这里的麻烦在于,它们之间的本质差别在哪?道德价值也一样啊,无论你接不接受,你都可以是做得对或错。也许娶几个老婆或几个老公并不是确定的。但为了取乐用钳子拔掉小孩子的指甲,我认为其错误性的清晰度跟1加1等于2那样确定。无论那样做的人是否会接受这点,他这样做都是错的。并且科学理论的客观性与正确性,远没有你想象的那么明显。道德理论与科学理论之间的差别,可能不是性质上的,而是发展成熟度上面的。朱祖飞(浙江):本质区别在于,价值是超验的,不可以认识。后来一看,新康德主义李凯尔特早就这样说了。谢谢葛老师的赐教!朱祖飞(浙江):康德“纯批”说给知识划定界限,但其道德学说又来个绝对命令。窃以为,虽然是绝对命令,说是纯粹实践理性,实际上是推不出的,无非是康德的主观直觉。 葛四友(上海):朱律师,你这是推理中的典型诉诸权威的谬误。有谁说了不一定是对的。数学也是超验的,逻辑也是超验的,不都是可以认识的啊。 朱祖飞(浙江):我从来不服从权威,而服从内心的声音。如同孟子所言:“理义之悦我心,犹刍豢之悦我口。”是我自己阅读“纯批”之后,得出这一观点。由于阅读有限,后来才看到李凯尔特的相同观点。按康德之说,数学与逻辑是先天形式,不是超验的。 朱祖飞(浙江):我与葛四友老师之争,最终谁也说服不了谁。心学与理学之争永远存在。理学担心“心学”走向虚无即古人所说的狂禅。窃以为,知道“心外无理”,知道人有病,没有坏事,可以针对下药。所以,带小孩进教堂等,比学习更重要。驰骋于物质世界,往往令人利令智昏,这也是当前精神疾患大量产生的原因。 伦理道德的主观客之争,已经有数千年之久。从这一角度而言,刚好印证了二律背反之说。也就是理性超经验运用所出现的幻相。说明伦理道德的价值是超验的,不可认识的。所以,价值客观说会导致一元论,走向绝对权威的独断主义。按客观说,伦理道德是客观的,随着时间的推移,人的认识越来越接近伦理道德价值的那个客观,社会在进步,伦理道德在进步,人类是线形发展,这是典型的一元论。但,卢梭则认为,科学发展会导致道德堕落。持这种观点的人,大有人在,儒家人士、海德格尔、辜鸿铭,等等。这种二律背反,原因在于价值在于理性,必然出现二律背反,也说明伦理道德的主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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