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想象竞合与法条竞合的关系。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之间是法条竞合还是想象竞合?我国传统刑法通说认为二者之间是法条竞合的关系。但是由于诈骗罪刑罚设置更重,如果认为是法条竞合,适用特殊法条,会导致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诈骗比普通诈骗反而处罚更轻。 笔者认为,关于想象竞合与法条竞合的区分,可以从形式标准和实质标准两方面进行区分。 (1)形式标准。从形式上看,法条竞合不取决于案件事实,而是法条之间本来就存在包容和交叉关系,而想象竞合取决于案件事实,是因为案件事实中的行为触犯两个不同的法条。比如,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两个法条之间就存在竞合关系。但是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之间,如果冒充国家工作人员骗色就不会触犯诈骗罪条款,只有在冒充国家工作人员骗财时才可能触犯诈骗罪,这种竞合取决于案件事实,就不属于法条竞合。 (2)实质标准。法条竞合只有一个法益侵害事实,而想象竞合则有多个法益侵害事实,正因为如此,德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在这样一种案件下(即这种法规竞合),这个行为的不法内容通过多个行为构成中的一个被彻底包括了”。换言之,法条竞合用其中一个法条就可以全面评价其违法性;而想象竞合侵害多个法益,一个法条不足全面评价其违法性。因此,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电信网络诈骗,不仅侵害了被害人的财产权,还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信誉,用其中任何一个法条都不能全面评价其违法性,所以,属于想象竞合,从一重处。 (《检察日报》“检察业务专家驿站”,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全国检察业务专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