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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建龙:校园暴力防治与少年司法改革——在最高人民法院“加强少年司法 防治校园暴力”专题座谈会上的发言_佘山老农(3)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佘山老农_姚建龙 发布时间:2017-06-01
摘要:同时我需要强调的是,大家注意刚刚提到的留美学生凌虐案,被抓的六个嫌疑人,三个成年人,三个未成年人,其中三个未成年人并没有当成刑事犯罪处理。从 1899 年美国伊利诺斯州芝加哥库克郡设立世界上第一个少年法院

同时我需要强调的是,大家注意刚刚提到的留美学生凌虐案,被抓的六个嫌疑人,三个成年人,三个未成年人,其中三个未成年人并没有当成刑事犯罪处理。从1899年美国伊利诺斯州芝加哥库克郡设立世界上第一个少年法院以来,各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有一个最大的特点,那就是少年法庭(院)的“去刑事化”,也就是不把未成年人的犯罪当做犯罪看,不像成年人刑事犯罪那样处理。

总结一下,少年司法制度的最大特点就是两句话八个字:一是“提前干预”(虽然还没有达到刑事犯罪,少年司法也可以干预。二是“以教代刑”。成年人做要作为刑事犯罪处理,但因为是未成年人则不当做刑事犯罪处理,不过不是一放了之,而是要用保护处分替代处罚。

现代国家都没有把少年法庭放在刑庭范畴内,都是“去刑事化”,让少年司法从刑事司法中分离出来:一方面把还没有达到刑事犯罪程度的案件纳入管辖范围,另一方面将未成年人的刑事犯罪不当犯罪那样处理。请注意,这是各国少年司法改革一百多年来的成功经验。

198410月,新中国建立了第一个少年法庭,当时是在刑庭中建立一个专门的“少年犯合议庭”,后来少年法庭逐渐从刑庭中独立出来。我觉得这三十多年的方向是对的,但是没有走彻底,很多地方少年法庭仍然和刑庭是两个牌子一个班子,甚至还仍然放在刑庭中。少年司法改革了三十多年,去刑事化的方向一定要注意。

以上是我对于“先议权”问题提出的不成熟的想法。

建议二,认真对待少年审判和家事审判之间的关系。

少事(少年审判)、家事(家事审判)合一是二战以来少年司法改革的一个重大趋向。请大家注意,1922年日本旧少年法规定建立的是“少年裁判所”,也就是少年法院,但是在美国少年司法改革的影响下,1948年新少年法把少年裁判所改成了少年及家事裁判所,国内也多翻译为“家庭法院”。1999年,我国台湾地区在高雄地区建立了第一个少年法院,201261日则改成了少年和家事法院。其实,很多国家在二战以后都出现了少事和家事合一的发展趋势。为什么会有这种改革趋势?

少年司法关注家事审判,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家庭是少年成长最重要的空间;对家事案件的处理同样要遵循儿童利益最大原则,同样不能仅仅关注案件裁判,而是应当要寓教于审和寓助于审;只有为孩子创造一个好的家庭环境,才能更好地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合一体现的是预防和保护思维,这才是少事和家事合一趋势的内在原因和理论依据。

请注意,少事和家事的“合一”有一个很重要的特点——“合而不同”。一些同志去台湾、美国考察,发现少年审判和家事审判合在一起,但请注意在学习的时候不能只关注形式,还要看到实质,实质就是“合而不同”。什么是“合而不同”,我曾经概括为16个字:“理念相通、程序相近、资源共享、相对独立”。

少事审判和家事审判的“理念相通”,即都遵循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程序相近”即都主张审前社会调查、审中寓教于审与寓助于审、审后回访考察;“资源共享”,及专业力量和社会力量可以共享;“相对独立”,也就是少年审判和家事审判虽然合在一起但是内部保持独立性,也就是说少年审判和家事审判互不干扰、干预对方的审判实务。各国的实际做法说形象一点就是,同聚在一个屋檐之下——少年及家事法院(少年法院、家事法院等),但是少事部和家事部保持相对独立,绝不会出现我国在推行家事审判改革中所出现的同一个法官既审理少年案件又审理家庭案件,一会儿审民事案件一会儿审刑事案件的情况。对改革中出现的这种“全能法官”现象,我个人是持保留意见的。

“合而不同”,少事审判和家事审判合一的改革趋势是对的,因为理念相通、程序相近、资源共享,但是一定要保持相对独立,这是改革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因为不强调相对独立,家事审判的庞大案件量肯定要冲垮少年审判,在以“量”为主要评价标准的情况下,法官基于利益权衡必然没有精力也不愿去坚持少年审判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少年审判必然名存实亡。

三十多年的少年司法改革,就少年刑事审判而言具有努力从刑事审判中独立出来的特点;近些年的少年综合庭改革和家事审判改革,则具有将涉少民事家事审判努力从普通民事审判中独立出来的特点。我觉得,这些方向都是对的。就少年司法的未来走向而言,不仅涉少民事、家事案件以及涉少刑事案件要纳入少年法庭受案范围,未成年人的其他罪错案件,也都应当进入少年司法的视野。

少年司法改革的方向是走向独立、稳定和专业,不把孩子当作成年人看,只要这个方向不错,怎么搞都是对的,反之如果方向错了,就一定要反思。

我很赞赏2006年开始,由最高院倡导的少年综合审判庭改革,这一改革通过涉少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的“三审合一”来强化少年法庭的独立性、专业性和稳定性。遗憾的是,试点超过十年了一直没有一个正式的说法。这几年的家事审判改革,方向是对的,但在具体操作中,一些地方对最高院推行的家事审判改革存在理解的偏差,客观上来说(也许我说的不对)对少年法庭的稳定性带来很大的影响,很多地方在家事审判改革的影响下,撤、并少年法庭。由于家事案件量特别大,少年案件被冲淡掉了,少年审判被淹没了,我对这种状况忧心忡忡。

建议三:少年法庭是人民法院的良心,一定要有切实的、特殊的措施来稳定和发展少年法庭。

责任编辑:佘山老农_姚建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