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注意到,尽管我说横向比较我国校园欺凌发生率并不高,但是高达1/3的学生遭遇校园欺凌,这数量而言也已经很惊人了。然而,校园欺凌案件真正进入法院审理阶段的案件比例非常少。达到刑事犯罪程度,经过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程序,最后真正进入人民法院定罪程序的校园欺凌案件比例非常非常低。为什么会出现这个情况? 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在我国少年司法的现行制度设计中,有一个很基础的重要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认真对待,即处理未成年人罪错案件的“先议权”应当由谁来享有。再说直接一些,也就是对于未成年人的不法及危害社会的罪错行为,最早该由哪个机构来进行实质审查并决定怎么处理。 未成年人的罪错行为包括四种类型,而不仅仅包括严重刑事犯罪:一是虞犯行为,即有可能导致未成年人更加堕落,有严重犯罪之虞的行为,例如抽烟、喝酒、逃课、逃学、夜不归宿等,大部分国家都将这类行为规定为少年法上的罪错行为,主张提前干预;二是违警行为,在我国主要是指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三是触法行为,也就是因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予以不刑事处罚的行为,在这里我借用了日本少年法上的一个概念;最后才是刑事犯罪行为。 在少年法理论上,这四类行为属于少年法上的“罪错”属于少年司法管辖的范围,建立了少年司法制度的国家基本上都主张这些罪错行为应当区别于成年人单独和专门对待,主张应当从普通刑事司法体系(包括我们国家的治安管理处罚体系)中分离出来纳入独立的少年司法制度管辖的范围,并且统一由少年法庭或者其他类型的少年审判机构进行“先议”,而不是公安机关梳理一遍,检察机关梳理一遍,然后再把要惩罚的行为交给法院决定怎么处罚。相反,是由法院(专门的少年审判机构)首先进行审查,判断和决定这种罪错行为应该走什么样子的程序;法院“先议”遵循的是“保护优先”原则,只有极少数最为恶劣的、行为太严重的案件才还会被逆送给检察院,由检察院向刑事法院起诉;法院先议的结果是,绝大多少罪错案件都会被留在少年司法体系中,作为保护案件进行处理,以体现“保护优先”。 为什么大部分国家会把“先议权”交给法院?这是因为,在理论上包括实践中都认为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是追诉机关,他们都有着与生俱来的追诉主义欲望,所以“天然”不适宜代表国家去履行国家亲权责任和践行保护优先主义,所以要把先议权交给中立的法院。 在我国,到底公检法机关的哪一个最适合充当国家监护人角色承担先议职责,这个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合理的关注和研究。我们会发现,现行制度设计对未成年人的罪错行为和成年人一样适用的是行政处罚与刑事司法程序,公安、检察首先遵循的是“追诉标准”——达到标准的处罚或者批捕、起诉、不起诉,达不到标准的不管,然后经过公安和检察院梳理出来的最严重的刑事案件交给法院去定罪量刑。这种机制设置,和大部分国家不一样,这是我国的特色还是改革方向? 从校园欺凌的防治角度来看,这可能需要值得我们反思。比如很多校园欺凌案件,例如今天很多专家代表提到并且不满的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案件,按照我国刑法规定的规定即便行为再恶劣包括故意杀人的行为,也首先考虑的是责令父母严加管教,实在不行再考虑由政府收容教养。收容教养最高三年,而且不在司法的范围之内,是由公安决定的。请注意,由于劳教制度的废除,目前按照司法部的规定,收容教养的执行是由监狱负责的。可以长期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长达三年,这个决定竟然不是由法院作出,而是由公安机关来决定,从法治的角度来说,这是有严重问题的。还有一个糟糕的情况是,现在收容教养适用的很少,从社会防卫的角度来看,也是很成问题的。 再比如说工读教育。现在很多校园欺凌事件中,欺凌者大的错误不犯,但行为恶劣,家长社会反映强烈。按照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这类严重不良行为可以送到工读学校进行矫治,但是现在预防法规定送工读学校要遵循三自愿原则(家长、学校和本人同意),导致这一部分孩子实际上又进不到专门学校,这就造成“养猪困局”(养大了再杀,养肥了再打)。为什么人民法院少年法庭不可以进行干预,就像很多国家那样,对于危险性的虞犯行为、没有达到刑事犯罪程度的违警行为,少年法庭也可以进行审理,并且采用不是刑罚的保护处分手段进行干预?包括前面所说触法案件,尽管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能进行刑事处罚,但是可以采取保护处分措施进行干预,比如说强制性的送到专门学校进行矫治。 刚刚有校长发言时提到留美学生凌虐案,国内信息不准确。中国小留学生美国被判处终身监禁?其实根本不是那么回事,被判刑的都是三个成年人。被抓的三个未成年人(其中两个十七岁)行为非常严重,但走的都是少年司法程序,没有作为刑事案件处理。处理最重的十七岁少年被判处送到训练营9个月,类似于我国的工读学校,他们所有身份信息都是保密的,媒体上你看不到姓名、照片,根本不存在什么终身监禁,我们媒体的报道都是不负责任的。但我要请大家注意,美国少年司法奉行的是“宽容但是不纵容”原则,在未成年人保护和社会保护之间寻求最佳的平衡——尽管年龄小没有当作刑事犯罪处罚,但还是要强制送到类似工读学校的地方去。 由于校园欺凌这个话题引出的问题——我国已经到了认真研究、考虑人民法院对于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的先议权问题了。说再直白一点,我国少年法庭的受案范围太窄,仅仅针对刑事案件,收容教养、工读教育、最长可到20天的治安拘留等等这些措施都不是少年法庭决定的,未成年人的虞犯行为、违警行为、触法行为都还没有纳入少年法庭的审理范围。我国目前在推行审判中心主义改革,少年司法如何推行审判中心主义,这是需要我们考虑的问题。法院享有未成年人罪错案件的先议权,这也是审判中心主义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