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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公报案例:通过婚内协议处理房产,未进行不动产登记物权也转移_北京杨文战律师(3)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杨律师说法 发布时间:2017-06-01
摘要:这就是《物权法》和《婚姻法》对撞时产生的一个特殊话题。简单说,一般情况下,涉及房产等不动产的物权变动,要以办理产权登记为变更标志。但是如本案这样,夫妻间作了财产约定时,确认登记在甲方名下的房产归乙方

这就是《物权法》和《婚姻法》对撞时产生的一个特殊话题。简单说,一般情况下,涉及房产等不动产的物权变动,要以办理产权登记为变更标志。但是如本案这样,夫妻间作了财产约定时,确认登记在甲方名下的房产归乙方所有,即使没办理产权登记,也应认定乙方为房产实际所有人。当然,夫妻财产约定优先的原则有一个前提,是不涉及到第三人,而是纯粹夫妻内部的财产问题。如果涉及第三人利益,则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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