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律如何规定:小区控制权属于小区内的全体业主(前言)
来源:小众的法律思考 作者:小众的法律思考 发布时间:2017-05-31
摘要:不动产区分共有法思考 美国 业主 物业 控制权 李云亮说业主物权(续34)美国法律如何规定:小区控制权属于小区内的全体业主(前言)文/李云亮前言从本文开始,我将细说《美国法律规定:小区控制权属于小区内的全体业主》。细说之素材,源自周树基著《美国物业
不动产区分共有法思考 美国 业主 物业 控制权 李云亮说业主物权(续34)美国法律如何规定:小区控制权属于小区内的全体业主(前言)文/李云亮前言从本文开始,我将细说《美国法律规定:小区控制权属于小区内的全体业主》。细说之素材,源自周树基著《美国物业产权制度与物业管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3月版)。这是一本能开导业主思维的好书。翻看《美国物业产权制度与物业管理》,最好先了解作者周树基先生及其学历和学术背景,可预先对该书(资料、观点)产生必要的信任。周树基先生自言:“笔者于1999—2001年在美国宾夕法尼亚州立大学法学院留学期间,开始着手写作此书的准备工作,不仅对美国的物业产权制度进行了一些实地考查,而且也得到了笔者的老师John Maher先生(财产法教授)和Geoffrey Scott先生(法律经济学教授)的鼓励、支持和帮助。”《美国物业产权制度与物业管理》出版者介绍:“关于作者:周树基1967年毕业于解放军外语学院英语系。在邮电部邮电科学研究院和国家进出口管理委员会从事翻译工作近十年,其间曾在联合国日内瓦分部担任同声翻译2年。以后,又在国家进出口管理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部、长城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及深圳市政府等单位从事对外经济贸易及有关的法律工作。曾负责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1984年被选为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的常务理事兼副秘书长,并作为国务院《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起草小组的成员,参与了该条例的起草工作。2001年获美国宾夕法尼亚州立大学法学硕士学位。回国后,专门从事外国房地产制度研究。”也就是说,周树基先生留学美国之前,他已在国内及联合国工作多年,从事高层次英语翻译且多与外贸法律制度相关,然后回国参与国家立法,1984年就在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位任职。1999年到美国留学之前,周树基先生已经是国内两个领域的立法熟手。周树基先生用自己的思维写作《美国物业产权制度与物业管理》。全书没有所谓的“一元论、二元论、三元论”引导读者。1995年以来,国内许多学者写作论文,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者,大多鹦鹉学舌地用“一元论、二元论、三元论”开篇,甚是烦人。周树基此书足证澳门学者唐晓晴所言不错:“是否采取权利的三重结构理论与法律是否处理或足以处理分层所有人之间的复杂关系并无必然联系。”(注1)周先生写作《美国物业产权制度与物业管理》,1999—2001年准备,2004年成书,2005年在北京出版。1999—2005年,这段时间对应中国大陆,正是我们的物权法草案“理论纠缠紧张时间”之始末。“物权法从第一份草案建议稿(梁慧星课题组发表),到一审稿,直至八审稿,最终成立《物权法》,从2000年3月到2007年3月,经过了整七年时间。现在看过去,那七年时间基本分成前后二段。以物权法草案四稿2005年10月22日送审为界,前段为理论纠缠紧张时间,后段为利益平衡紧张时间。”(注2)面对中国自1981年开始的商品房物权交易和物业管理,一切“制度”由房地产开发商主导,由政府配合,一队学者帮腔。面对商品房业主厄运种种,学界声音极弱且无力援助。周树基先生十分可能因此奋而出国专题研究。周先生1999年到美国留学,1999年即开始着手对美国的物业产权制度进行实地考察,准备写作《美国物业产权制度与物业管理》,二件事同一时间起点,绝非偶然。那时,周先生已经不年轻了。就请各位读者等我用周树基先生的《美国物业产权制度与物业管理》讲解美国法律如何规定:小区控制权属于小区内的全体业主。不枉周先生的付出。(注)唐晓晴:“澳门分层所有权制度论略”。载蔡耀忠主编:《物权法报告》,北京:中信出版社2005年版,第72页。(注2)李云亮:《纪念魏耀荣老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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