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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保全电子数据?_陈群律师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道义文章 发布时间:2017-05-31
摘要:第63期 为什么要保全电子数据? 2017-05-30 陈群律师 陈群律师 电子数据需要保全,这是基于多方面的原因。 一、从法律上看 1999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 ( 包括电报、电传、传

第63期    为什么保全电子数据


2017-05-30 陈群律师 陈群律师

电子数据需要保全,这是基于多方面的原因。

一、从法律上看

199910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也即,合同法最早规定了“数据电文”的书面合同地位,最早列明了“数据电文”的五种类型;

2012831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明确了电子数据为独立的证据类型,确立了电子数据的法律地位。

2015424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三条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

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电子签名法将电子数据在民事活动中的表现形式进一步明确为“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同时,将使用范围从合同扩大至其他文件、单证,还特别规定,不得仅因电子数据的电子形式否定法律效力。

这就使得电子数据的法律地位越来越明确、越来越重要、电子数据越来越多地以证据身份进入诉讼、仲裁、调解等常规的争议解决程序。

既然电子数据常常作为证据参与到纠纷解决程序中,那么,对电子数据的保全就是必须的和必然的。

二、从商事实务来看

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地球村与信息化概念的迅速普及、电脑技术和网络覆盖面的飞速发展,人们交流和交易的范围越来越广泛、便捷、快速、由直接交易变为间接交易甚至是网络交易,人们在淘宝购物、在京东买电器、在亚马逊买书,生活与生产中的很多物质的或服务的需求都可足不出户地在网络上实现,到如今,电子商务已深入人心、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渗透到社会经济的角角落落。

那么,从商事安全的角度出发,保存好交易中的电子数据,显得重要和必须。

三、从诉讼、仲裁、调解等争议解决实务来看

既然电子数据成为法定证据类型之一,既然电子数据成为法定书面形式之一,既然电子数据形式的法律效力是确定的,那么,在纠纷解决过程中,争议解决主体就必然要面临电子数据的保全请求与实施。

四、从权利证明、权利维护、权利救济来看

争议一旦产生,争议各方就面临证明权利主体与内容、维护权利、救济权利等。此时,要想在争议中处于有利地位、顺利地解决争议,证据就十分重要。

然而,如果等到争议发生再去收集证据,就可能失去了最佳时机。

所以,在电子商务中,应当在交易开始前、交易进行中就注意收集并保存证据,也就是要进行电子数据的保全。

责任编辑:道义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