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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群殴无辜者,不能贴上“执法”标签

来源:张春生 作者:张春生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4-20
摘要:时事评论 “警察打人啦
时事评论 “警察打人啦!”这是发生在河南伊川的真实一幕。不过,河南警察最近虽然频频以负面形象在网上露脸,但这次打人的主角还真不是河南警察,而是辽宁省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的四名民警。沈阳警察本来是到河南省伊川县执行抓捕任务,是一次普通的“执法”行动。但是,这四名警察却没有按常理出牌,在没有出示任何证件和手续的情况下,当着5岁孩子的面,先将当事人殴打一顿,最后才发现抓错了人。好在被打者只是受伤住院,目前没有性命之忧,问题的真相终究可以查个水落石出。茫茫人海,芸芸众生,打人的事件经常发生。从法律的角度而言,任何人都没有打人的特权。打人犯法,轻则治安处罚,重则身陷囹圄;如果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杀头也是刑罚的兜底之选。既然连普通公民都没有权利打人,法律也没有授权警察可以打人,以文明执法为己任的人民警察当然不能动辄打人。不过,警察作为国家暴力的工具,并不总是温情脉脉的。法律允许警方在必要时可以采取强制手段,但是,采取强制手段并不意味着警察可以为所欲为,而是只能以制服为目的;在相对方没有暴力或暴力威胁的情况下,还必须以出示证件和表明身份作为执法的前提。遗憾的是,在沈阳警方的逻辑里,不仅可以随意抓人,而且可以在宣布拘留前给被拘留人一顿下马威。按照这样的逻辑,只要他们的口袋里揣着一张拘留证,任何人都可能成为殴打和拘留的对象,这是极其专横和恐怖的。在执法规范里,没有“殴打”二字的位置。沈阳警方的殴打行为,不是执法,而是赤裸裸的暴力。警察打人,不是因为不专业,更不是不职业,不能借执法之名予以放纵,必须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该道歉的道歉,该赔偿的赔偿,该治安处罚的治安处罚,该判刑的判刑。只有这样,才能体现对公民的尊重、对权利的尊重、对法律的敬畏。徐发科 旗帜中流
责任编辑:张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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